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簡介

畜牧處 程俊龍

壹、前言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本(96)年1月29日經 總統令公布施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項目、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法、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業者生產衛生、安全、品質優良之國產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並提供國人安心消費的另一選擇,爰依據本法訂定「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之依據。本辦法本會業於本(96)年6月15日以農牧字第0960040645號令發布施行,條文共計18條。

貳、重點內容說明

  本辦法全文計18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本辦法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第一條)

二、定義:優良農產品的定義為國產農產品及以其為重要原料之加工品,經依本辦法驗證合格,並於產品包裝上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者。優良農產品的驗證產品包括國產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惟農產加工品使用的原料多元化,要求均使用國產原料有其實際困難,為保障國人消費國產加工食品之安全,爰將使用國產農產品為重要原料之農產加工品納入優良農產品驗證。(第二條)

三、實施性質與項目: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為自願性質,其實施的項目有肉品、冷凍食品、果蔬汁、食米、醃漬蔬果、即食餐食、冷藏調理食品、生鮮食用菇、釀造食品、點心食品、蛋品、生鮮截切蔬果、水產品、林產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共15項目。(第三條)

四、申請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場)、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其廠(場)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且廠(場)及其產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方可提出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第四條)

五、申請及驗證程序: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及產品生產相關資料,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經依評審作業程序評審符合驗證基準後,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按申請產品授予驗證編號及驗證證書。評審作業程序包括文件審查、現場評核、產品抽驗。(第五條、第六條)

六、追蹤查驗: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業者進行生產廠(場)追蹤查驗或產品抽驗,以確保驗證產品品質優良與生產條件之衛生、安全;有關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驗證機構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使不同驗證機構對業者監督的嚴謹度維持一致性。(第九條)

七、委託代工產品申請驗證:委託代工生產為產業界普遍存在的合作模式,產品通過驗證之業者接受其他業者委託代工生產的產品如要驗證,應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業者廠(場)內完成加工及包裝。委託代工生產之驗證產品給予驗證編號及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為方便區別,經驗證之委託代工產品應於包裝上同時標示生產廠商與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以示負責,並利於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管理。(第十條)

八、產品驗證之終止:優良農產品驗證基準中訂有產品品質規格,驗證機構對驗證產品執行抽驗,以確保驗證產品之品質優良。產品自第一次經檢驗不合格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如達三次,表示該產品之品管不穩定,驗證機構應終止該項產品之驗證,以維護驗證公信力。又產品自追蹤查驗或抽驗之日起一年未生產或上市,表示已無驗證之必要,驗證機構亦應終止該項產品之驗證,以節省驗證行政管理成本及資源有效運用。(第十二條)

九、所有產品驗證之終止: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表示其生產管理不善或蓄意利用驗證行不當作為或欺騙消費者,對驗證及優良農產品標章公信力將造成極大傷害,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產品之驗證:(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次。(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產品廣告有虛偽之情事。(四)違法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五)因故意或過失致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驗證機構查證屬實。(六)其他違規而情節重大。(第十三條)

十、終止驗證之處置:終止驗證,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業者,終止驗證之產品不得繼續使用標章,驗證機構並應派員核對經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數量,業者應配合辦理。因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因其過失可歸責於業者故意行為,驗證機構應要求業者立即回收其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市售產品,以保障標章公信力及消費者權益。(第十四條)

十一、產品終止驗證後再申請: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驗證者,因屬於產品生產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業者需要時間改善或調整,因此規定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該項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第十五條)

十二、所有產品終止驗證後再申請:經依第十三條終止驗證者,因涉及業者生產廠(場)管理不良且未配合驗證機構追蹤查核改善或業者於產品、廣告等有不當作為或損害標章公信力行為,爰規定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第十六條)

十三、其他:本辦法其他規定如驗證證書記載事項(第七條);業者通過驗證之產品,如有變更事項,應事先向驗證機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第八條);驗證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事項(第十一條);驗證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十八條);有關規定之詳細內容若有必要可上本會網站查詢。

參、結語

  本會基於推動「優質農業」與「安全農業」的理念,早在17年前即開始推行CAS優良農產品標章,至今已使用於肉品、冷凍食品等16大類近6仟項國產農產品,普遍獲得國人及業界、團膳採購團體等的認同。茲為配合現代農產品生產履歷管理潮流及更進一步提振消費者信心,本會在推動CAS多年的既有基礎下,結合產銷履歷驗證,依據本辦法將推動新的優良農產品驗證標章--UTAP;即原來經過CAS驗證的產品,其原料或其加工使用的重要原料要具有產銷履歷驗證(TAP標章),才能申請UTAP標章驗證,以簡單的公式CAS+TAP=UTAP表示,或許可以更容易了解其間的大略關係。推動UTAP驗證其關鍵因素為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其未來推動成效,與產銷履歷驗證推動有密切的連動關係。本會推動UTAP標章驗證產品係提供國人優質安全農產品消費的另一選擇,依據本會規劃期程,目前CAS驗證標章將推動至西元2009年,於此將近3年的期間將協助業者陸續將CAS驗證產品轉移為UTAP驗證,期建立更完善的優質安全農產品驗證制度,為國人農產品消費安全把關。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6-07-19:18,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