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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之重要議題及對策

林務局保育組 方國運

壹、前言

  「生物多樣性公約」自1992年6月在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議上開放供全世界各國簽署,於1993年12月29日開始生效後,積極展開生物多樣性的相關工作,截至2006年3月,共有188個締約方簽署,堪稱全球最龐大以環境議題為主的國際公約組織之一。公約目標是按照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該組織會議與發展動向,均將密切關係並影響我國在國際社會參與與政策規劃發展。因此,自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首次締約方大會起,我國即密切注意及參與。

貳、第八屆締約方大會與我國有關之重要議題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八屆締約方大會,於2006年3月20-31日,在巴西Parana州首府庫裏提巴(Curitiba)舉行,會議有締約方政府代表、聯合國代表、土著和地方社區組織、學術界和產業界代表等,大約3900人參加。

  本次會議主要審議的議題包括有:一、島嶼生物多樣性;二、缺水和半濕潤地區生物多樣性;三、全球生物分類倡議;四、獲取和惠益分享(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條);五、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八 (j) 條及相關條款;六、傳播、教育和公眾意識(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三條)。評估進展或支持執行的策略問題包括:一、執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策略計畫;二、包括2010年目標和的進展情況以及公約對相關千年發展目標的貢獻;三、千年生態系統評估結果的影響;四、完善機制以支持執行工作;五、監測進展和報告進程,包括將各項目標納入專題工作方案、國家報告和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六、與其他公約和國際組織及倡議的合作,以及讓有關利益方參與執行公約;七、對財務機制的指導。

另締約方大會決定產生的其他實質性問題包括:

一、專題工作方案:(一)森林生物多樣性、(二)內陸水域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三)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四)農業生物多樣性。

二、跨領域問題:(一)保護區、(二)獎勵措施、(三)威脅生態系統、(四)影響評估、(五)賠償責任和補救、(六)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以及(七)公約的行政工作和2007~2008兩年期工作方案預算。事實上,在締約方大會所討論之各項議題均與國內推動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工作有關,現擇其中重要相關議題分述於下:

島嶼生物多樣性

  島嶼及其四周海域自成一個生態系統,有些島嶼屬生物樣性熱點,具有豐富生物多樣性及特色,而另一些島嶼生物極為貧乏,而兩者均成為全球重點保護對象。本次會議通過之工作方案並請各締約方確實執行。總體目的是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的3項主要目標,到2010年底在全球大幅減少島嶼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率,並且利用島嶼上各種形式生命利益,以消除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貧窮問題作出貢獻。台灣為一島嶼國家有其島嶼特殊生態系統及物種,因此,更要付出調查及經營管理的能量。

農業生物多樣性

  大會決定將在第九屆締約方大會中,深入檢討農業生物多樣性工作方案各國推動執行狀況。同時大會期間亦對農業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及永續利用與土壤生物多樣性、用於食品和營養等做討論及建議。另本次大會農業生物多樣性議題中,對遺傳利用限制技術(GRUTs)討論,因其涉及農民種子權、未來如使用此技術之遺傳性狀隨種子等流入自然界可能造成不可測的環境為害,是本次大會會場內外引起之爭議最大議題,雖然大會對其並未做出重要決議,但此一議題是未來該公約重要關鍵性議題之一,必須持續之後續追蹤仧一議題。

保護區

  在檢討保護區工作案在2004~2006年間執行狀況外,針對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洋區合作,建立海洋保護區備選辦法亦加深入討論。締約方意識到在公海中破壞性捕魚方法,特別是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的公海海底拖網捕魚法,將造成對海隆和冷水珊瑚礁的嚴重破壞。認為聯合國大會是有權審查海洋和海洋法問題的全球機構,應處理國家管轄權以外公海海域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永續利用核心等問題。台灣四面環海,對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自應多付出心力,且未來如國際間認同,於公海設立海洋保護區,對國內之遠洋漁業定造成影響,應早為因應。

全球生物分類倡議

  生物分類是人類瞭解生物多樣性變化之主要基礎,因此,公約在通過了全球分類倡議工作方案後,推動數年後檢討,認為對各類物種分類調查研究各國應以長期經費支持為首要,同時發展以數位方式來加速收集交換。以台灣佔世界萬分之三陸域,而近全球百分之一物種數,自有其重要性。因此,原與國內合作良好之Bionet、GBIF、Species200應更該加強連繫參與。

取得與惠益均享(ABS)

  生物多樣性公約在第六次締約方大會時通過「取得與惠益均享波昂準則」,並成立ABS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主要有下列4項討論議題:一、ABS國際機制,二、其他工具,包括有關原產地/來源/法律來源之國際證明文件,三、協助提供遺傳資源之締約方之事前告知同意以及該國與遺傳資源使用者間之雙方同意條款之履行的措施,以及四、策略方案:後續進度之評估。ABS工作小組並於其第四次會議中,就締約方針對ABS國際機制所提出之草案,提出一尚待談判之草案內容提交給本次締約方大會進行討論,會中並未對草案達成共識,因此,大會要求ABS工作小組再召開會議討論立共識,以利於第十次締方大會通過此一國際機制。

公約第八(j)條

  公約第八條處理就地保育事宜中,第j款特別提到,締約方應依據其國內法,尊重、保護並維護之原住民與當地社區的傳統生活方式中與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永續利用相關的知識、創見、與實務。在公約所成立之八j工作小組在召開會議中提供大會討論者包括:一、原住民與當地團體之知識、創見與實務的現況與趨勢之彙整報告;二、針對傳統知識保存之行動方案內容;三、與ABS工作小組針對ABS國際機制進行合作;四、針對原住民與當地社區之傳統智慧、創見與實務保護之特別法制內容之發展;五、原住民與當地社區參與公約的機制;六、確保原住民與當地社區之文化與智慧遺產之遺產的道德行為準則;七、使用基因使用限制技術(GURTs)對原住民與當地社區之潛在社經衝擊;八、評估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之指標,以及九‧傳統知識、創見與實務之定位等。

責任與賠償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要求締約方大會應檢視責任與賠償的議題,包括對生物多樣性之損害所為的回復原狀與賠償,但不包括純粹為各國國內的賠償責任。締約方第六屆大會成立「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責任與賠償法律與技術專家小組」召開小組會議,會議中針對本項議題做出數點建議結論,結論中針對生物多樣性之損害、生物多樣性損害之計算、以及生物多樣性損害之回復等議題之指導原則,各提出數項應考慮的要素。要求各會員針對生物多樣性之損害有關的責任與賠償包括各類計算以及回復(valuation and restoration)的方法,提交國家立法與個案研究的資訊予秘書處,並要求秘書處將相關資料透過資訊交換機制(CHM)廣為傳遞。

與其他公約與國際組織之合作

  生物多樣性公約與下列各類組織之合作:里約三公約、與生物多樣性相關之公約(包括遷徙物種保育公約、華盛頓公約、拉薩姆濕地公約、以及世界遺址公約)、其他相關公約與組織(包括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UNEP之區域海洋保護計畫、聯合國海事組織與IUCN環境法中心等)、聯合國各機構與其他政府間組織、原住民團體、WTO以及其他經貿相關組織(例如WIPO、OECD等)、科學研究團體、IUCN與其他民間團體等。針對本議題,大會通過之決議重點包括:鼓勵會員於其國內先進行各負責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並要求秘書長持續與其他相關公約與組織進行聯繫、與WTO秘書處針對相關議題進行聯繫(包括是否簽訂一合作備忘錄)、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秘書處聯繫、邀請ITPGR秘書處加入生物多樣性聯繫小組、針對四個與生物多樣性相關之公約的計畫尋求更多的資源等。國際間,生物多樣性公約並非第一個或是唯一一個與生物多樣性資源之保育及使用相關的公約,因此,與其他有相關任務的公約與組織進行合作及聯繫,以避免帶給會籍重複的締約方(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太多重複的條約義務,故,方有四個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公約秘書處成立一聯繫小組的必要性。再者,若可以由各締約方於其國內先就負責各個公約或組織事務的機關間,進行橫向的聯繫,以便於國際間做出具有一致性的立場,更可加強各個相關組織與公約間的協調。此外,CBD與WTO之間的關係,特別是爭議性較大的TRIPS協定間的關係,亦為本次大會所關注的焦點,因此,大會要求秘書處持續的向WTO下的TRIPS理事會申請觀察員的身份,並探索是否有簽署合作備忘錄的可能性。

參、結語

  生物多樣性公約自生效至今,發展出各項討論及推動執行的專題領域及跨領域問題之議案計有24項,其中專題領域有農業、島嶼、乾旱和半濕潤地、海洋和沿海、森林、山區、內陸水域等7領域生物多樣性,跨領域問題有遺傳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影響評估、生物多樣性與旅遊、外來入侵物種、指標、賠償責任和補救、經濟貿易與獎勵措施、公眾教育和認識、生態系統方法、生物多樣性之可持續利用、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全球植物保護策略、技術轉移與合作、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傳統知識創新和實踐、全球生物分類倡議等17項。

  目前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所推動執行之多項議題,均依2002年南非約堡世界永續發展高峰會議時,對2010年大幅降低生物多樣性損失速度的之目標,為達成前述目標,自第7次締約方大會後其所訂之生物多樣性2010年7項目標:一、減少生物多樣性各組成部分流失的速度,包括:(一)生物區系、棲地、生態系,(二)物種與族群,(三)基因多樣性;二、促進生物多樣性的永續利用;三、消除生物多樣性的主要威脅,包括外來入侵種、氣候變化、污染和棲地改變等;四、維持生態系的健全及生態系中生物多樣性提供人類福利的資源和服務的能力;五、保護傳?i知識、創新和使用;六、確保公平分享利用基因資源所獲得的惠益;七、調動資金和技術資源,以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與策略計畫等,來規劃推動,並定期檢討成效。農業是以生物為基礎的產業,因此,生物多樣性工作的推動在農業委員會應為施政重點,同時我國目前雖非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締約方,然身為地球村之一份子,對維持台灣及全球生物多樣性仍需盡一份心力,確實執行行政院核之「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全面落實生物樣性公約三大目標。

  詳細會議資料請參考http://www.biodiv.org/doc/meeting.asp?lg=0&mtg=cop-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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