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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畜牧業廢水處理之成果與展望

畜牧處 陳中興

壹、前言

  在40年前,我國畜牧業原採副業性生產,但在飼料原料逐漸以大豆粕與玉米粉為主,及在60年代起,政府致力於推廣現代化畜牧業科技,在品種改良、設施機械化與自動化及其他生產技術的改進下,使畜牧生產大幅增加,經營方式也由副業性畜養轉變為企業化的飼養,但由於規模變大、又無足量自有農地可吸收利用,畜禽排泄物由有用的肥料資源變成為污染源,加以社會進步人民生活品質提高,環保意識抬頭,對環境品質要求日高,使得畜牧業遭受到很大的環保壓力。

  國內畜牧廢水之產生源大多為養豬場及養牛場,又由於台灣地區之豬舍及牛舍,大部分為水泥地面,為了維護畜牧場衛生及牛隻與豬隻的健康,管理人員習慣以大量的水沖洗畜舍,因而產生了相當大量的廢水。經農委會多年輔導,目前飼養規模200頭以上的養豬場,98%以上都已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且其中有很大比例是採用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所研發的三段式廢水處理系統,由於該系統係以生物處理為主(包括厭氣和好氣處理),在環境條件急遽變化或農民操作不小心時,微生物分解效率變差而致排放之廢水會有超過放流水標準之情形, 加上目前畜牧業之從業人員平均年齡偏高、教育程度較低,且其廢水處理設備較為老舊,要輔導其妥善處理廢水難度頗高,且甚具挑戰性。

貳、現行環保法規對畜牧廢水的規範

  目前環保單位對於畜牧廢水的規範,係以「水污染防治法」為主,其對豬、牛產業之相關法律規定重點摘述如下:

一、事業定義: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養豬10頭以上、養牛40頭,及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養豬20頭以上、養牛50頭之畜牧場,為「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

二、放流水標準: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二項及「放流水標準」規定,畜牧場排放之廢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目前畜牧業放流水標準如表:DOCX / pdf / odt

三、排放許可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十六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畜牧業每日排放廢水5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應申請排放許可證;每日排放廢水5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下者,應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5年。

四、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規模、不得繞流排放: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條規定,養豬2,000頭、養牛250頭及漁牧綜合經營養殖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畜牧場,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且畜牧場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廢水不得任意繞流偷排。

五、土壤處理: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及「土壤處理標準」,畜牧廢水須經處理至合於土壤處理標準(生化需氧量400ppm、懸浮固體400ppm),始得排放於土壤,養豬業或養牛業採土壤處理者,每公頃土地之飼養頭數限值如下:

  (一)種植水稻作物者:豬隻70頭以下、牛隻8頭以下。

  (二)種植非水稻作物者:豬隻110頭以下、牛隻15頭以下。

六、其他:畜牧場應妥善處理廢水處理設施所產生之污泥,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參、農委會推動畜牧廢水處理輔導之成果

  農委會和相關單位於70年代即開始辦理畜牧業的廢水處理輔導工作,但自民國80年後為因應環保署發布畜牧業之放流水標準,便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成立畜牧污染技術服務團,並在臺灣省畜產試驗所及所屬分所、場成立輔導站,輔導畜牧場廢水處理技術;此外,並提供補助、貸款、環境綠化與美化、舉辦各種講習訓練、設立示範場等,並在各縣市辦理農民之廢水處理技術講習班、研討會、編撰專輯、海報、錄影帶等提供農友參考,及協助農民規劃廢水處理設施、建立堆肥場等。至民國85年,全國飼養規模200頭以上之養豬戶,除農牧綜合經營及土地有問題之養豬農戶外,已有近95%設置了污染防治設施並大多能符合當時的放流水標準。

  惟自86年後由於畜牧污染防治經費有限,且全面性補助工作受到外界質疑,目前畜牧業廢水處理之輔導,乃配合環保署之河川整治計畫,並針對縣市政府或畜牧產業團體所提出之亟須輔導畜牧場名單,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現場技術輔導為主,同時配合各項畜牧場廢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茲將畜牧場可採行之措施臚列如下:

一、畜舍設計與廢水處理設施改善方面

  (一)使用條狀地面等設施減少沖洗水量。

  (二)增設廢水循環再利用設施減少用水量。

  (三)設置刮糞板以減少養牛場沖洗水量。

  (四)設置雨、廢水分流設施減少暴雨對廢水處理設施之影響。

  (五)增設第二臺固液分離機,增加原廢水固形物分離率。

  (六)增設污泥濃縮池及污泥迴流管線,以提昇廢水處理設施污泥管理之效率。

  (七)清理廢水處理設施內污泥,以提昇廢水處理設施容積與處理效能。

  (八)定期巡視廢水處理設施,如遇有設施故障應儘速維修。

二、飼養管理改善方面

  (一)依畜禽營養需要提供易消化且好吸收之日糧,以減少排泄量。

  (二)採限飼方式以避免畜禽採食過量而增加排糞量。

  為協助畜牧場辦理廢水定期檢測、申報與加速廢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排除,農委會亦自民國90年起,持續輔導各地畜牧產業團體成立畜牧廢水代檢測、申報及處理設施維修、零件供應服務站,以降低畜牧場環保負擔,並增進廢水處理設施效能。農委會另透過專案貸款計畫,提供畜牧業者資金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並提供污染防治設備免稅進口及投資抵減等多項優惠措施,以降低畜牧業者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施之資金壓力。

肆、展望

  過去十幾年來,國內養豬場及養牛場在產、官、學界的通力合作下, 大多已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然隨著時代變遷,國際間對於畜牧廢水的處理觀念,已由傳統消極被動的管末處理方式,逐漸走向產程減廢與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方向。

  展望未來,農委會對於畜牧廢水的輔導方向,除將持續辦理相關農民環保法規與廢水處理技術之講習、示範及觀摩外,也將持續延聘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辦理畜牧場廢水處理之現場輔導工作,同時也將更加強輔導現有畜牧產業團體的環保服務功能,以協助提昇畜牧業者廢水處理設備之效率及操作知能,並藉由畜牧產業團體的協助,加速農民廢水處理設施故障的排除,提高各項環保申報業務之正確性與效率。

  另農委會亦持續委託相關學者專家,針對現有三段式廢水處理設備進行改良及其他新式廢水處理技術之研發,並將具技術、財務與經濟可行之技術予以示範與推廣,以輔導畜牧業者之廢水處理觀念朝向減量、回收、循環、再利用(Reduction,Recovery,Recycle,Reuse;4R)之世界趨勢邁進,並追求產業零污染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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