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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農情調查與天然災害查報工作簡介

畜牧處 洪瑜穗

壹、前言

  畜牧產業為我國最重要農業產業項目之一, 95年底從事畜牧業之飼養戶多達3萬餘戶,並提供國人優質營養之國產乳、肉、蛋品。本會為持續推動我國畜牧業發展、確實辦理畜禽疾病防疫及確保各種畜禽產品產銷順暢,皆定期辦理畜牧業農情調查,以蒐集最新畜牧產業動態供施政參考。另為避免天然災害對畜牧業產生嚴重損害,亦備有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機制,以保障畜牧生產者福祉。

  本文所指「畜牧業農情調查」係專指有關畜牧業飼養戶數、飼養畜禽種類、在養頭數、產量、用地面積及災害損失等基礎調查且係依地方自治法規範之自治事項而委託地方政府辦理者,調查內容包括養豬頭數、其他畜禽飼養情形及畜牧業天然災害災情等。上項業務並衍生災後之救助業務。

貳、我國畜牧業農情調查與天然災害救助之緣起

  畜牧業農情為整體農情的一環,「台灣農業年報」為紀錄台灣地區農情之調查統計成果資料,其格式以民國9年(1920年)以後前日本臺灣總督府歷年所用之調查統計表格為依據,並於民國35年3月經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修正,分發各縣市政府依表填報。其資料之來源,由各村里、鄉鎮與區署,層報所屬縣市政府,再由各縣市政府,按期彙集填送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彙編之。由昭和18年版(1942年)日本統治時代編撰之「台灣農業年報」畜產類農情統計報表之表格格式、調查項目及畜禽種類排序等體例與本會編印之民國94年版(2005年)「台灣農業年報」之此類統計報表大致相同,可知民國9年起始之台灣畜牧農情調查制度,沿用至今。

  我國畜牧農情調查之主辦單位依辦理時間先後為台灣總督府農商局、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台灣省政府之農林處、農林廳及本會前中部辦公室等。自民國93年起,本業務移撥至本會畜牧處,主要辦理之業務分為畜牧農情、養豬頭數等定期性調查與天然災害災情調查、後續救助等不定期業務兩部分,前項業務自民國96年起改由統計室主政,後者則仍由畜牧處辦理。

  鑑於我國位處西太平洋颱風多發地區,每年6至9月間於此地經營農、林、漁、牧等事業均極易遭受颱風、豪雨、水災及低溫等類天災侵襲而受損,畜牧業以幼畜禽及畜禽舍最易受害。為有效掌握農、林、漁、牧產業受害情況,加速災後復建工作之進行,並將農業發生災害之受害情形提供各界瞭解,作為有關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及災害救助之依據,我國政府每於天然災害發生之同時緊急成立天然災害緊急應變中心,並同步啟動天然災害災情通報機制,以掌握最新災情資料。對於農業災損嚴重地區,本會則迅速公告予以現金救助,使農民能積極再投入生產,故對減輕農民災害損失幫助甚大,普受農友肯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種類有「現金救助」、「專案補助」及「低利貸款」三種。現金救助由農民於災後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專案補助係由縣(市)政府勘查認定後向本會提出申請。低利貸款由農民於災後向各地農會申辦。

參、畜牧業農情調查及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法源

  台灣省政府為確立農情報告制度,曾於民國36年公布「台灣省農情報告規則」,以規範農情報告之組織架構、工作成員、資料報送及工作考評。88年精省後,由本會前中部辦公室於88年發布「農情調查工作評鑑要點」,以賡續遵循辦理是項工作。

  畜牧農情調查工作,亦為政府機關調查統計之事務之一。依據「統計法」第19條規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向民間舉辦統計調查時,應將調查辦法及調查表先送其主管主計機關核定;凡經核定之調查案件,需將核定文號於調查表上註明。」

  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會因之據以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具體規範農、林、漁、牧業之天然災害救助相關事宜。

肆、畜牧業農情調查及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工作之執行

  我國原有畜牧農情調查制度係針對我國早期農家副業養豬養雞之畜牧業型態而設計,每季僅對少數之「大養畜禽戶」(指飼養牛或羊25頭以上或豬100頭以上或家禽100隻以上者)予以普查,其餘廣大之「普通戶」則採抽查,並推估所有普通戶之戶數及飼養情形。公所將該鄉鎮統計結果層報縣市政府並轉本會彙整統計。此種調查制度,著重掌握全鄉鎮總數量,但因未逐戶調查致無法了解個別飼養戶情形。

  我國自民國60年開始辦理養豬頭數專案調查迄今,養豬戶由早期之50萬餘戶減至目前之1萬2千餘戶,且飼養500頭以上之養豬戶所飼養豬隻數量多達全國豬隻8成以上。顯示我國養豬事業已由早期農家副業飼養型態成功轉型為企業化專業經營,故推論其他畜禽產業應亦有類似之發展趨勢。因此將其他畜禽產業之農情調查制度由抽查方式改為普查方式,因戶數已大量減少,原有調查人力應足敷使用,且可大幅提昇調查統計品質,以符合畜牧產業輔導需要。本會多次邀集縣市政府開會檢討修正相關作業方式,畜牧業農情調查制度修正情形一覽表如表1xls / pdf / ods。本會近3年辦理畜牧農情調查及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工作簡介如下:

一、畜牧業農情調查

(一) 建立農情調查及天然災害查報對戶調查體制

  1. 明訂飼養規模調查標準
    (1) 飼養豬、牛、羊、鹿、馬及鴕鳥等中大型畜禽達1頭或1隻以上之農戶,即列為農情調查對象。
    (2) 飼養兔、雞、鴨、鵝、火雞及鵪鶉等小型畜禽合計達100隻以上之農戶,始列為調查對象。

  2. 修訂「調查表」格式
    年起重新修訂家畜調查表、家禽調查表及畜牧業天然災害損失調查表格式計3種。

  3. 修正報送表別
    農情及天然災害災情查報兩項調查,原採「鄉鎮」為資料報送單位,公所僅需報送該鄉鎮之統計結果表。因無個別農戶調查資料,以致無法統計分析產業飼養規模及個別災損情形,故修正為公所須同時報送各農戶調查結果表及全鄉鎮統計結果表等兩種報表。

(二) 調整農情調查種類、調查頻率、整合調查項目及地區

  1. 新增畜禽調查種類:
    (1) 乳用羊:細分為「產乳羊」及「未產乳羊」。
    (2) 新增「北京鴨」。
    (3) 有色肉雞:細分為「紅羽土雞」、「黑羽土雞」、「烏骨雞」、「鬥雞」、「珍珠雞」及「閹雞」6種。

  2. 鹿、馬、兔、鴕鳥及鵪鶉等畜禽原為每年調查1次,自95年起調整為每季調查。

  3. 整合調查項目及地區:
    (1) 鑒於農情調查於每季均對豬隻在養頭數資料加以調查,明顯與每年5月底及11月底之養豬頭數調查之調查性質類似且調查標的物相同,為免重複調查,故予刪除。
    (2) 農情調查原有之每季豬隻生產頭數、死亡頭數及供應屠宰頭數之調查,改併入養豬頭數調查統一辦理。
    (3) 自94年度起,將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納入農情調查、養豬頭數調查及天然災害查報之調查地區範圍。並自95年度起配合修改相關公務報表之地區別資料。

(三) 推動畜牧業農情調查統計電子化

  為辦理畜牧業之養豬頭數調查、農情調查及天然災害災情查報等3項調查統計工作之電子化,本會於94年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規劃開發「全國畜牧業農情調查資訊系統」。

  95年起逐季推行「網路」及「紙本」報送雙軌制,經各縣(市)政府積極宣導及鄉(鎮、市、區)公所全力配合辦理,截至95年底,養豬頭數調查及農情調查結果之網路化比率分別為98.48%及95.59%;而去(95)年5月下旬豪雨之災情查報網路化比率亦已高達82.61%(如表2xls / pdf)。

(四) 新增主要畜禽規模別統計報表

  除養豬頭數調查原有豬隻規模別統計報表外,94年及95年底分別新增廚餘養豬、黑毛豬項目規模別統計報表;並自95年起新增乳牛、肉牛、役牛、乳羊、肉羊、水鹿、梅花鹿、馬、兔、肉雞、蛋雞、肉鴨、蛋鴨、鵝、火雞、駝鳥及鵪鶉等17種畜禽之縣市別、規模別統計報表,供輔導畜牧產業之參考。

(五) 建立畜牧業農情調查統計資料線上查詢系統

  鑒於歷年政府發布之畜牧業農情調查統計資料乃政府紀錄臺灣畜牧業發展過程之重要史料,亟具學術參考研究價值。為避免寶貴歷史資料因年代久遠而散失,積極蒐集保存之工作實刻不容緩。

  本會於95年委外開發「畜牧調查統計資料線上查詢資訊系統」,藉由將紙本資料予以建檔電子化,期積極保存歷史文獻,同時提供線上查閱。本會並委外建置民國39年起畜牧農情調查統計資料及民國60年起養豬頭數調查統計資料,使連結於上開資訊系統。紙本歷史資料經電子化處理後不僅易於建檔保存,且經由網路化資訊傳輸將可大幅提昇資料利用性及查閱品質。

二、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

(一) 增訂救助作業相關表格

  1. 增訂「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審查表」,以利各級工作人員迅速審查受災農民救助條件,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2. 增訂「不符救助規定通知書」及「核發救助金書面通知書」參考格式,供公所人員參考使用。

  3. 增訂「救助金收據」參考格式,供公所製發公庫救助金收據時參考,以利本會迅速電匯救助款至各鄉(鎮、市、區)公所,供轉發各受災農戶。

(二) 每年定期更新畜牧業天然災害查報及救助工作人員通訊錄,俾災情查報及救助業務緊急聯繫之用。

(三) 辦理現金救助及專案補助

  本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等規定,辦理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及專案補助事宜,93年至95年共計發放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金達1.9億餘元,救助戶數為1,989戶,平均每戶領取救助金9.8萬元。

  分析近3年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地區分布,以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主要畜牧生產地及臺中縣、南投縣、花蓮縣等天然災害易受損地區為主。以上地區之救助戶數占所有救助戶數之96%,所領取救助金占所有災害救助金之97%。

伍、結語

  辦理畜牧業農情調查統計工作有助於隨時了解最新畜牧業飼養概況,乃本會及各界人士所需參用之重要基礎資訊來源之一。而天然災害發生後本會適時辦理畜牧業天然災害救助,能使受災農戶減輕災害損失及迅速復建,進而穩定我國畜牧業生產。此兩項業務均屬本會重要施政項目,均將持續辦理,俾我國畜牧產業發展更為健全並使農民福利獲得保障。

參考文獻

  1. 「台灣農業年報」:民國35年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農務科1946年出版。

  2. 「台灣農業年報」:昭和18年版、台灣總督府農商局昭和18年(西元1942年)出版。

  3. 「台灣省農情報告規則」:台灣省政府69年6月3日府農經字第41627號令修正。

  4. 「農情調查工作評鑑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月29日農糧字第0961040089號令修正。

  5.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2月24日農輔字第0940050075號令修正。

  6. 「94年畜牧農情調查工作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3月編印。

  7. 「95年畜牧農情調查工作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3月編印。

  8. 「畜產生物品種資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93年6月出版。

  9. 「95年畜牧農情調查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發布。

  10. 「94年11月底養豬頭數調查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2月發布。

  11. 「95年11月底養豬頭數調查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發布。

  12. 「農業災害查報救助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彰化縣政府95年11月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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