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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辦法簡介

科技處 陳昌岑

壹、前言

  為鼓勵農業企業主動投入研發工作,或將已有初步研發成果之技術與產品商品化,以加速農業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加以「2002年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SRB)」重要結論與建議之院列管項目,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須參考經濟部產業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進行之方式,研擬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本會即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辦法」於95年9月29日以農科字第0950020425號令訂定發布,也就是所謂的「農業業界科專」。本辦法可直接協助業者進行研發,並由業者享有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藉此本會將可進一步整合上、中、下游研發體系,達成有效運用農業科技研發人力及財力資源之目的。

  另屬「農業法人科專」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計畫實施要點」,本會亦已於94年1月20日頒布實施,該要點則是以具有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及產業化推動能力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為實施對象,相關的法人科技專案計畫已於95年度開始執行,該類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做為國家農業研究院成立後實施法人科專計畫之參考。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辦法全文計17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對於農業企業從事下列事項之一,得提供補助:(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二)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三)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以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或流程。(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第二條)

二、申請補助之農業企業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之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或具備從事農業相關研究發展、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工作經驗者。(二)財務健全。(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農業企業得與其他企業、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組成研發聯盟向本會申請補助,轄下之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亦需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

  進駐本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宜蘭縣海洋生物科技園區、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或臺南縣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第三條)

三、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相關項目(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50。經本會另行核定者,不受前項項目及經費規定之限制。(第五條)

四、本會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第七條)

五、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者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第十二條)

六、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2年內,不得於大陸地區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本會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應繳還其全部補助款,本會並得終止補助契約,限制其於五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所有補助計畫。(第十三條)

參、結語

  本辦法將於96年度開始實施,計畫補助項目為:

一、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三、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補助上限為不超過計畫經費總額的50%,且業者配合款的編列不得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歡迎農企業以單一公司或組成研發聯盟(含3家以上)向本會提出申請研發計畫。本會並將於12月中安排計畫說明會,屆時歡迎有興趣的業者前來參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辦法  DOCX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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