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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受理35家被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漁會新設信用部處理說明

農業金融局第二組 施秀芬

一、前言

  財政部前為整頓基層金融機構,於民國90年及91年間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命令36家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並由金融重建基金彌補資產負債缺口,以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維持金融服務不中斷。惟因承受銀行考量部分鄉村地區經營效益不敷成本,紛紛遷移或裁撤原承受營業據點,或因商業銀行經營特性未能契合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之需求,迭有反映應讓該等農漁會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意見。爰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賦予該等農漁會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得再設立信用部之法源。

二、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情形

  該36家農漁會,除高雄縣鳥松鄉農會已於93年4月經農委會許可設立信用部,並於同年6月開始營業,截至本(95)年9月底止,存款15億元,放款5.3億元,淨值1.5億元,逾放比率0.06%,93及94年度盈餘分別為1百萬元及1.6百萬元,本年度1至9月盈餘12百萬元,經營情形尚稱良好及桃園縣觀音鄉農會、台中縣神岡鄉農會、高雄縣梓官區漁會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等4家本﹙95﹚年度3月未提出申請設立信用部外,其餘31家農漁會已依農委會94年8月11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515號函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農委會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應包括農﹙漁﹚會簡介、組織、業務項目、預定營業地點、設備、人員配置及訓練、業務展望、未來3年之財務預測與可行性分析暨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等內容。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檢附經縣市政府備查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如:前一年度農漁會之會計報告、負債或保證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農漁會信用查詢資料、切結書等文件。

三、審核基準

  農委會已於94年7月1日訂定「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對於農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除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外,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許可:

(一)前一年度無盈餘且有累積虧損者。

(二)前一年度決算淨值未達一億元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視當地農業發展狀況,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3年內向金融機構借款有延遲償還本息紀錄者。

(四)現任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有法定應予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情事者。

(五)其他有事實顯示有害於金融業務健全經營之虞者。

(六)未切結其信用部如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之情事,即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者。

  再依據95年6月28日行政院第2995次會議蘇院長提示,就該等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案件審慎評估其競爭力及營運空間,及落實蔡副院長於95年6月19日召開「31家農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政策協調會議」之6點結論,特別就經營團隊、當地農業人口及金融機構分布狀況予以從嚴審核。

四、審核結果

  農委會依據上開之審核基準分別就該農漁會之財務條件、經營團隊、當地農業人口及金融機構分布狀況等項目從嚴審核,另邀請專家學者對申請農漁會之理事長、總幹事及預定信用部主任進行面談,以進一步瞭解其業務計畫及經營理念,並提供具體建議。該等申請案件農委會已於同年9月6日審核完竣,核定臺灣省農會、新竹縣新豐鄉農會、彰化縣福興鄉農會、雲林縣林內鄉農會、臺南縣七股鄉農會、高雄縣大樹鄉農會、屏東市農會及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等8家許可設立,提供當地農民的金融服務,而未獲核准之台北市松山區農會、台中縣豐原市農會、彰化市農會、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彰化縣埔鹽鄉農會、彰化縣芬園鄉農會、台南縣南化鄉農會、台南縣楠西鄉農會、高雄市小港區農會、高雄縣內門鄉農會、高雄縣六龜鄉農會、屏東縣農會、屏東縣高樹鄉農會、屏東縣長治鄉農會、屏東縣萬丹鄉農會、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屏東縣竹田鄉農會、屏東縣新園鄉農會、屏東縣林邊鄉農會、屏東縣佳冬鄉農會、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屏東縣枋寮區漁會、福建省金門縣農會等23家,因有上開審核基準第一點、第二點或第五點之事由,如:前一年度無盈餘且有累積虧損、前一年度決算淨值未達一億元、其他有事實顯示有害於金融業務健全經營之虞者等情事,爰核定不予許可。

五、業務範圍

  農委會基於農漁會提供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之需求,以發揮農漁會綜合經營體質之綜效,並考量穩健經營,就本年度許可設立信用部之台灣省農會等8家農會開業初期放款業務以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府放款及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為原則。如未來經營狀況良好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調整經營業務範圍,逐步放寬;若營運狀況不佳,則進一步限縮業務。

六、營業據點

  農委會本年度許可臺灣省農會等8家農會設立信用部本部,至於分部則暫時不予許可。如未來經營狀況良好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增設分部;或有實際需要時,得比照金管會同意承受銀行之處理方式,向農委會申請設置櫃台派員常駐,以彌補尚未設立分部所造成之不便。另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該8家經許可設立信用部之農會後,應於1年內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

七、結論

  政府處理36家農漁會信用部付出近500億元成本,對於該等農漁會重新設立信用部,社會各界皆給予高度關注。審核時除以提供農漁民金融服務為考量外,並嚴格審查原經營失敗團隊續任理監事及總幹事情形,兼顧信用部穩健經營及金融市場競爭壓力,以避免重蹈過去經營失敗之覆轍。對於經許可重新設立之信用部,將採行嚴格監理標準,督促健全經營,不容許再發生經營失敗之情形。除按月定期追蹤其經營動態,並由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外,亦將嚴格監視其資本適足性,配合放款規模調整撥充事業資金,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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