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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業務之檢查及缺失之督導改善

農業金融局第二組 江文梆

一、前言

  農漁會設立信用部(簡稱信用部),主要業務為提供農漁民及一般大眾存款及放款之服務,藉由存放款間之利差來獲利。信用部之盈餘,除提撥為信用部本身之公積來累積淨值外,其餘大部分提撥用於辦理農業推廣、保險及漁業服務等業務,回饋於農漁民。

  信用部之現金主要來自農漁民及社會大眾之存款,並將收到之現金貸放給資金需求者。此種舉債經營方式,主管機關必須督導信用部健全經營,使其具營利性、流動性及安全性,並注重保障存款人權益。為瞭解信用部經營情形,主管機關因此建立信用部金融檢查制度,用以督導信用部改善經營缺失,並促進法令之遵循,使信用部安全與穩健地經營,以維持社會大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

二、金融檢查及督導缺失改善

  信用部之中央主管機關於93年1月30日起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業務由是日成立之農業金融局(簡稱農金局)辦理;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簡稱地方政府);另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農業金庫)對信用部亦有輔導之責。

  為瞭解信用部經營情形,農委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規定,自93年7月29日起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辦理金融檢查工作(93年6月30日以前因金管會尚未成立,係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同中心業務要點,依據該要點規定,至少每二年對信用部辦理一次專案或一般檢查。專案檢查係對信用部某些特定業務予以檢查,至於一般檢查則對信用部所有相關業務予以檢查;目前金管會主要係根據信用部逾放比率之高低來決定辦理何種檢查,一般而言,逾放比率高於15%之信用部,以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為主,用意在加強督導改善其各相關業務之缺失。

  金管會辦理信用部金融檢查後,繕具檢查報告送農委會、地方政府、信用部及相關機關(構)。農金局已開發檢查行政資訊系統來支援追蹤信用部改善情形及統計缺失事項等,為避免重複鍵打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農金局已與金管會檢查局(簡稱檢查局)透過資訊共享平台來交換資料,農金局將信用部缺失改善情形鍵入該局檢查行政資訊系統後,亦透過該平台回饋給檢查局,以利下次檢查時參考。

  農委會收到檢查報告後,將核處意見函請地方政府督導信用部改善(直轄市轄屬信用部則由直轄市政府逕予處理),並由信用部於文到2個月內先提報農漁會理、監事會議核議後,再檢具案關資料函報地方政府,經會同農業金庫予以審核,信用部如有未盡改善部分,除由地方政府督導、農業金庫輔導改善外,並於報農委會之相關函文中敘明。農委會收到地方政府回文後,將信用部改善情形鍵入檢查行政資訊系統,並函復地方政府請其繼續督導信用部改善尚有之缺失,直到所有缺失改善完畢為止。

  檢查之缺失如涉有裁處罰鍰之事項,除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農委會依行政程序法第一0三條規定得不給信用部陳述意見,並於處理檢查報告時,彙整分析相關違失之構成要件,檢附相關行政罰鍰處分書併檢查報告之核處意見,函請信用部改善見復。若該違失事項無行政程序法第一0三條所列各款情形者,農委會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0二條規定,通知信用部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必要時並函請金管會提供案關查核底稿或說明;經彙整分析信用部之陳述意見等相關資料,如該違法之構成要件明確,檢附行政罰鍰處分書函請信用部改善。如涉有刑罰之缺失事項,農委會將該涉嫌違反刑罰規定之相關明確事證,函移請司法單位偵辦。

三、信用部金融檢查常見之缺失

  依據金管會94年對162家信用部檢查所列缺失事項予以統計,有下列常見之缺失,農委會已函請地方政府督導信用部改善:

  (一)會計業務

  1. 存放行庫
    (1)未依規定辦理存放行庫對帳,或由經辦自行對帳,稽核部門亦未辦理不定期查核;另同業存款取款印鑑樣式,憑總幹事或信用部主任其中一人之簽章即為有效,不符牽制。
    (2)信用部僅對存放行庫科目每月辦理定期對帳,其餘如有價證券、繳存存款準備金、專案基金等均尚未依農漁會信用部同業往來帳項對帳作業規範之規定定期辦理帳目核對作業。

     

  2. 會議費用、綜合管理費用未依前年度收益比率分別編入經濟、金融事業預算,或有分別編列預算,費用仍全由信用部支出,核與「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不符。

     

  3. 退休資遣撫卹金準備未依部門別分別設明細帳,或信用部提列金額不足。

  (二)存款業務

  1. 存款開戶未上網查詢客戶身分證領、補及換發紀錄並留存查詢紀錄;未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身分證明文件;或辦理存戶於聯部開立第二存款帳戶時,未向原第一開戶營業單位照會,並比對其留存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照片及筆跡等是否均與原開戶營業單位相同,以確實確認客戶身分。

     

  2. 保管存戶預蓋妥印鑑之空白取款條。

  (三)放款業務

  1. 授信審議委員會功能不彰,審議範圍未依農業金融法規定,調整修訂授信審議案件範圍;另授信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未達法定規定。

     

  2. 利害關係人授信控管欠妥善,「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鍵檔不全;另辦理有利害關係者之授信案件審議,相關當事人未予迴避,或有關書表未增列利害關係人查詢事項。

     

  3. 徵信及鑑價作業未臻完善:
    (1)辦理徵信調查作業,對借戶有他筆借款延滯,已轉列催收款項;或支票存款已遭拒絕往來處分等信用欠佳紀錄;或使用信用卡有逾期繳款者,有未於「徵信報告表」上揭露,不利有權核准人員核參。
    (2)鑑價作業
    鑑價未徵取鄰近地區最近買賣成交價格或訪價等相關資料佐證,估價作業有欠客觀。
    辦理展期案件對借戶已有財務狀況不良情形,其擔保品仍沿用原估價表,未重新辦理估價;或有重新辦理估價,對其公告現值已調降,惟未依現況覈實評估,仍逕予提高土地時價及建物價格,有違一般估價原則。

     

  4. 辦理經濟事業部門內部融資時,僅徵提短期借款計畫書,惟未據以辦理?v信分析,並編製徵信報告表,內部融資之借款用途非用於農業產銷週轉,均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符。

  (四)逾期放款

  1. 逾放比率偏高,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2. 信用部逾放比率超過15%,未提出具體之業務、財務改善計畫及目標,交由輔導小組審查並擬具改善目標,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另對輔導小組之建議事項未能遵照辦理。

     

  3. 對聲請撤回強制執行,或已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案件,有逾1年以上未再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其擔保品者,催理作業核欠積極。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逾清償期2年,未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符。

  (五)內部管理

  1. 同一人同時持有主管卡、操作員卡或會計卡、操作員卡情形,違反牽制原則;不同記帳員共用櫃員代碼或操作卡,權責不明。

     

  2. 核章主管未依規定於翌日與電腦列印之「信用部主管授權明細表」逐筆核對並核章確認。

     

  3. 有分部配置3人,若人員休假,則僅剩2人辦理業務,如分部主任請假,由存款經辦領用主管卡、操作員卡及會計操作員卡等情形;另持有之轉帳章交由出納使用,致同時兼任會計與出納業務情形,作業方式均有欠牽制。

四、結語

  農金局成立2年多以來,除督導信用部改善檢查缺失外,亦積極採取各項信用部改進作為,已大幅改善信用部經營體質(詳附表 DOCX / pdf)。截至本(95)年7月底止,信用部逾放比率已降為9.3%,農委會復於「新農業運動」政策中,將降低逾放比率列為工作項目之一,預計95年至97年逾放比率目標值分別為9.5%(已達成)、8%及7%。

  健全的農業金融體系為農漁業發展之基石,農委會未來仍將以監理與輔導並重方式,持續協助信用部健全經營,達到「以金融支持農業正常發展,以農業維持金融穩定成長」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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