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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殺經濟動物之人道方式簡介

畜牧處 周文玲

壹、前言

  我國自87年起,陸續公布畜牧法與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期以循序漸進,配合宣導與輔導並進,讓畜牧產業逐步提升動物福祉規範,與世界潮流相接軌。屠宰作業為經濟動物人道管理措施之重要環節,在現行之畜牧法、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準則及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等亦已有相關規範。惟為因應國內外重視經濟動物之動物福祉發展趨勢,持續落實推動人道屠宰作業,本會爰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並參採先進國家人道屠宰相關規範及考量我國產業實務現況,遂於96年9月27日以農牧字第0960041204號令發布實施「宰殺經濟動物之人道方式」1種,該規定共計6條。

貳、重點說明

一、適用範圍及作業原則

  (一) 經濟動物於屠宰場之宰殺作業,除應遵照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致昏、有效喪失知覺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第二點)

  (二) 於屠宰室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綑綁、拋投、丟擲及切割。(第四點)

  (三) 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但為宗教、特殊民俗、緊急屠宰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等因素之一所必須者,不在此限。(第五點)

  (四) 放血作業應於經濟動物昏厥後,在動物恢復知覺前,以刀具或機械器具予以有效完成放血。(第六點)

二、經濟動物人道致昏方式、適用動物種類及應注意事項如表: DOCX / pdf / odt(第三點)

參、結語

  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的重要指標,經濟動物福祉議題亦已蔚為國際潮流。屠宰作業為經濟動物人道管理措施中重要之一環,期藉由制定宰殺經濟動物之人道方式,讓經濟動物於屠宰場之宰殺作業相關規範更臻完善,以提升動物福祉。未來,我國將逐步推動經濟動物之人道管理措施,期讓我國畜牧產業在追求提升效率與品質之餘,亦能兼顧動物福祉,與世界潮流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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