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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簡介

林務局森林育樂組 鍾秋香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得設置森林遊樂區,據此,公私部門即陸續整建設置森林遊樂區,其中以林務局管理經營者為多數,計有18處,餘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經營者2處、中興大學經營者1處、基隆市政府經營者1處,總計現有依「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森林遊樂區共22處,分布全島各地,充分提供國人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活動。

  基於使用者付費及社會成本因素,森林遊樂區的合理訂價方式要考慮整個森林所提供的社會效益、合理利潤和收支平衡,以及森林經營的永續發展等,而森林遊樂區既是提供國人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環境教育及 自然體驗的場所,區內之環境應予美化、維護清潔及設置必要之廢水與廢棄物處理等設施,各項遊樂設施亦需維修養護;依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委會爰依森林遊樂區資源特性及設施規模,並參酌現有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之收費情形,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使用規費精神,以森林遊樂區育樂設施區面積大小或每年遊客人數多寡,考量所投入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其他相關成本及市場因素,訂定不同收費基準,並規定上、下限收費金額,以利管理經營者依經營成本予以彈性調整;另對於優待對象、收費基準之調整基礎及其揭示均予規定,以完備法規內容。訂定要點如下:

一、訂定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為考慮森林遊樂區範圍遼闊,經營型態殊異,有公營及民營者,經參酌現有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之收費情形,並以森林遊樂區資源特性及設施規模,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意旨,以育樂設施區所提供遊客活動範圍面積之大小或各區每年服務遊客人數量之多寡,區分不同收費基準級距,予管理經營者訂價之彈性。其中育樂設施區面積逾100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30萬人次者,考量其投入經營成本較高,提供遊客入園體驗區域寬敞,每人收費新臺幣150元至300元,育樂設施面積逾30公頃未達100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10萬人次未達30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100元至200元,育樂設施區面積30公頃以下或每年遊客人數10萬人次以下者,每人新臺幣50元至150元。

二、訂定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依「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定義,育樂設施係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而設置之設施,本辦法所訂遊樂設施即前述育樂設施,其項目類別係參酌現行各森林遊樂區收費項目訂定,惟對於不宜以價格管制之經濟活動,諸如餐飲、住宿等設施則不予訂定收費標準,避免有聯合制價干預市場疑慮。停車場之各型車輛收費價格,係考量車體所占停車場面積大小及周轉頻率,依其經營投入成本及停車周轉率予以差別收費,分別為大型車每輛新台幣60元至100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30元至100元、機車每輛新臺幣10元至20元。至森林遊樂區內之機械遊樂設施目前僅太平山蹦蹦車一項,依其現有之經營成本核算每人次票價約為新台幣100元,惟為考量未來物價、人力成本之上漲,以及增加服務設施所致成本,其收費價格級距定為每人次新台幣100元至300元。

三、訂定收費優待對象;依據社會上對兒童、軍警、學生及團體之優惠習慣,參酌「老人福利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意旨,規定特殊身分者列為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對象。

四、規範收費價格應於網站、營業處所、收費處及其他明顯處所揭示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意旨,規定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等收費價格揭示於明顯處所,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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