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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措施

壹、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 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三、行政院頒發「文書處理手冊」第捌點「文書保密」。

四、法務部96年9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016號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

貳、目的

  為協助本會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措施。

参、具體作法

一、本會受理檢舉(陳情)人案件,除主任委員或主任祕書交付政風室專責處理外,各處(室)主管應就本單位主管業務情形,指派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二、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下(如 附件流程圖):
 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  

  (一) 本會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應親持或密封陳送主任秘書審核,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處(室)專責人員或政風室處理。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資料。

  (二) 各處(室)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陳情)內容無須保密者,或經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檢舉(陳情) 情事結果,屬冒名或虛構者,將全案逕交本單位業務主辦人員自行處理;反之,應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本單位業務主辦人員妥慎處理。

  (三) 業務主辦人員處理真實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專責人員(或會同政風室)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轉知本單位業務主辦人員接續辦理、答覆。

  (四) 業務主辦人員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專責人員保管者,主辦人員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主辦人員併卷歸檔。

  (五) 檢舉(陳情)人親至本會檢舉(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各處(室)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上述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之後續處理;檢舉(陳情)人逕行至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陳情)事由時,則由業務主管單位自行依上述規定處理。

  (六) 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機關檢舉(陳情)者,由總機等相關人員依照前點規定辦理。

三、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主任委員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四、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得比照前點規定,將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密封、管制。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機關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六、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七、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八、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會名稱字樣之外封套,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陳情)人身分。

九、各處(室)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主任秘書,並通知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肆、附則

  本措施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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