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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稻米政策改革推進對策」概要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 陳建宏

一、前言

  日本在2005年3月內閣議會制定「新食料‧農業‧農村基本計畫」即「新基本計畫」,其中重要施策之一即是在2007年實施「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故於2005年10月公布「經營所得安定對策等大綱」,並將於2007年開始實施。「經營所得安定對策」主要將價格政策轉換為所得政策,亦即將過去以全體農家及個別產品價格為對象之政策,轉為重視核心農家及經營全體的對策,此將是日本戰後農業政策的根本變革。其內容包括:「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稻米政策改革推進對策」以及「農地、水、環境保護對策」。而為配合「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的導入,目前的「產地再造對策」、「稻作所得基盤確保對策」、「核心農家經營安定對策」,以及「集貨圓滑化對策」,必須與「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進行整合,同時實施「新的供需調整體系」。茲將「稻米政策改革推進對策」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二、稻米政策改革推進對策

(一)2002年2月,日本政府制定以2010年度為目標的「稻米政策改革大綱」。其主要目的乃為因應稻米環境的變化,必須站在重視消費者及市場機制的立場上,根據需要生產稻米,以謀求水田農業經營的安定與發展,同時整合供需調整對策、流通制度、相關施策等改革項目。因此為早日實現理想中的水田農業生產結構,確實執行「稻米政策改革大綱」中所制定之相關內容步驟,將是十分重要的。

(二) 2007年,日本將「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導入稻米產業,因此2004年至2006年所進行的「產地再造對策」、「稻作所得基盤確保對策」、「核心農家經營安定對策」,以及「集貨圓滑化對策」,必須與「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進行整合,並遵循「稻米政策改革大綱」之主旨,加以修正。

(三)由於「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的導入,稻米的「供需調整對策」,自2007年開始,將轉為以農業者、農業者團體為主體的供需調整體系。此供需調整體系,將活用稻米政策改革等之相關對策,農業者、農業者團體必須以中央及都道府縣提供的供需情報或市場訊息等為基礎,結合自行設定的銷售戰略,執行其預定之生產計畫。

(四)2006年檢驗各項準備條件後,自2007年開始,將轉為「新的供需調整體系」。

(五)為貫徹稻米政策改革,順利轉移為「新的供需調整體系」,應繼續與核心農家配合,並在生產現場加以推行。

三、2007年度起中央之支援政策

  為推行稻米政策改革,將導入「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因此自2007年開始,現行稻米供需調整體系將轉為新的供需調整體系,根據需要生產稻米,以促進水田農業結構改革。而為推展具地域特色之水田農業,需因應地域之實際狀況,根據地域自行制定之計畫,實施產地再造對策,並發揮地域創意工夫。

(一)由於「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的導入,「核心農家經營安定對策」及「稻作所得基盤確保對策」,將予以廢止,以避免功能重覆,並促進結構改革。因此「稻作所得基盤確保對策」和「產地再造對策」整合,成為「新的產地再造對策」,根據產地品種需求生產稻米。而為促進核心農家之培育,依據都道府縣的規劃,對於非核心農家採取「緩和米價下跌影響之對策」。將根據面積予以固定金額給付,至於交付之單價,將視核心農家之培育及核心農家增加的情況,補助逐漸降低,以誘導農家成為核心農家,俾將非核心農家之「稻作所得基盤確保對策」轉為「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

(二)關於「新的產地再造對策」,將依據地域之實際狀況,實現地域水田農業之願景,並確實執行因應需要而生產農產品。同時檢討近年稻米、小麥、大豆、飼料作物之現況,以及現行對策之實施狀況。另外,關於產地再造補助金在都道府縣之分配,從發揮其最大效益之觀點,需考量現行對策期間中的小麥、大豆、飼料穀物之種植狀況,供需調整之實施狀況,核心農家之培育、確保狀況,以及近年稻米需求之預測等相關訊息。

(三)「新的產地再造對策」之構想(檢討中)

  1. 中央每年對地域(都道府縣協議會)給予補助金,對於計算補助金基礎之水稻面積,根據核心農家的培育,增加之情況,期間逐漸降低補助。

     

  2. 地域之創意工夫
    在地域之指導方針下,根據各地域之情況,新的補助金,下列兩項用途,地域可自行決定用途。
    (1)米價下跌,稻作收入減少時之支援。
    (2)作為產地再造,使用於轉作部分或核心農家培育之支援。

     

  3. 對於米價下跌時之支出
    (1)生產者不需出資。
    (2)對於稻作收入減少,根據面積定額補填。(但減少收入在定額以下,只補填減少收入之90%)。
    (3)補填之單價,各地域可自行設定,以獎勵一般農家轉為核心農家(對於核心農家之培育,可提高補填單價)。

     

  4. 轉作部分及核心農家培育之協助
    可活用產地再造對策之補助金,以振興轉作作物,培育核心農家,或對加工用米之支援等。

(四)配合「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之導入,「稻米政策改革推進對策」之因應措施如表1 DOCX / pdf所示。其中,對生產者補助擴大,主要內容如下:

  1. 米、大豆、麥等皆為對象。

     

  2. 基準收入為過去5年,扣除最高及最低收入年之中間3年平均收入。

     

  3. 補填比例為與基準收入差額之90%。

     

  4. 政府與生產者之出資比例為3:1。

     

  5. 出資率約為平均收入的10%。

(五)繼續實施「集貨圓滑化對策」,並確保其實效性。

四、新的供需調整體系

(一)架構

  1. 中央不再以行政方式分配生產目標數量,而是依據中央所提供之供需相關情報,由農業者、農業者團體為主體,實施供需調整。

     

  2. 農協等生產調整方針制定者為體系之中心。依地域協議會等提供之相關資料,農協等方針制定者自行決定生產目標數量,同時對於參加農協等生產調整方針之農業者,分配其生產目標數量。

     

  3. 地域協議會乃地域全體的調整機關,亦即地域協議會在行政、相關單位以及農協等方針制定者的參與籌劃下,根據方針制定者間的協調及一般分配規則的設定,對於方針制定者所制定之供需調整加以支援。

(二)體系概要

  「新的供需調整體系」概要如圖1 DOCX / pdf所示。

(三)現行供需調整體系與「新的供需調整體系」之比較

  現行供需調整體系與「新的供需調整體系」之差異在於,生產目標數量的設定、分配等,不再由中央以行政方式決定,而是根據客觀之需求預測等情報,由農業者、農業者團體自主性實施。現行需給調整體系與「新的供需調整體系」之比較,如表2 DOCX / pdf所示。

  其中,在「新的供需調整體系」支援對策中,「稻作所得基盤確保對策」與「產地再造對策」整合為「新的產地再造對策」,而對於米價下跌之對策方面,則廢除生產者出資部分,根據面積定額補助。亦即並非以價格變動方式,而在經營安定對策補填範圍內,以固定方式支付。

五、結語

  為配合「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的實施,在「新的供需調整體系」,農業者、農業者團體根據需要,主體性進行生產。亦即以地域水田農業推進協議會(地域階段之第三者機關組織)為中心,農協等生產調整方針作成者(農業者、農業者團體)實施主體性之供需調整為基本。在行政方面,則需提供農業者、農業者團體主體調整所需之需求量情報。因此,為使2006年產之需給調整順利實施,行政及農業者團體等須互相配合,加強核心農家的培育、確保,檢討地域水田農業之未來發展方向,活用產地再造對策補助金,宣導「新的供需調整體系」,在2006年準備各項條件,以利於2007年轉換為「新的供需調整體系」。

  

參考文獻

http://www.maff.go.jp/syotoku_antei/taikou_setumei.pdf

http://www.syokuryo.maff.go.jp/notice/data/jyukyu-cyosei180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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