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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農業經營所得安定政策實施綱要之概述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 陳建宏

壹、前言

  日本在2005年10月27日公布「經營所得安定政策等大綱」,即將於2007年開始實施。「經營所得安定政策」將過去以全體農家及個別產品價格為對象之政策,轉為重視核心農家及經營全體的政策,此將是日本戰後農業政策的根本變革,其內容包括:「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米政策改革推進政策」、「農地、水、環境保全向上政策」等基本架構。2006年7月21日公佈之「經營所得安定政策等實施綱要」乃根據「經營所得安定政策等大綱」所決定之事項,將預算及運用方式予以明確化,使其順利實行。附表 DOCX / pdf2007年日本經營所得安定政策之事業規模。茲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貳、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

一、目的

  日本為因應農業結構改革及WTO新國際規範,乃重新檢討過去的品目別經營安定政策,即不分品目,將施政重心放在核心農家上,並導入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直接給付政策,及緩和收入減少影響之政策,以避免銷售收入變動時,對農業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二、架構

  (一)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政策

  1. 加入對象:包括認定農業者、集落營農。
     
  2. 加入對象之要件:由於政策將轉換為針對核心農家集中化及重點化,因此加入對象需符合以下全部的要件。
    (1)認定農業者、特定農業團體,以及和特定農業團體具相同要件的組織。
    (2)經營一定規模以上的水田或旱田。所謂「一定規模」係指:
    • 認定農業者,北海道為10公頃,都府縣為4公頃。
    • 特定農業團體或具備特定農業團體要件之組織為20公頃。
       
  3. 對象品目: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
     
  4. 具體內容:對核心農家生產之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等對象品目,為補正其與外國生產條件之差距,補助核心農家的生產成本和銷售收入的差額。其中政策之支付可分下列2部分:

    (1)面積單價:根據各經營體過去的生產實績給付,給付單價可根據各地域單位面積產量之不同,各地域自行設定。

    (2)數量單價:根據各年的生產量、品質給付。從農業者經營安定之觀點,數量單價3年內加以固定,但其間須隨時檢討品質是否合乎消費者之需求,並提高其生產力。

    (3)各品目之面積單價及數量單價:
    小麥 面積單價     27740日元/0.1公頃
    數量單價          2110日元/60kg(A級1等)
    大豆 面積單價     20230日元/0.1公頃
    數量單價          2736日元/60kg(2等)
    甜菜 面積單價     28910日元/0.1公頃
    數量單價          2150日元/公噸(糖度17.1度)
    澱粉用馬鈴薯 面積單價 37030日元/0.1公頃
    數量單價          3650日元/公噸(澱粉含有率17.4%)

    (4)支援水準:面積單價及數量單價
    小麥          40400日元/0.1公頃
    大豆          28900日元/0.1公頃
    甜菜          41300日元/0.1公頃
    澱粉用馬鈴薯      52900日元/0.1公頃
    註:括弧內數值乃以平均單位面積產量換算之金額。

  (二)緩和收入減少影響之政策

  1. 加入對象:和「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政策」相同。
     
  2. 對象品目:米、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
     
  3. 具體內容:各對象品目年收入(各都道府縣有所不同)若低於基準期間(過去5年中,扣除最高年及最低年之後的3年)的平均收入,則以準備金補助兩者間的差額之90%。準備金為政府與生產者以3比1的比例集資,額度約為各對象品目基準期間平均收入的10%。

  (三)架構圖:「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政策」及「緩和收入減少影響之政策」之架構圖如圖1  DOCX / pdf所示。

  (四)培育及確保核心農家總合政策

  政策目標為加速核心農家之培育、確保,進一步充實對認定農業者、集落營農組織之協助,以促進農地的集聚及新進農業者的加入,同時根據市場需要進行生產,促進經營革新,對於擴大經營規模及強化生產調整之農業者加以支援,並促進其經營安定。

  (五)預算總額

  2007年「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之預算總額達1,880億日元,如表1所示。其中:

  1. 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政策,1,400億日元。
     
  2. 緩和收入減少影響政策,300億日元。
     
  3. 核心農家育成、確保總合政策,180億日元。

  (六)各品目之對象面積比例: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各品目之對象面積比例,目前水稻約50%,麥約86%,大豆約89%,甜菜約98%,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約99%。

参、米政策改革推進政策

一、目的

  (一) 2002年2月,日本政府制定以2010年度為目標的「稻米政策改革大綱」。其主要目的乃為因應稻米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必須重視消費者及市場機制,根據需要生產稻米,以謀求水田農業經營的安定與發展,同時整合供需調整政策、流通制度、相關施策等改革項目。

  (二) 2007年度就於稻米產業推動「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因此2004至2006年度3年的政策,即目前正在進行的「產地再造政策」、「稻作所得基盤確保政策」、「核心農家經營安定政策」,以及「集貨圓滑化政策」,必須與「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進行整合,並遵循「稻米政策改革大綱」之主旨,加以修正。

  (三)由於「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的推動,稻米的「供需調整政策」,自2007年度開始,將轉為以農民、農民團體為主體的供需調整體系。此供需調整體系,將活用稻米政策改革等之相關政策,農民、農民團體必須以中央及都道府縣提供的供需情報或市場訊息等為基礎,結合自行設定的銷售戰略,執行其預定之生產計畫。

  (四)為使稻米政策改革確實進行,順利轉移為「新的供需調整體系」,應繼續與核心農家配合,並於產地徹底推行。

二、2007年度起中央之支援政策

  為推行稻米政策改革,將推動「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因此自2007年度起,現行稻米供需調整體系將轉為新的供需調整體系,根據需要生產稻米,以促進水田農業的結構改革。

  (一)重新檢討產地再造政策

  為推展具地域特色之水田農業,需因應地域之實際狀況,根據地域自行制定之計畫,實施產地再造政策,並發揮地域創意工夫。本政策之實施期間,自2007年至2009年共3年。

  1. 為實現地域水田農業之願景,根據需要計畫生產,必須根據最近米、麥、大豆、飼料作物之供需狀況及現行政策之實施情形,隨時加以檢討。
    (1)產地再造補償金
    • 根據各地域之創意來設定用途及單價。
    • 根據各地域之判斷,根據需要選擇作物,促進以核心農家為中心之合理土地利用,確立有效率之營農體制。
    (2)新供需調整體系補償金
    為使產地再造政策在新供需調整體系下順利實施,須根據都道府縣之判斷,設定用途及單價,並根據地域條件,促進生產調整之進行。
    (3)關於都道府縣補償金,需根據現行政策之麥、大豆、飼料作物等水田作物之種植、供需調整之實施、核心農家之培育,以及最近稻米需求預測等,加以分配,以促進補償金更有效之活用。
     
  2. 稻作所得穩定政策,應配合現有的產地再造政策,成為新的產地再造政策,並根據稻米需求從事生產。為促進核心農家之集中,目前的措施,根據都道府縣之設計,實施米價格下跌影響緩和政策(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加入者除外),給予「稻作構造改革促進補償金」之措施。
    (1)一般部分(4000日元/0.1公頃)
    (2)核心農家集積加算部分(3000日元/0.1公頃)
    (3)根據核心農家之培育、增加情形,可支領補償之面積將逐漸降低。而對補償金之運用,應作以下之用途。
    • 米價下跌時,稻作收入減少時之支援。
    • 產地再造轉作部分或核心農家培育之支援。

  (二)確保集貨便利化政策之實效性

  1. 生產者之出資為產地再造政策之要件。
     
  2. 為促進生產者之加入政策,2006年以後生產者之出資部分,在充作生產者補償金(4,000日元/60公斤)後,如有剩餘之資金,將歸還生產者。
     
  3. 在豐收之過剩米區分保管措施範圍內,「米穀安定供給確保支援機構」的過剩米政策基金之無息短期融資(3,000日元/60公斤)對象,需更彈性化。
     
  4. 在此措施之下,「核心農家經營安定政策」及「稻作所得基盤確保政策」,由於機能重複,隨著「跨品目經定政策」之導入,而予以廢除,以促進構造改革。

  (三)水田之利用活用政策

  主要為「耕畜配合之水田活用政策」:為提高飼料自給率,有效加強水田之飼料生產,根據地域之提案,對於提高生產力,降低生產成本,擴大種植規模等飼料生產之措施,予以支援。

  (四)預算總額

  2007年「米政策改革推進政策」之事業規模達1,850億日元,如表1所示。其中:

  1. 產地再造政策 1,480 億日元
    (1)產地再造交付金 1,330 億日元
    (2)新供需調整體系交付金 150 億日元
     
  2. 稻作構造改革促進交付金
    (與稻作所得基盤確保政策一體化之新產地再造政策) 290億日元
     
  3. 集貨圓滑化政策 26億日元
     
  4. 耕畜配合之水田活用政策 50億日元

三、新的供需調整體系

  (一)架構

  1. 中央不再以行政方式分配生產目標數量,而是依據中央所提供之供需相關情報,由農民、農民團體為主體,實施供需調整。
     
  2. 日本農協(JA)等生產調整方針制定者(方針制定者)為體系之中心。依地域協議會等提供之相關資料,JA等方針制定者自行決定生產目標數量,同時對於參加JA等生產調整方針之農業者,分配其生產目標數量。
     
  3. 地域協議會乃地域全體的調整機關,亦即地域協議會在行政、相關單位以及JA等方針制定者的參與籌劃下,根據方針制定者間的協調及一般分配規則的設定,對於方針制定者所制定之供需調整加以支援。

  (二)各都道府縣需要量情報提供之計算方式

  實施新的供需調整體系,中央對都道府縣提供之各都道府縣別需要量之情報內容,根據以下方式,加以計算。

  1. 根據各都道府縣過去6年之需要實績,扣除最高及最低值之中間4年平均值,作為各都道府縣需要量之預測值。
     
  2. 豐收或其他原因,生產量超過各都道府縣前年產米之需要預測值時,生產過剩部分,視全國之供需狀況,自該都道府縣之需要預測值扣除。

肆、農地、水、環境之提升–「農地、水、環境保全向上政策」

一、目的

  (一)為維持農業的持續發展,發揮農業的多面性功能,確立效率安定之農業構造,提高農地、水、環境保護品質,以維持增進農業本來之自然循環機能。

  (二)由於農村的過疏化、高齡化、混住化,使集落機能低下,以致適切的保全管理困難,同時需配合國民對休閒、舒適等價值觀的改變,在政策上加以對應。

  (三)由於國民對環境問題之高度關心,因此以這些資源為基礎之農業生產活動,必須重視未來農業生產之方式及環境保護。

  (四)為促進地域之農地、水、環境的良好保全及環保品質的提高,地域全體之共同活動及農業者全體之營農活動,必須合為一體,提升農地、水、環境之品質。

二、政策之架構

  為促進地域內農地、水、環境之保障及品質之提高,對於農業生產之基礎資源,如農地、農業用水的保全維護,藉由地域全體的共同活動與農民全體之營農活動,並且訂定協定,以地域住民為主體,鼓勵多方面參與,同時協助此類活動之推動。本政策之實施期間自2007年至2011年5年。 圖2 DOCX / pdf經營所得安定對策等大綱之架構。

  (一)共同活動之推動

  1. 為使將來得以適切保全農業資源、提高農業資源品質,在集落及地域,不只是農民,並包括地域住民等,應設置活動組織,以促進多樣之主體參與。而對於活動組織之成員的行為,需根據協定,加以明確化,並提供補助,以提高保全活動之實施效果。
     
  2. 補助要件
    (1)根據活動組織內之農地面積給予補助。
    (2)依地域活動指針為基礎加以設定。
     
  3. 補助水準:「基礎支援」之政府支援金額,根據中央、地方、農業者責任分擔加以計算,每0.1公頃之單價設定如下:
    水田(都府縣):2200日元/0.1公頃。
    水田(北海道):1700日元/0.1公頃。
    旱田(都府縣):1400日元/0.1公頃。
    旱田(北海道):600日元  /0.1公頃。
    草地(都府縣):200日元  /0.1公頃。
    草地(北海道):100日元  /0.1公頃。
     
  4. 根據地域之實情,並尊重地方之裁量權,地域活動指針之活動項目的實施活動面積可擴大。在補助總額不變更下,活動對象面積可擴大至2倍範圍內。

  (二)營農活動之補助

  1. 對象地域
    對共同活動支援之實施地域,根據計畫實施環境保全之地域。
     
  2. 對象之活動
    以集落等為單位,藉由增進及維持農業本來之自然循環機能,大幅降低對環境之負荷,實施共同活動,以振興地域農業。因此活動組織內之農業者需根據協定,共同努力降低環境負擔,並在地域內作相當程度之整合,導入高持續性的農業生產方式,實施大幅降低使用化學肥料、化學合成農藥等之各項活動,則給予一定之支援。
     
  3. 補助內容
    (1)先進營農之補助
    • 以採用先進措施之必要技術,所增加之成本為基礎,根據實施面積,支付活動組織(或交付採取先進措施之農業者)補助金。
    • 採取先進措施農業者之政府補助水準,乃根據化學肥料或化學合成農藥50%減少使用之農家經營調查結果,在技術上所增加經費為基礎,計算之。並依據中央及地方的責任分擔及農業者之自主努力,0.1公頃之單價設定如下:
      水稻         3,000日元
      麥、豆類       1,500日元
      芋、根菜類      3,000日元
      葉莖菜類       5,000日元
      果菜類、果實類之蔬菜 9,000日元
      (設施生產之番茄、小黃瓜、茄子、青椒、草莓) 20,000日元
      果樹、茶       6,000日元
      花卉         5,000日元
      其他作物       1,500日元
      (2)營農基礎活動之補助
      對於農業者共同實施減輕環境負荷之措施,將提供活動組織一定之活動經費。中央之補助金額,以技術之實證、推廣、土壤、生物等之調查分析等活動經費為對象,每一地區10萬日元。

  (三)對地域進一步之補助

  1. 為促進及補強地域之活動,對於根據協定,高度實踐之地域,給予一定之補助。例如為使其在地域推廣及提高活動品質,以地域為單位,給予活動組織「促進費」。
     
  2. 一定水準以上之高度資源保全活動,高品質之農村環境保全活動等措施,根據實施水準補助「促進費」。中央之「促進費」補助額,根據中央、地方之責任分擔及農業者之自主努力,每一活動組織補助額之設定,乃根據實施水準,每地區補助付10萬日元或20萬日元。
     
  3. 對實施先進措施之地域加以評鑑,並廣泛在全國介紹,以增加示範之效果。

  (四)預算總額

  2007年用於提升農地、水、環境之預算總額達300億日元,如表1所示。其中:

  1. 資源保全施策 270億日元
  2. 農業環境保全施策 30億日元

伍、結語

  「經營所得安定政策等大綱」中「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米政策改革推進政策」、「農地、水、環境保全向上政策」三主要政策之關係及基本架構如圖2所示。而「經營所得安定政策等實施綱要」的決定,將反映在2007年度的預算編列。同時在2006年秋,「跨品目經營安定政策」的加入手續即將開始,因此政府單位須互相配合,以確保核心農家的培育及反映生產現場的聲音。並做好萬全之準備,健全事務之處理體制,使制度在生產現場得以徹底實施。

參考文獻

http://www.maff.go.jp/syotoku_antei/antei_taisaku.pdf

http://www.maff.go.jp/syotoku_antei/youkou/data04.pdf

http://www.maff.go.jp/syotoku_antei/youkou/data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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