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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管理作業要點簡介

農糧署糧食儲運組 陳博惠

壹、前言

  我國於2002年9月30日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自2003年元月起稻米進口方式由限量進口改採關稅配額措施,配額內稻米之關稅為0,米製品為10%~25%,適用配額內關稅之進口數量為144,720公噸,其中65%(94,068公噸)由政府進口,35%(50,652公噸)由民間進口,配額外則不限進口數量,惟課以稻米每公斤45元,米食製品每公斤49元之關稅。美國、澳大利亞及泰國等三會員國於3個月之檢視期間,向WTO提出異議。為取得我稻米關稅配額措施新制在WTO之法定地位,我國爰與該等會員國進行雙邊諮商。

  2007年3月我國分別與各國達成協議:我國同意政府進口米配額採行國家配額,其中自美國進口64,634公噸、澳大利亞18,634公噸、泰國8,300公噸、埃及2,500公噸等量糙米,倘國家配額連續招標3次均未能決標,相關之配額數量得以原採購規格改為全球配額;該三國向WTO撤回對我稻米關稅化之異議。我國於2002年提送之稻米關稅化內容及2007年提送之修正內容,經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長於96年7月4日通告各會員國,自96年6月22日起生效。依據我國與美、澳、泰等三會員國稻米談判之相關協議,我國應自96年起將政府進口米配額改採國家配額分配。

  依據我國通報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前註規定,有關國家配額之管理及未完成分配配額之再分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制定法規執行。為因應政府進口米實施國家配額措施需要,本會隨即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單位召開會議研商訂定「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96年9月3日以農糧字第0961130546號令發布施行。

貳、重點內容說明

  本要點全文計7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政府進口米配額實施國家配額之總量及各產地國之配額數量。(第二點)

二、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依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並得委由專業機關(構)辦理,採購方式分為一般採購及採購銷售同時招標2種,各批採購之方式、產地、數量及時間由本會公告之。(第三點)

三、國家配額標案經連續招標3次均未能決標,該標案未決標之數量得以原採購規格改為全球配額。(第四點)

四、明定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及配額輸入相關規範。(第五、六點)

五、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相關採購規定,除本要點外另於政府進口米採購招標文件訂之。(第七點)

參、結語

  我國稻米關稅化制度正式取得在WTO之法律地位,確保稻米配額外關稅之合法性,對國內稻米產業具相當之保護作用,除可降低開放稻米進口對國內農民及產業的衝擊,維護糧價之穩定及農民的權益外,同時給予我國在WTO新回合談判有較大的調整空間。而國家配額措施僅適用於政府進口米配額,對國內產業較不會造成影響。對於我政府進口米採購作業,則可針對各國稻米特性訂定採購標的及規格,避免得標廠商所交之食米與採購所規劃之標的有落差而造成履約爭議,且因有連續3次流標,得改為全球配額之機制,可使採購價格不致遭出口國綁標或壟斷。

  本要點之訂定,主要為落實我國對WTO承諾自96年起政府進口米配額改採國家配額分配,辦理相關採購之依據。96年度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採購案,將依本要點規定分「一般採購」及「採購銷售同時招標」分別辦理,依各國配額規劃標案之產地及數量並於96年9月起陸續辦理公告招標作業。


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130546號令發布訂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我國通報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減讓表前註規定,政府進口米配額9萬4千零68公噸等量糙米採國家配額方式分配,其各產地國配額數量如下:

  (一) 美國:6萬4千634公噸。

  (二) 澳大利亞:1萬8千634公噸。

  (三) 泰國:8千300公噸。

  (四) 埃及:2千500公噸。

三、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由本會農糧署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按下列方式分批辦理採購,並得委由專業機關(構)為之:

  (一) 一般採購:以每公噸稅訖交貨至本會農糧署指定倉庫之條件為比價基準,並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低於底價之最低投標價者決標。

  (二) 採購銷售同時招標:以每公噸等量糙米運抵國內指定交(提)貨倉庫之進口價格與承購價格之差價為比價基準,並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高於底價之最高投標價者決標。 各批採購之方式、產地、數量及時間,由本會農糧署公告之。

四、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採購案,經依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而連續3次無法決標者,未完成決標之數量,得依原招標文件所訂採購規格,改採全球配額重行招標。

五、參與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採購案之投標廠商,以依貿易法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並依糧食管理法辦理糧商登記者為限。

六、得標廠商憑本會農糧署核發之證明文件,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貨物進口時適用稻米配額內關稅稅率。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採購招標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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