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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 黃鈺婷、劉天成、鄒慧娟、郭克忠

壹、前言

  農藥為農業經營的重要資材之一,農藥的使用不僅關係到作物的生產及品質,也與國人的飲食衛生安全及自然環境永續經營息息相關。農藥管理法是農藥管理的大法,該法自6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曾歷經5次修正。本次修正係本局自93年起接辦農藥管理業務以來的首次修訂。主要係為配合國際農藥管理趨勢及國內農業政策方向調整,因應農藥經營環境改變,提升管理效率,強化禁用、偽、劣等違法農藥之製造、販賣及使用的刑度,加強劇毒農藥之管理,增進農藥之使用安全等予以修正。本次修法工作自93年9月起即著手進行,期間共計召開12次修法會議及4次公聽會,本法於96年6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業奉 總統96年7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21號令公布修正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公布修正之「農藥管理法」,共分為7章,計59條文,修正重點簡列如下:

一、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修正農藥、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偽農藥、劣農藥、標示及農藥生產業者之定義,增訂禁用農藥、製造及加工之定義。(條文第五條至第八條)

三、修正農藥申請登記程序,應先經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及理化性、毒理試驗與田間試驗資料審查,以提昇農藥登記效率,另刪除農藥標準規格應於六個月前公告變更之規定。(條文第十條)

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對以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領農藥許可證之處分。(條文第十七條)

五、增訂已核准登記農藥得進行安全及藥效評估。(條文第十八條)

六、增訂經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之處理。(條文第十九條)

七、增訂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農藥或輸入專供加工輸出之農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但專供緊急防治之用農藥於國內販賣者,不在此限。(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增訂農藥販賣業執照應記載事項。(條文第二十七條)

九、修正販賣及購買劇毒農藥之管理規定。(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增訂代噴農藥業者之管理規定。(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一、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可免辦理登記及排除適用本法。(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二、農藥推銷人員認定困難,且流動性大,致推銷人員之登記制度難以落實,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條。

十三、修正抽樣農藥須延長鑑定及處理期間之規定。(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四、增訂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評鑑獎勵之規定。(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五、增訂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販賣、意圖販賣禁用農藥及將專供試驗研究等特定用途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之處罰規定。(條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

十六、修正提高製造、加工、分裝、輸入或販賣偽農藥之處罰刑度。(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

十七、關於拒不繳納罰鍰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執行法已有規範,無須特別明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一條。

十八、增訂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業者之申請限制。(條文第五十四條)

十九、增訂依本法沒入物品處理費用之規定。(條文第五十六條)

二十、修正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條文五十七條)

參、結語

  本次公布修正之「農藥管理法」,係為有效解決現今農藥管理所遭遇的問題,並提升農藥管理工作之效率,茲將其產生之實質效益歸納如下:

一、提高違法農藥之罰鍰及刑度,以有效打擊不法:鑑於禁用農藥之危害嚴重性遠高於偽農藥,故提高其相關罰則刑度;對於所查獲之偽禁農藥,為避免長期囤放以致造成對於環境及國人健康之危害,修正其處置措施,由原司法機關沒收改為由行政機關沒入,以加速其處理時效;另規定銷毀非法農藥之,應由受處分人負擔,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加強劇毒農藥之流向管制:為減少劇毒農藥不當使用(如自殺或誤用等)所造成之危害,將原定於施行細則中劇毒農藥的販賣規定,提升至母法予以規範,包括如規定業者應登記購買者之相關資料並詢問其用途,並不得販買給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以及增加限制購買者的資格條件等,以加強流向管制及確保使用安全。

三、適度簡化農藥申辦程序,提昇登記效率:為有效縮短申辦農藥登記程序中之田間試驗資料審查,規定田間試驗等資料可由業者提供政府審查,預計將可有效縮短業者之申辦登記時間為6個月到1年;此外,亦增列不列管農藥之規定,即針對安全性較高之農業資材,修正放寬該類產品只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不列管農藥後,即可上市。

四、加速產業升級,提升業者經營素質:為有效提升農藥品質,修正應增訂農藥製造過程中摻雜其他有效成分含量之限量基準,並要求業界建立工廠生產紀錄資料,以提升其產品品質;此外,為拓展業者經營商機,修正開放輸入專供加工後再輸出之農藥原體,只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毋須申辦許可證即可輸入。惟政府亦訂有管制其流向之相關配討措施;對於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用之農藥,原規定僅限於由國外輸入,本次修正放寬其規定,開放亦可由國內業者自行製造或加工。另外,增訂農藥業者之評鑑及獎勵規定,對於評定優良之製造或販賣業者,將給予適當之獎勵,以提昇業者素質,營造優質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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