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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搶修及復建之檢討與建議

農田水利處 黎偉銘

壹、前言

  台灣地處亞熱帶海島型氣候,島嶼本身山高水急,歷年來每逢颱風季節,自太平洋而來夾著大量水汽的劇烈天氣,往往對台灣地區造成相當嚴重的災情,近年來更由於氣候異常,水文事件極端,台灣已有降雨日數減少及降雨集中、颱洪災害潛勢與程度嚴重化趨勢。

  再以台灣地區經濟及工商業快速發展、人口密度持續增加、資產高度集中累積、住宅及工廠範圍擴大逐漸逼近農業地區,而灌溉排水系統卻未能及時檢討、整體改善,致農田渠道容量不足產生溢淹,使得維繫農業生產所需之農田水利設施,造成嚴重破壞,導致各種天然災害所造成的農田水利設施損失逐年增加。

  為此,各農田水利會每年均依規定編列災害準備金,以備災害發生時,能於第一時間對災害進行緊急搶修與搶險,防止災害之持續擴大。

  而94年度歷次天然災害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壞極為嚴重,由於各受災農田水利會財力有限,94年度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雖已悉數投入,仍不敷支應,鑒於恢復農田水利設施功能之急迫性,並避免農田水利會因經費籌措困難,影響95年第一期作之耕作,進而對農業生產及農民收益造成影響,致使災害擴大及影響農業生產,本會遂成立搶修及復建兩項計畫,依據災害防救法之「移緩濟急」原則,自本會各計畫節餘款緊急補助各受災農田水利會積極辦理搶修復建事宜。

貳、現行農田水利會搶修及復建工程辦理方式

  發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遭受天然災害時,為維持農業供水並避免災害擴大,依據「各級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採取搶險、搶修及復建3種緊急措施:

一、搶險:

  災害發生期間,設施已發生險象或局部損害,例如出現滲漏、滑坡、坍塌、裂縫或淘刷等,對設施所作緊急封堵、強固或救險,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之臨時權宜措施,或疏導水路但土石不運離河川並置於不影響水流處,避免洪水阻塞不通或沖擊村落等情形之措施。

二、 搶修工程:

  係對局部遭受損害之公共設施,於非全面之復原重建下,進行緊急修復,避免損害再次發生或持續擴大,並將嚴重影響居民及河防安全之河道加以疏通,並將土石運離河川使洪水暢洩不造成災害之措施。

三、復建工程:

  指災害發生後,為復原重建公共設施所作之處理措施。

  各農田水利會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並有損壞時,即主動依上述緊急處理方式,本「移緩急濟」原則,主動辦理緊急處理之搶險、搶修措施,並依「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於災害發生後立即向農委會查報災情。

  農委會於豪雨特報、水災及颱風警報發布,有設立緊急應變小組時,即由農委會(農田水利處)通知各農田水利會,於災害中定時通報農委會災害預防情形及回報設施損害狀況。並於應變小組解除後2日內,由農委會(農田水利處)統計各農田水利會所報之災害損失,彙報農委會該次災害期間的包含農田水利設施損失之農業災害總損失。

  每年9月底前,各農田水利會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所需經費,不足時則調整農田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支應,仍有不足則依據「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函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統籌申辦災害補助。

  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於10月初,接獲受災農田水利會所提報申請災害補助後,即赴各受災農田水利會複勘所報之搶修及復建工程,進行複審。複審後,符合災害補助要件之工程,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農委會內部籌應相關計畫結餘經費,並報請行政院專案補助。俟行政院暨農委會補助款項確定後,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即成立計畫,依籌應經費及複審優先順序,進行補助,並由各農田水利會於次年5月底前完成災害之復建工作。

參、94年度農田水利設施損壞概況

  94年度侵襲台灣且造成災情之颱風,分別有0514、0612豪雨、海棠颱風、海馬颱風、珊瑚颱風、泰莉颱風、卡努颱風、丹瑞颱風及龍王颱風等9次天然災害,造成農田水利會轄區內農田水利設施受損嚴重。

  各農田水利會於災後一週所回報災害損失統計:94年度9次之天然災害計造成農田水利設施中灌溉渠道沖毀288公里、受損371公里,排水渠道沖毀41公里、受損44公里,農田水利構造物(含臨時攔河堰、渠首工、水閘、渡槽及其他)沖毀計2,250座,受損1,303座;各農田水利會災後2日所查估搶修經費總計420,700千元,復建經費總計2,476,824千元,搶修及復建經費合計2,897,524千元。

  各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於當年九月底前,正式函報農委會統籌申辦補助(農田水利處) 之災害損失:搶修工程856件,金額252,677千元,復建工程374件,金額2,167,716千元,總損失計2,420,393千元。

  農委會於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間,赴各受災農田水利會進行現地複勘,審查後符合災害補助要件之工程計1,051件,經費1,563,387千元(包括搶修工程794件,179,967千元、復建工程257件,1,383,420千元),經函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並籌措可用經費後,總計核定受災農田水利會924件工程,經費703,055千元(包括搶修工程794件,179,967千元、復建工程130件,523,088千元)。(如表1xls / pdf)  

  94年度各受災農田水利設施中,以設施損壞種類(各工程取工程費最大之設施種類)作次數之分配,發現:

一、搶修工程中以導水路、灌溉渠道、橋樑、臨時攔水壩、排水路五種設施損壞次數最多,而其他類中,多數為淤積清理之作業。(如表2xls / pdf)

二、復建工程中以灌溉渠道、臨時攔水壩、導水路、水閘4項設施損壞次數較多。(如表3xls / pdf)

肆、檢討與建議

  上述農田水利設施損壞分析整理結果,經本會檢討94年度天然災害搶修及復建計畫之過程、各農田水利會建議及本會計畫查證意見,對於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之檢討及建議如下:

一、檢討

  (一)94年度侵襲台灣之颱風豪雨多達9次之多,為歷年罕見,且時至10月份仍有颱風來襲,以致災害勘查未能提早完成,各農田水利會普遍反映希望能儘速完成會勘審核等作業,期能於汛期前完成復建重建,本會(農田水利處)檢討後將調整作業方式,就現行「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檢討增列利於事後評估檢討之資訊外,並將檢討協助各農田水利會調整年度工作計畫、勘查審查程序及時程,以利災修工程及時完成,發揮災害復建之功能。

  (二) 本會於94年10月災害複勘認定各農田水利會災害修復需經費約15億元,但是僅補助7億元,現場仍有尚未修復之臨時渠壁;農田水利設施多屬三、五十齡之老設施,老舊情形不少,若每年搶修復建其中數十或數百公尺,如此年復一年,零碎建設,難奏全功。

  (三) 農田水利設施及區域排水等,均為形成整體水利系統的一部分,惟現今農田水利會在降雨頻率的設計上以10年頻率的單日平均流出雨量為設計標準,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第一階段實施計畫縣(市)管區域排水以10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年重現期不溢堤為目標之設計標準不同,考慮整體水系的順暢性、合理性,宜就目前之設計標準檢討整合,避免資源浪費及排水阻塞問題。

  (四) 94年度歷次天然災害之搶修及復建工程的金額級距差異很大,係因各農田水利會對於搶修及復建工程的認定及授權不一所致,而部份復建工程逾5月底仍未完工,原因除配合供水需停工外,部份原因為水理測量分析、河川局書面審查費時所致,故宜檢討搶修及復建工程之認定標準、工作站之授權規定及加強橫向機關間之溝通審查機制。

  (五)本會在搶修及復建工程之一般計畫查證上,也發現部份農田水利會在會計處理方面,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標準各農田水利會間有顯著的不同,有鑑於搶修及復建工程係災害發生後,為復原重建公共設施所作之處理措施,搶修及復建之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比率應檢討適度調降。

二、建議

  (一)有鑒於94年度部分農田水利會災害損失並未依照「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第二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立即向本會查報災情,為使災害發生後,對於農田水利設施之損失有正確的統計,並對於致災成因及改善對策有效,建議加強該要點的宣導落實、統整各農田水利會對於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的認定標準、協助各農田水利會善用各自的救災資源及授權規定,以達有效進行緊急搶險、搶修工作,積極防止災害擴大。

  (二)農田水利設施災害復建工程如遇到作物耕作期,因配合通水需暫停施工,將影響復建時程部分,建議能在未來施政上研議以現地組裝之預鑄構材,以大幅縮短現場的施工時間或經費人力、引進適用於農田水利的防災科技研發成果、加強監管潛在會損壞並造成重大損失之設施,加強構造物安全檢查、檢測,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三)災害救難,首重時效掌握與執行確實,故從事前的預防、現場搶救及事後的復建與檢討上,為了有明確精準確實的時效、時程與執行步驟的管理管考工作準則,並加以照表操課、演練嫻熟,俾於最短時間內完成重建復建工作,建議要求各農田水利會於構造物受損時,即會同相關機關及工務、管理組相關人員現場會勘,除整合各機關救災資源,協同一致,進行復建工作外,並能對於災前的防範作業有制度的檢討學習改進。

  (四)近年來政府部門及各農田水利會財政拮据,考量天然災害頻仍,部分農田水利會編列1%的災害準備金已明顯不足,建議以減少災害損失的角度,檢討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中有關工程設備維護費、灌溉管理費及災害準備金等涉及災害防範及緊急處理之相關經費編列及使用管理,俾於平時針對必要之構造物進行預防之維護以減輕政府及農田水利會的財政負擔。

  (五)臨時性水利設施遭逢天然災害沖毀後,如於原地原式經過水理計算重建加固之設施而言,面對下次再有更大降雨時,設施恐仍不保,且災損恐亦更大,建議在災害經費補助上,除補助各農田水利會不足之資本門經費外,對於有受災潛勢之臨時性設施,能思考有限度補助各農田水利會經常門之支出(例如電費、抽水機組),使復建之策略能兼顧再次受災之風險,善用政府經費並減輕農田水利會自籌經費的負擔。

伍、結論

  94年度歷次天然災害造成農田水利設施之嚴重損失,農委會為此已成立搶修及復建計畫籌應703,055千元補助各受災農田水利會不足的經費,並為使爾後農田水利設施的損害減少,農委會已就94年度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所造成損害積極檢討改進與學習,95年度將對各農田水利會轄管之農田水利構造物進行安全檢查複查作業、並將整合各農田水利會緊急應變計畫,完成「農田水利災害(水災)標準作業程序書」,另就損害較多、經費較高之設施(如導水路、灌溉渠道、橋樑、臨時攔水壩、排水路、水閘等設施及淤積清理作業等)研析其損害成因並提出改善建議,俾提供各農田水利會參考,積極減少天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面對天然災害的威脅,吾人應調整以「尊重順應自然」取代以往「人定勝天」的觀念,虛心檢討災害發生成因,完善且整體性的檢討規劃灌溉排水系統、善用科技技術,整合各機關間界面問題,積極減少農田水利設施損害,並應企思結合農田水利相關之產官學界,共同為提高服務品質及提升農田水利設施與環境調和相關課題進行研發與推動,積極引進相關防災科技、推動團隊學習及風險管理,提升農田水利會價值,做好平時減災、災前整備、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建,使得災害不會對社會整體造成威脅,達到永續經營農田水利事業並兼顧生產、生活與生態之整體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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