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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農業金融一元化之執行成果

DOCX / PDF農業金融局第二組 吳鴻志

壹、前言

  農業金融法自93年1月30日施行,農漁會信用部改隸農委會一元化管理,農業金融局亦配合於同日成立,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建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為施政目標,進而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改善農漁民生活。

  農業金融局主管農漁會信用部後,即著手加強輔導工作,採取諸多改進措施,包括加速信用部累積淨值、提昇信用部金融專業能力、落實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督導信用部提足備抵呆帳及加速轉銷呆帳、調整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鼓勵信用部承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等,並實施資本適足率制度、會計師簽證制度及財務公開揭露制度,以降低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健全信用部業務經營。

貳、主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降低信用部逾放比率

  (一)降低現有逾期放款金額

  1. 積極清理逾期放款:對於較有可能收回或大額之逾期放款,應列為優先清理對象,並有效利用協議清償及和解機制。另對於逾放比率逾15%者,洽請全國農業金庫擇具催收經驗豐富之人員,輔導農漁會執行催收工作。
     
  2. 加速轉銷呆帳: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對於符合轉銷呆帳條件者,應即依相關程序積極轉銷呆帳。尤以逾放比率逾15%者,就符合轉銷呆帳之案件(以逾清償期2年者最為客觀明確),限期要求轉銷呆帳。

  (二)避免新增逾期放款

  1. 加強徵、授信工作並落實授信審議制度:督導信用部應加強徵信、核貸及貸後管理工作並成立授信審議委員會,建立授信審議制度,應切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財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5項放款原則審議;對於逾放比率15%以上者,請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成立輔導小組,列席農漁會理、監事會議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對授信案件提供意見。
     
  2. 建立信用部辦理ㄧ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應提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機制,以有效提升授信品質,並避免信用部因大額授信引發風險過度集中問題。

二、加強輔導逾放比率偏高農漁會信用部

  (一)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於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15%者,將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二)督促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研提具體之業務、財務改善計畫及目標,由輔導小組列管並按月檢討執行成效。

  (三)對淨值為負數農、漁會信用部依法處理: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前項輔導,以3年為期,期滿未達改善目標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輔導無成效,及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或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由農委會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四)農金局成立以來,對於淨值為負數者或財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繼94年完成屏東縣新埤鄉農會與南州鄉農會合併後,於96年再度命令嘉義縣大埔鄉農會與竹崎鄉農會合併,處理過程中相當平和順利,已成功使經營不善信用部退出市場。

三、依授信資產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分級管理

  (一)贊助會員授信總額: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100%。但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2%且資本適足率高於8%者,得不超過150%。

  (二)非會員擔保授信依信用部逾放比率就擔保品之座落地及種類予以不同規範;信用部業務財務狀況良好者,得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調整放寬擔保品之座落地及種類,或無擔保放款之比率。

四、積極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一)提供低利優惠貸款,支應農業發展所需資金

  專案農貸利率除農業天然災害、農漁會事業發展及畜牧污染防治等3項貸款年利率1.5%,改善財務貸款年利率3.5%外,其餘各項貸款年利率均為2%。

  (二)暢通融資管道,提升農業金融服務品質

  自93年起大幅擴充農發基金貸款總額度,積極推動新種貸款項目、調降利率、簡化貸款程序、強化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融資功能及加強農業金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等措施,以支應農業發展及照顧農漁民。另擴大辦理宣導,使農漁民普遍提高對於專案農貸之認知、瞭解及運用,致近年來申貸需求日趨熱絡。

  (三)加強融資輔導功能,促進農漁產業升級

  運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及於各地農業相關座談會,積極將專案農貸相關資訊,廣泛告知農漁民,俾其充分運用專案農貸。另督導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農貸融資輔導工作,由派駐全國各地之專業農貸輔導員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漁企業處理有關農貸問題。

五、落實會計獨立及資本適足率制度

  (一)落實會計獨立制度:信用部與其他部門之會計及預算,應分別獨立,不得相互流用,建立防火牆制度。

  (二)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50%為信用部事業公積。資本適足率低於8%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三)實施資本適足率制度: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8%者,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未達6%者,並得視情節輕重,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或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四)建立資產評價制度並要求提足準備:信用部應按資產之特性,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信用部提列之準備,經農委會或金融檢查機關評估不足時,應即補足。

六、放寬信用部持有有價證券限額

  (一)信用部所持有有價證券應符合中央銀行流動準備規定之各種有價證券。

  (二)非由政府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不得超過所收存款總餘額之15%,並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持有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之15%;持有單一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及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之10%。

  (三)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七、強化專業資格,逐步建立專業經理人制度

  (一)信用部及分部主任必須取得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及稽核等5種業務研習班結業證書。信用部稽核人員必須取得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班結業證書,且每年回訓。

  (二)農金局將持續加強委託專業訓練機構辦理金融相關訓練,提高信用部從業人員金融專業程度。

  (三)放寬代理規定:考量非屬偏遠地區農(漁)會確有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情事,為使該等信用部業務仍得繼續推展,刪除偏遠地區之限制。惟信用部業務涉及金融專業知能,爰就其代理者,仍應具備相同學歷、工作經驗及研習證書,始准予其一定期間之代理,有助於信用部業務之持續推展,並可避免代理人員常態化。

八、強化監理並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一)委託金管會辦理金融檢查,並參考中央銀行報表稽核系統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金融預警系統分析產出之報表進行場外監控,促使法令遵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督導改善經營缺失。

  (二)由輔導小組執行監督與輔導,參與信用部相關會議,適時針對經營缺失提出改進意見。

九、建立市場制約機制

  (一)實施信用部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制度,並應公告週知,督促健全會計制度,提高報表可靠性。

  (二)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按月公告揭露個別信用部經營情形,加強資訊公開,發揮市場監督功能。

  (三)建置信用部資訊系統,監控財務、業務資料,迅速掌握經營情形,督促及時改善缺失。

十、農業金融一元化管理成效:綜觀96年4月底全體農漁會信用部整體經營情形,不論於存、放款金額、淨值、備抵呆帳占逾放比率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等均較本局成立(93年1月底)時有明顯之成長;逾放金額及比率則有顯著之下降。(如附表 DOCX / pdf / odt

參、未來工作方向

  為進一步提昇農業金融之競爭力,並落實政府照顧農漁民之政策,未來對於農業金融將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揮全國農業金庫之功能

  為確保農業金融體系資金正常運作,穩定農業金融秩序,並改善農漁會信用部財務結構,由全國農業金庫收受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並在兼顧安全性、流動性及收益性原則下,以專業化財務操作,建構優質資產組合,與提供農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及支應各項農漁業融資所需資金。

  另督導全國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財務與業務查核、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審議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等法定任務,以加強農業資金運用效能、提昇信用部經營效率、健全信用部財務結構及降低逾放比率。

二、建立全體金融機構授信資產一致性管理標準

  基於金融監理資訊一致性,並配合銀行及信合社授信資產採相同管理標準,將參酌銀行及信合社規定,修訂「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主要內容為授信資產評估分類及提列備抵呆帳標準及逾期放款列報標準採廣義制度,即授信資產分類將由目前4類變更為5類,列報逾期放款範圍將比目前更趨嚴謹。預計96年7月完成修法及配套措施,97年7月實施。

三、增列多元退場機制並擴大賠付專款運用方式

  對於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除依規定加強輔導,並督促其落實執行自救計畫,切實改善。對於未能自救者,明確建立農漁會信用部之退場機制,以穩定農業金融秩序。

  依修正後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將有220億元專款作為賠付信用部使用,彌補不良農漁會信用部的淨值缺口。有助於穩定農業金融秩序及保障存款人權益。

四、嚴格審核及監理重新許可設立之信用部

  為降低外界對於經營失敗金融機構重新營業之疑慮,並兼顧農漁民對於金融服務之需求,對於申請重設信用部,本會依據「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分別就該農漁會之財務條件、經營團隊、當地農業人口及金融機構分布狀況等項目從嚴審核。

  對於經許可重新設立之信用部,截至96年5月底,已有新竹縣新豐鄉農會信用部等4家開始營運,農金局將採行嚴格監理標準,督促渠等信用部健全經營,不容許再發生經營失敗之情形。除按月定期追蹤其經營動態,並由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外,亦將嚴格監視其資本適足性,配合放款規模調整撥充事業資金,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

五、擴大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農漁民對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需求殷切,95年度原列300億元額度遠不敷需求,農委會先後兩次計追加110億元以為因應。95年貸放總額為410.7億元,受益61,517農、漁民。

  為支應農業發展,增進農漁民福祉,農委會庚續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96年度因應需求,貸款總額度由原列300億元額度修正為450億元,並加強相關宣導、輔導及查核管理工作。

六、提升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功能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自95年起改隸本會管理。農委會將督導該基金配合政府政策推展保證業務,以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民及企業順利取得資金,支援農業之轉型與升級。

  為協助擴大該基金規模,充實保證能量,農委會農業金融局95及96年度分別編列預算2.5億元捐助該基金。

七、協助推動成立財團法人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

  協助推動成立財團法人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整合全國農業金庫與農漁會之金流、物流及資訊流,更將建構一個相容的資訊系統,提升信用部通路價值。不但有助農業金融機構業務合作與推廣,亦可便利農漁民朋友跨農漁會、跨縣市辦理各項金融服務;長期而言,希望能有效運用與整合農漁會豐富的產業知識、人力資源,為農業金融機構帶來獨特利基,並活化及繁榮農漁產業,達到農業與金融雙生雙贏的理想。

肆、結語

  農業金融局成立3年多以來,經積極強化各項信用部管理措施,已逐漸發揮成效,除中南部地區信用部逾放比率仍呈偏高,財務結構調整較為緩慢外,就整體而言不論在營運規模、風險承擔能力與獲利能力及放款品質都有明顯改善。信用部過去存在許多不利健全經營問題,農委會所採行之改進措施,已逐步加以解決並克服,惟部分制度面或結構面問題,係長久以來衍生並累積,宜以循序漸進方式進行改革,以避免對農業金融體系產生過度衝擊。對於相關單位所提有關信用部之改進建議,農委會將審慎評估加以檢討,健全信用部業務之經營,落實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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