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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簡介

科技處 陳昌岑

壹、前言

  台灣的農業發展受限於土地與資金的取得,農民多為小農,且多為家庭式的經營管理,在當時台灣便宜的土地和勞動成本下,曾於四○至六○年代屢屢締造外銷佳績,為台灣賺取不少外匯。但現今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唯有企業化的生產與經營才能在國際市場立足。

  為使台灣農業能在國際市場立足壯大,鼓勵農業朝企業化轉型與升級實屬必要。而擴大經營規模的資金需求較高,在台灣現行的金融體系下,農業相對弱勢,農民往往無法借貸到足夠的資金擴大規模進行生產。藉由政府參與投資,可增強農業研發活力、並獎勵青年農民創業或農企業擴大經營規模,以扶植國內農業企業蓬勃發展,除能帶動農業轉型,提升國內農業企業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與升級,進而能為廣大的農民帶來更大的生存空間。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之規定暨「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於農業發展基金下成立「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規模100億元,以發揮投資功能,提升國家農業科技產業競爭力。

  為使本創投計畫實施有所依據,本會特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並於本(96)年10月12日訂定發布。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要點全文計13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會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訂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投資國內具發展潛力,從事農、林、漁、牧產業之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技術服務及其他農業科學技術之試驗研究改良與開發創新之農業科技研發公司,特訂定本要點。(第一點)

二、本計畫係以公開甄選方式,將所欲投資之資金信託予有經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進行管理運用。受託機構應設立創投審議小組,審核農業科技研發公司提出之申請,並於審查通過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第二點)

三、參加公開甄選之金融機構資格為:1. 公司設立登記滿10年;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0億元以上;3. 自有或受託之投資金額累計已達新台幣400億元以上、獲利能力於最近2個會計年度之稅後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例平均達百分之6以上或最近5個會計年度之稅後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例平均達百分之5以上;4. 設有信託部門,並有15名以上之專職人員。另具備如下資格之金融機構,亦得參加公開甄選:1.協助農業推展並具備農業金融經營專長之金融機構;2.設有信託部門並經核准辦理信託業務;3.近3年內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曾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達AA級以上、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達 Aa2級以上、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達AA級以上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達twAA級以上者。(第三點)

四、本計畫投資之投資比例以官股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49及單一公司被投資金額以新台幣1億元為上限(第四點)

五、得申請之農業科技研發公司為依公司法設立未滿5年之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千萬元,但進駐本會輔導之5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者,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千萬元。(第五點)

六、受託金融機構應成立創投審議小組,創投審議小組之成員由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人員組成之,其中政府機關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五分之二,小組召集人並應由民間具金融、科技管理經驗者擔任。(第七點)

七、經核定投資之農業科技研發公司依本要點申請撥款,每次以新台幣3千萬元為上限,並於實際運用金額達該次申請額度之百分之80時,始得再提出申請;如未經創投審議小組之同意,而於受託機構經費核撥日起連續6個月未按財務計畫執行者,受託機構應先行收回未動用資金。(第八點)

八、本會信託予受託機構辦理本計畫事宜,應支付管理費及績效獎金。

  管理費以實際撥付投資金額之百分之15為上限。但支付予同一受託機構之管理費應依其受託金額之增加而調降,績效獎金按投資淨收益之百分之20支付。(第十點)

參、結語

  本計畫所需資金將分6年到位,96及97年度預計先行投入20億元,98至101年預計每年投入20億元。本會目前正積極研擬招標文件,預計於年底前評選出優勝之金融機構,屆時將可受理農業科技公司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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