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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修正簡介

農田水利處 蔡佩君

壹、前言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規定訂定,經本會於94年5月13日發布施行。近年來考量部分農田水利會因地區水文、地形等特性,於編制員額規定部分,有另規範設置特殊工作員額之需要。為使各會用人更加靈活調度,考量放寬各類職員總員額比例範圍上限。此外水利小組部分,因欠繳農田水利會會費或工程費達6個月而未補繳,為嚴重未盡會員義務之情事,故增訂為水利小組長候選人消極資格。

  本次修正業經本會邀集台灣省15個農田水利會及本會相關單位召開一次研商會議,計修正3條,於96年5月間完成修正預告草案,歷經本會法規會審議2次,再送本會主管會報討論定案,於96年12月3日以農水字第0960030539號令發布。

貳、修正內容

  本規程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主任工程師、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報送程序,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已有明文規定,刪除相關規定,以免重複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為使各會用人可更靈活調度,修正農田水利會各類人員員額比率上限,將各類人員比率範圍放寬百分之2。(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欠繳農田水利會會費或工程費達6個月而未補繳者,不得登記為水利小組長之候選人。(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參、結語

  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歷史悠久之農民團體,其成立有其歷史背景;鑒於農業環境的變遷,農田水利事業有所轉型,農田水利會應儘速改變其人力管理之目標以因應之,本次修正組織規程之內容,期能更符合未來農田水利會多元且彈性的人力運用需求,使農田水利事業之推行更為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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