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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動物保護工作概況

農委會畜牧處 許桂森˙陳美玲

一、前言

  中國的聖人孟子曾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 美國總統林肯也說:「我贊同動物均有其權利,如同人類均有人權一樣。」。 不論是寵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或其他動物,牠們都和人類一樣,能夠感受痛苦和快樂,均有其生命價值和尊嚴。 如何發揚我國固有文化中天地萬物俱為一體的精神,善盡飼主責任及善待所有動物,已成為 21 世紀我國躋身現代文明的一大挑戰。

  長久以來,我國民眾對動物的觀念,大多停留在動物就是養來給我們食用或利用的階段,除了佛教主張眾生平等、不殺生之外,多數人並不覺得動物應有什麼權利。 在國際上,英國是第一個注意到動物權的國家,在 1824 年成立世界第一個動物保護團體「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並於 1876 年通過世界第一個動物保護相關法案「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法案」( Cruelty to Animals Act )。

二、我國的「動物保護法」

  台灣從民國 60 幾年起,由於社會進步,飼養寵物的風氣逐漸盛行,流浪犬問題也陸續在城市中出現。 民國 81 年間,在台北、新竹、花蓮等地,先後發生 3 起流浪犬咬傷幼童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和指責,究竟流浪犬咬傷人該由誰負責,更引起熱烈的討論。 此外,流浪犬收容所的簡陋設備和粗糙管理,也引起國內、外動物保護團體的嚴重關切。 而流浪犬的捕捉,過去一向由縣市環保局的清潔隊負責,把流浪犬視同廢棄物,而非動物看待,也頗受批評。 在民間團體推動「動物保護法」立法之際,由於農委會當時掌管畜牧和獸醫有關業務,遂由前行政院院長郝柏村先生責成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民國 82 年,農委會成立「動物保護法起草小組」,經過 5 年餘的努力,終於在民國 87 年 11 月 4 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動物保護法」,成為全世界第 54 個、全亞洲第 11 個立法保護動物的國家;也是繼民國 78 年實施「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後,第二個與動物保護有關的法律。 我國「動物保護法」的內容相當先進,其立法宗旨在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涵蓋所有脊椎動物,包括哺乳類、魚類、鳥類、爬蟲類和兩棲類動物,也可分為寵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和其他動物加以規範管理。 其中除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法」來規範外,其他脊椎動物多在「動物保護法」的管轄範圍中。

  「動物保護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農委會,執行機關為各縣市政府。 農委會畜牧處主管一般動物保護業務,包括寵物管理、督導流浪犬貓捕捉、實驗動物和經濟動物四大項;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則專責流浪動物收容管理業務,督導各縣市政府公立動物收容所的經營管理。 在技術合作及諮詢訓練方面,目前農委會與美國動物保護團體美國人道協會簽有合作備忘錄,國內則與台灣大學、屏東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實驗動物學會、國科會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以及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等有長期的合作關係。 動物保護業務組織架構圖請參閱(圖1、圖2及圖3 DOCX / pdf / odt)。

三、近年來動物保護工作執行成果

  自「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以來,農委會經依據該法陸續發布 7 項相關子法及 5 項公告。 迄今 4 年多以來獲致之主要成果如下:

(一) 寵物﹙畜犬﹚登記  

  自民國 88 年 9 月 1 日起,全國開始實施寵物登記,是少數以法令規定寵物須辦理登記的國家。 目前有 53 萬餘隻犬隻辦妥寵物登記,平均寵物登記率約 30%,在都會區則約 50%,已接近先進國家水準。

  農委會設有寵物登記網站,供各登記站上網登記之用,並提供民眾愛犬遺失協尋服務。 捕犬人員捉到犬隻之後,會先送到動物收容所,由工作人員進行晶片掃描,根據晶片顯示的號碼,上網查詢飼主資料,並通知飼主領回,因此尋獲愛犬的機會大為增加。

(二) 犬隻數量調查

  根據民國 88 年的調查評估資料,全國犬隻總數量約為 276 萬頭,家犬約 210 萬隻,流浪犬約 66 萬隻; 90 年再做調查時,家犬已減為 180 萬隻,流浪犬推估約 30 多萬隻,全國犬隻總數量降為約 210 多萬隻。 在都會地區如台北市,流浪犬數目已由原先的 3 萬多隻降為 1 萬多隻,數量明顯減少。

(三) 犬隻外出防護措施 民國 90 年 9 月,農委會修訂公告具攻擊性犬隻防護措施,規定任何犬隻外出,均要有人伴同及以鏈繩牽引。 其中大型犬隻﹙23 公斤以上﹚外出時,應由成年人伴同,具攻擊性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並應配戴口罩。 具攻擊性品種犬隻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及與上述品種混血的犬隻。 中小型犬隻﹙23 公斤以下﹚外出時,應由 7 歲以上的人伴同並以鏈繩牽引。 無人伴同的犬隻視為流浪犬,任何人均可通知各縣市政府捕犬人員人道捕捉,或自行人道捕捉後送至各縣市動物收容所。  

(四) 犬隻人道捕捉

  流浪犬捕捉業務原由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負責,民國 90 年 9 月行政院裁示捕犬業務由農委會負責督導,由各縣市政府負責執行,目前除高雄市、台南市、澎湖縣、南投縣移撥農業局主管外,其餘各縣市仍由環保局清潔隊執行。 農委會亦經常委託屏東科技大學辦理人道捕犬訓練課程,並補助各縣市政府購買捕犬桿、捕犬網及誘捕籠等捕犬工具。 另亦於去(91)年完成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供捕犬工作同仁參辦。

(五) 流浪動物收容所新建及改建

  自民國 88 年起,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開始積極推動流浪動物收容處所的新建及改善工作,迄今全國各縣市已有 16 處新建及改建的收容處所。 在收容設施的設計上,經過不斷累積經驗與改進,從第一代的台北市動物之家,進步到第二代宜蘭縣、台南市流浪動物之家,再演變到第三代結合教育功能的高雄市、台中市可愛動物樂園。 目前正在規劃興建的還有新竹縣、台北縣和桃園縣等動物收容所,從名稱的訂定到硬體的設計,將展現更為溫馨而具親和力的風貌。

(六) 流浪犬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認領養

  目前各公立收容所已建立流浪犬處理標準作業程序,犬隻進入收容所時,先實施晶片掃描,區分為有飼主的狗和沒有飼主的狗。 再經過健康檢查和行為評估,對嚴重傷殘或罹患傳染病的犬隻,依法給予人道安樂死,對健康溫馴的犬隻則積極推動認領養。 除了在收容所內辦理認領養外,也在假日花市、百貨公司等處辦理領養活動。 所有認領養犬隻均配合進行犬隻絕育措施,以控制犬隻的數量。

(七) 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農委會為維護人畜安全及生態環境,於民國 89 年 2 月依法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三類動物,包括美洲巨水鼠科(學名:Myocastoridae)、食人魚(學名:Serrasalmus rhombeus)及電鰻科(學名:Electrophoridae)。 去年桃園縣發生美洲巨水鼠一批遭民眾野放事件,經桃園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捕獲,其中 13 隻人道處理, 6 隻絕育後由該縣海洋生物教育館代為留置,供生態教育宣導用。  

(八) 寵物不得以肉用或皮毛用目的而被宰殺

  民國 90 年 1 月,總統公布修正之「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用等經濟利用目的而被宰殺,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屠狗的國家,根據民國 90 年初的調查,全國仍有 54 家香肉店,至 91 年初,這 54 家香肉店均已停止營業或轉業。此外,對於查緝的 5 件非法屠狗案件,均已處以重罰。

(九) 寵物業管理辦法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農委會於民國 89 年 7 月發布「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所有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的業者,必須申請寵物業許可證方可營業,並自 90 年 7 月開始實施,迄今全省領有許可證的寵物店已有 500多家。 農委會並透過多種廣告媒體,呼籲民眾應至合法寵物店購買犬隻,勿向流動攤販購買,以保障所購犬隻的健康與品質。  

(十) 設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為落實實驗動物的人道管理,依據「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以及 90 年 7 月發布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管理辦法」,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包括專科以上學校、醫院、藥物工廠、生物製劑製藥廠、動物用藥品廠及試驗研究機構等,均須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迄今全國已設立 181 個小組。 凡研究或教學人員使用脊椎動物作科學應用時,其所使用的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管理小組審議通過方可進行,該小組並負有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飼養與管理之權責。為配合管理小組成員中一定要有一位獸醫師或經政府機關委託訓練合格專業人員的規定,農委會經委託國科會國家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自 89 年 11 月開始,陸續辦理 4 期實驗動物飼養管理專業訓練,已累計 700 人取得合格證書。 同時委託中華民國實驗動物學會實地輔導各機構設立管理小組相關事宜共 72 場,並編印「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一書,作為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議計畫之重要參考。

(十一)推動由政府資助之計畫須檢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議核可文件

  研究人員使用脊椎動物作科學應用時,如計畫係向政府申請經費資助,從今年開始,須檢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議核可文件。 且研究論文中如有使用脊椎動物做實驗者,在國內刊物發表時,亦須檢附該管理小組核可文件方可刊登。 此外,今年起農委會將推動實施動物科學應用之實地查核。 藉由該等措施,我國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制度可望達到世界水準。

(十二)修訂中小學科學展覽相關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準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據此,農委會亦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修訂「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時,明定「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不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實驗」。  

(十三)經濟動物之人道管理

  農委會目前正在研擬經濟動物運送辦法草案,規定動物在運送過程中,應採用合乎人道的運輸車運送,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及安全,避免動物受到驚嚇、痛苦或傷害。運送至屠宰場繫留時,應在舒適環境下獲得充分休息,宰殺過程更應以動物經歷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完成,例如先以電擊棒或空氣槍擊昏後再宰殺。 目前除豬隻屠宰場外,農委會亦已陸續輔導設立現代化家禽屠宰場及牛隻屠宰場。  

(十四)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農委會與美國人道協會簽有合作備忘錄,我國曾派員赴美參加訓練,該協會亦定期派員協助我國各項專業訓練及提供諮詢意見。 農委會並製作英文文宣資料及藉由動物保護網站英文版等,促進國際人士了解我國動物保護的現況及成果。  

(十五)督導各縣市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勤務及辦理教育訓練

  各縣市政府除了必須投入足夠的人力和經費,經營流浪動物收容所外,還必須設置動物保護檢查員,辦理寵物登記、寵物業稽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稽查、屠狗事件稽查、教育宣導活動、義工培訓工作,以及五花八門、層出不窮的各種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 近年來我國政府人事凍結,加上財政短絀,執行動物保護業務的人力明顯不足,然基層工作人員仍能在工作崗位上奮力不懈,相當難能可貴。為加強執法人員對「動物保護法」相關法令及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之正確認識及執法能力,農委會亦持續辦理各項教育訓練。 自民國 88 年起,陸續辦理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訓練 40 餘期,共訓練約 800 人次。

(十六)推出關懷生命保護動物劇場

  我國「動物保護法」定位在柔性法律,強調教育重於處罰,希望藉由教育來培養民眾愛護動物的觀念和習慣,因此,教育宣導相形重要。 自去年 11 月起,農委會與台北市立動物園合作,配合小學戶外教學,於每週二、四、五上午推出關懷生命保護動物劇場,預估每年將有 3 萬名小學生參加,希望能寓教於樂,從小培養愛護動物及正確對待寵物觀念。 另亦委託民間團體編印動物保護兒童叢書及多種宣導教材,希望透過各種教育推廣途徑,將保護動物的觀念紮根於全國民眾。

(十七)設立動物保護資訊網

  農委會為加強民眾對動物保護的認識與對國際的宣導,將原 88 年 9 月設立的寵物登記網站擴充為動物保護資訊網,使之成為一個全國性動物保護網站。 網站主要內容包括動物相關新聞、寵物照顧常識、流浪犬認領養、犬隻登記及遺失協尋、動物保護成果及相關資訊,網址為http://animal.coa.gov.tw,希望全國民眾多多上網瀏覽,並提供各項改進建議。

四、推動動物保護之困難

(一) 安樂死的觀念有待溝通

  我國動物保護工作推動至今,在各界的合作與努力下,已有顯著成效,然而我國民眾的一些固有觀念,亦為推動現階段工作的一大瓶頸。 第一個就是對於安樂死的觀念,我國傳統思想中有一種「好死不如賴活著」以及「不殺生」的觀念,但以國際標準來看,輕微受傷或患病的犬隻,如經行為評估良好,就應給予積極治療和增加與人的互動,以提供民眾順利認領養,其餘不適合認領養的犬隻,則應及早予以安樂死,讓牠在獸醫師的懷中安詳死去。 對於那些嚴重受傷或罹病的犬隻而言,多活一天反而成為一種酷刑和虐待,是一種不人道的作法。 因此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收容於公立動物收容所之動物,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處置者,得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實施人道安樂死。

(二) 寵物放生的觀念有待釐清

  寵物「放生」行為往往成為民眾棄養寵物行為的藉口,其實寵物放生的結果,對寵物本身是一種身體和心靈上雙重的嚴重傷害,對社區鄰里製造公共安全問題和衛生問題,還會造成自然生態的浩劫。 尤其現今民眾以飼養各種新奇寵物驕人,導致進口大量外來生物,破壞本地之生態平衡,引起的問題將日益嚴重。 依據「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得飼養美洲巨水鼠科、食人魚、電鰻或保育類野生動物。 一般可供飼養的野生動物如經飼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釋放,違者將予以重罰;棄養一般動物者,亦將處以罰鍰。 雖然訂有重罰,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民眾的自覺和自律才是最重要的。

(三) 縣市政府執法人力明顯不足

  各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業務之權責單位未能整合一致,有些屬於農政,有些屬於環保,且絕大部分工作人員為兼辦性質,執行人力明顯不足,導致業務協調與推動上的困難,影響動物保護工作之落實與績效。

五、結語

  根據去年動物保護績效評鑑結果,各縣市普遍有長足進步,並有一些創新成果,例如台中市可愛動物樂園的參觀人數眾多,並能主動進入校園做教育宣導及校園愛心犬活動;台南市培訓流浪犬做表演,並開放公園蹓狗試辦活動;高雄市的志工經營經驗,以及台北市動物之家播放音樂給流浪犬貓聆聽等。除延續原有工作外,未來動物保護的重點工作,將繼續新建及改進縣市流浪動物收容所,達成地方政府普遍設置公立動物收容所的目標;充實各縣市捕犬車及捕犬設備,完成基層捕犬設施汰舊換新工作;規劃設立寵物公園,改善流浪犬認領養作業區,並透過絕育措施控制犬隻數量;加強對寵物繁殖買賣場及寵物登記之稽查,推動動物保護志工制度,對領養犬隻做基礎調教訓練;改善經濟動物人道運輸方式,落實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實地查核;並加強動物保護基層紮根教育等工作。

  展望未來,除中央及各縣市政府的持續投入之外,動物保護工作仍需更多民間力量及義工的參與。 我國的動物保護工作雖然起步較晚,但相信在各界的努力之下,動物福利的正確觀念和做法將陸續深入我國社會各階層,成為大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非洲之父史懷哲曾說:「當悲憫之心能夠不只針對人類,而擴大涵蓋到一切萬物生命時,才能到達最恢宏深邃的人性光輝。」。 讓我們一起來發揚人性中愛與慈悲的光輝,與世界同步,尊重生命、愛護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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