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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農業活動之現況與展望

國際處 林家榮

一、前言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於1961年成立,目前擁有30個會員國,由於其中大部分為工業先進國家,國民總生產毛額占世界3分之2以上,因此又被稱為「富人俱樂部」。此外,由於OECD係以研究經濟問題與促進社會發展為主軸,並透過研究報告與統計資料之發布,提供OECD或其他國際組織在進行經貿談判與發展策略之重要參考,所以又以「智庫」角色受到重視。

  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動參與OECD,自1989年起即受邀參與OECD之「非會員新興經濟體」(Dynamic Non-Members Economies, DNMEs)政策對話研討會,OECD理事會並於2001年12月正式通過我國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稱成為「競爭委員會」之觀察員(Regular Observer),之後更陸續於2004年12月同意我國成為「貿易委員會」專案觀察員(Ad Hoc Observer)、2005年10月通過我國成為OECD「鋼鐵委員會」觀察員及「漁業委員會」專案觀察員。

  OECD依其業務發展需要,設置各種執行事務處及約50個專門委員會,其中「農業委員會」(Committee for Agriculture)在「食品及農漁業處」(Directorate for Food,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的行政支援下,討論各項農業議題。由於OECD推動的各項農業改革措施與研究結果,都成為WTO或其他重要國際組織進行諮商談判之重要參考,因此,我國如能充分參與OECD農業各項會議與活動,或進一步成為「農業委員會」觀察員,將有助於我國掌握國際農業政策改革方向,以利預做準備;此外,對於即時瞭解國際重要農業議題之討論趨勢,並共同參與研討以維護我國權益,亦將有所幫助。

  在農委會、相關部會及我駐外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本(2006)年4月OECD「農業委員會」會議中通過將與非會員國加強接觸,並擇定我國、泰國及印尼等國家為優先討論合作之對象,對我國進一步參與OECD農業會議與活動,將極有助益。農委會將藉此與OECD泌書處及會員國進行積極溝通,以利充分參與OECD農業會議與活動。

二、OECD簡介

  OECD之前身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OEEC),經擴充會員、增強宗旨與功能後,OECD乃於1961年9月正式取代OEEC。OECD設立主要係為推動下列政策事項:1. 在維持金融穩定之前題下,促進會員國相互間之經濟合作關係,並加速達成各國經濟之持續成長與提高就業率,以改善會員國之生活水準;2. 協助開發中國家發展經濟,並促進會員國經濟之健全發展;3. 在符合國際規範之多邊化與非歧視性基礎上,促進自由貿易以擴大國際經貿往來。

  OECD總部設於法國巴黎,另在德國波昂與柏林、日本東京、墨西哥市及美國華府設有辦事處,於1961年成立時計有歐洲18國、美國及加拿大共20個會員國,目前已增至30個會員國,包括:

  (一)七大工業國(G7):美國、加拿大、日本(1964年加入)、德國、法國、英國及義大利。

  (二)大洋洲:澳洲(1971)及紐西蘭(1973)。

  (三)歐盟其他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1969)、奧地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

  (四)歐洲其他國家:挪威、冰島、瑞士。

  (五)其他國家:土耳其、墨西哥(1994)、捷克(1995)、匈牙利(1996)、波蘭(1996)、韓國(1996)、斯洛伐克(2000)。

  (六)歐盟:除上述30個會員國外,根據OECD公約第十三條,OECD亦與歐盟進行密切合作。

  OECD以理事會(Council)為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分為部長級理事會與常駐代表理事會,部長級理事會由會員國部長所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商討會員國面臨之主要社會與經濟問題,會後並發表聯合公報;常駐代表理事會則由派駐在OECD之各會員國常任代表所組成,負責OECD主要政策問題之討論與決定(共識決),並為設置OECD附屬機構及通過預算之決策機構。

  理事會下除設有執行事務處(Executive Directorate)及各種獨立次級機構(Semi-autonomous Bodies)外,另設置有負責一般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秘書處(General Secretariat)。OECD現任秘書長(今年7月就任)為墨西哥籍Mr. Angel Gurr?朦,秘書處員工約有2,000名,而每年預算達3億3000萬歐元,其中美國即分擔約25%(會員係依其經濟體大小按比例分擔)。

  在各執行事務處的支援下,OECD約有200個不同之專門委員會(Committees)、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與專家小組(Export Group),以討論包括農業、經濟、貿易、科技、就業、教育、投資及財務市場等各項重要議題;各委員會由會員國代表所組成,並在各自權限範圍內針對實質問題進行討論與研究,而討論與研究成果則以報告或建議方式,提報理事會裁決。

三、OECD農業相關活動

  OECD與農業有關業務係由「食品及農漁業處」統籌規劃辦理,相關工作與計畫則由「農業委員會」及「漁業委員會」(Committee for Fisheries)負責討論推動事宜;「食品及農漁業處」職員由OECD秘書處及有關會員國派員擔任,其下設有「貿易與市場」、「政策、貿易與調整」、「政策與環境」、「非會員經濟體」及「漁業」等5個分處(Division),以及「法規與計畫」與「合作研究」等2個專案部門(Unit)。

  「農業委員會」每年召開2次例會,由會員國資深官員參加,討論各項計畫之推動情形,並適時(每年至少1次)召開部長級會議,針對未來農業改革提供指示。「農業委員會」下設許多工作分組及產品工作小組,以探討包括農產品市場、農業政策、農業與環境、轉型經濟體之農業發展、生物安全、農業生物資源、漁業、國際農產品標準、農產貿易及農藥等各項議題。此外,「農業委員會」並與「環境政策委員會」及「貿易委員會」等保持密切聯繫,且透過聯合工作會議來討論共同關切之重要農業議題。而針對各項重要農業議題,OECD除召開上述各項會議與研討會外,並透過出版研究報告與統計資料,提供會員國進行討論時之參考。

  OECD現行重要農漁業討論議題包括:

  (一)農產品市場:針對國際農產品市場之發展進行研討,並出版「OECD農業展望」(OECD Agriculture Outlook)專書,對全球農產品市場進行中程(5年)評估。此外,OECD亦探討農產品市場政策與貿易之影響。

  (二)農業政策:透過「生產者支持估計量」(Producer Support Estimate,PSE)、「消費者支持估計量」(Consumer Support Estimate,CSE)及「政府一般性支持估計量」(General Services Support Estimate,GSSE)等3項指標,來計算會員國之農業「總支持估計量」(Total Support Estimate,TSE),藉以反映各國農業補貼與保護程度,並將評估結果納入每年出版之「OECD國家農業政策監督與評估」(Agricultural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專書。此外,OECD並討論農業政策與農業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之關聯與影響,以及如何推動更具效率、公平性及不具扭曲貿易效果之農業改革政策。

  (三)農業與環境:農業是土地及水資源之主要使用者,對環境影響甚鉅,OECD主要工作係在於設定農業環境指標(Agri-Environment Indicators, AEIs),以及如何推動有機農業等對環境有益之農業政策。

  (四)轉型經濟體之農業發展:鑒於在許多非OECD會員國家中,農業亦為相當重要的產業,其中若干轉型經濟體國家更是農產貿易大國,特別是中歐與東歐國家,以及巴西、中國、印度與南非等。因此,OECD近年來已著重討論轉型經濟體之農業發展,尤其是各國農業改革政策與貿易、經濟成長及貧窮消除間之關係,此外,並加強對轉型經濟體之農業援助。

  (五)生物安全:針對發展迅速之生物科技,包括基因工程與轉基因有機體、新種食品與飼料等,OECD特別成立小組來蒐集各國資訊與規定,並將相關資料納入「生物蹤跡網站」(BioTrack Online),以供各界查詢參考。此外,並加強國際生物安全規範之調和工作,以確保環境、食品與飼料之安全性。

  (六)農業生物資源:由於農業生物資源之研究相對缺乏,OECD透過專案計畫,補助學者進行研究計畫或召開國際研討會,以針對天然資源日漸匱乏、生物資源永續利用及食物鏈等議題進行研討。

  (七)漁業:漁業資源之有效與永續管理,一向是國際漁業重要課題,因此,OECD特別針對漁業補貼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八)國際農產品標準:OECD對於建立國際農產品標準一向不遺餘力,近年來特別針對森林再生材料(Forest Reproductive Material)、水果、蔬菜、種子及農機等標準進行研討。

  (九)農產貿易:OECD重要任務之一,係為農產自由化過程提供分析資料,特別是針對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之執行情形,以及WTO杜哈回合談判等重要議題進行研究。

  (十)農藥:OECD致力於協助會員降低農藥與殺蟲劑的使用量,以利在植物保護與生態環境維護間,取得平衡。

四、我國如何積極參與OECD農業活動

  依據OECD接納非會員申請成為專業委員會觀察員之評估條件,申請國除應積極參與OECD相關活動與研討會,並與OECD秘書處及會員國加強合作外,另必須從「成為觀察員後之助益」、「申請國在國際農業扮演之重要角色」、「成為觀察員後如何帶來互惠互利之效益」及「申請國以往參與國際組織農業活動情形」等幾個面向來進行評估,展現足以加入各專業委員會之資格條件。

  以我國加入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為例,由於我國執行競爭法之成效卓著,OECD乃自1999年起與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連續3年共同合作舉辦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邀請東南亞各國相關官員與會,並相互交換經驗,以協助東南亞國家建立競爭法體系及執法技術,其間尚有幾個東南亞國家向公平會提出競爭法技術援助的要求,可見我國已成為東南亞地區競爭法的典範;此外,公平交易委員會亦積極推動競爭法之國際交流,例如我國與澳洲、紐西蘭、美國、法國等,即透過訂定雙邊合作協議或定期舉行雙邊競爭法會議,相互交換執法經驗,以奠定國際合作執法的基礎。由於有以上與OECD之合作基礎,以及我國在競爭法上的傑出表現,OECD乃於2001年底同意接受我國成為「競爭委員會」觀察員。

  至於在農業方面,除前述我國於2005年成為OECD「漁業委員會」專案觀察員,並派員參加漁業相關會議與活動外,我國另具有以下成為「農業委員會」觀察員之資格條件與優勢:

  (一)我國積極參與OECD農業相關活動:我國自2001年起即開始受邀參加OECD「全球農業論壇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藉由出席會議與OECD會員國進行互動交流,共同研討國際間重要農業議題,並將我國農業政策改革與農業技術援外之經驗,與各國分享。

  (二)我國在農業援外方面經驗豐富:由於我國農地改革、農業技術改良、農產運銷與農民組織制度、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等發展經驗,受到開發中國家重視,我國多年來透過舉辦國際研討會、訓練班,以及派遣技術團等方式,分享我國農業發展與改革經驗,並實地協助非洲、中南美洲及東南亞等開發中國家發展農業,促進其經濟成長。

  (三)我國為農產貿易重要國家:依據WTO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是全球第10大農產品進口國家,而農產品出口亦排名第21位(歐盟25國均視為一體),因此,我國基於農產貿易重要國家之身分,若能參與OECD農產貿易相關討論,特別是針對WTO農業談判相關議題,將可作出積極貢獻。

  (四)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組織農業相關活動:除「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AVRDC)及「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FFTC)等重要國際農業組織將總部設於我國外,我國並透過積極參與「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亞非農村發展組織」(AARDO)、「亞太農業研究機構聯盟」(APAARI)、「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食品規格委員會(CODEX)及國際畜疫會(OIE)等重要國際農業相關組織,與各國共同研討國際重要農業議題。此外,我國亦積極參與WTO及APEC等重要國際經貿組織農業活動,其中我國於APEC倡議成立「APEC農業技術合作專家小組」,並自1995年至1999年間擔任「主導成員」(Lead Shepherd),負責規劃各項合作行動方案,協調聯繫各會員體以推動各項合作計畫,普獲APEC會員體之肯定。

  (五)我國與各國加強雙邊農業合作關係:為因應全球貿易自由化及農業永續發展,我國多年來積極推展國際農業合作,與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荷蘭、菲律賓、越南、哥斯大黎加、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透過簽署雙邊農業合作協定或計畫等方式,加強雙邊農業合作交流。

  在前述資格基礎上,我國若能進一步與OECD秘書處加強合作,或參與OECD每年進行之農業相關計畫,應可獲得OECD會員國之認同與支持,以利進一步成為「農業委員會」觀察員。具體作法包括與OECD「食品及農漁業處」合辦國際訓練班或研討會,共同研討農業政策改革、農業與糧食援外、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等議題,並分享我國經驗;同時亦可參與OECD每年辦理之「監督與評估OECD會員國與非會員國之農業政策」(Agricultural Policies-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計畫,將我國農業補貼支持指標與主要國家進行比較,並共同研討農業補貼政策相關問題。

五、結語

  OECD是國際最重要的經貿組織之一,而農業改革與永續發展,為OECD最重要的討論主題,許多OECD討論之農業議題,對我國農業發展有著重大影響,而OECD推動的各項農業改革措施與研究成果,亦成為WTO及其他重要國際組織進行諮商談判之重要參考。在我國2002年加入WTO後,已積極參與各項農業有關會議與談判,惟我尚非OECD會員,無法充分參與該組織農業相關活動、計畫與會議,對於國際農業改革發展方向與議題之討論,僅能被動地參與或配合;未來應加強與OECD「食品及農漁業處」之聯繫合作,並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農業委員會」相關會議與活動,以擴大我國際農業參與層面,對國際農業社會做出貢獻,並維護我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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