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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修正簡介

農田水利處 蔡佩君

壹、前言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主要規範農田水利會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目前全國除七星及瑠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所定之「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規範外,其餘15個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由行政院農委會直接管理,以本規則規範之。

  本規則最近一次之實質修正為93年12月31日公佈94年1月1日施行,迄今近3年。因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加上現行農田水利會人事制度多已建置完成,足供農田水利會遵循,為能簡化行政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故本次修正將原需報送主管機關核定之程序改為備查。除此之外,為因應農田水利會之用人需求,於農田水利會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兼任主管職與三等人員之任用資格及現職人員調任之限制,酌予放寬或調整。另為確實解決約僱人員之年資,不但於考試時採計加分,並可於任用後採計提敘,將造成雙重優惠,以及退休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後,至農田水利會任職有支領雙薪等問題,增訂相關限制規範。

  本次修正經本會邀集台灣省15個農田水利會及本會相關單位,先後召開4次研商會議,研擬完成修正草案,送本會法規委員會2次會議審議,再送本會主管會報討論定案。計新增3條,修正29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貳、修正內容

一、人事評議

  因現行農田水利會人事評議委員會中,二等及三等人員可推選之委員,所占比例稍嫌偏低,將得設置之委員人數上限放寬,使上開推選委員人數得以增加。(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考試

  為因應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統一考試所需之協助,增列該會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事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另有關農田水利會人員考試應考資格部分,配合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應試資格中年齡之上限;另因二等十二級人員考試,各類科之人才需求有所差異,將其應考資格分別規範;三等十級人員部分,因其所需專業性及技術性較低,將其應考資格統一規範並放寬之。(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三、任用

  為因應農田水利會之用人需求,使人員之運用可更加靈活調配,將管理處主任及股長等兼任主管職之資格與現職人員調任限制予以放寬;另因相關類科、相關經歷及相關科系攸關民眾參與之權益,改為本規則之附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此外,為延攬優秀人才,提升員工素質,於三等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部分,增列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者,納入任用資格之規定;另因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類科,均不符農田水利會實際需要,刪除該款任用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現行條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自9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後,將須經公務人員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修正列為必要之要件,而公務人員之任用,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者外,另有未經考試依技術人員任用或依其他轉任規定任用者,為免農田水利會依第二十五條新進人員進用順序規定,進用公務人員為職員時,產生疑義,明確規定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此外,為達公平公正原則,應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薪給

  有關職員敘薪標準部分,增列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歷,取得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用資格者之敘薪標準及現任三等職員取得二等職員任用資格時改敘之規定。另提敘年資採計部分,參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中現行實務上,本有採計之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及公務機關之約(聘)僱人員年資,因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於考試時已依其服務年資最高可加分至5分,如正式任用時再予按年提敘薪級,將造成雙重優惠,有失公平正義原則。又如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年資不予提敘,公務機關之約(聘)僱人員年資,亦宜一併不予提敘,本次修正特別將上開兩種年資列入不予採計之年資。(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因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人事制度多參照公務人員之人事制度,且政府每年均編列大筆經費補助會費及工程費,以維持其營運。故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之考量,支領退休(伍、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務時,其待遇應參照公務員辦理,以免農田水利會基層員工與民眾對該等人員支領雙薪產生不滿,參考立法院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行政院95年5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2018號函及行政院96年3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06071號函,對支領退休(伍、職)給與之公務人員(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擔任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職務支薪相關事宜處理方式之精神,針對上開人員待遇,於農田水利會接受政府補助會費及工程費期間增列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五、就職離職、差假進修、獎懲

  配合農田水利會應考資格無年齡上限規定,增列已達65歲但不符退休規定者之離職及離職退費請領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七條)

  為簡化行政程序及提升行政效率,將本規則中有關報送主管機關之程序規定,由「核定」改為「備查」;另農田水利會人員參加國際會議出國考察、進修及職員獎懲事宜改由農田水利會本於權責依法令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六條、)

六、退休

  為釋出工作機會讓年輕人參與農田水利事業,並加速農田水利會組織之新陳代謝,增列命令退休人員不得延長服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

  為使退休撫卹基金之營運更加穩健,將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參酌會長退職儲金提撥費率,將費率下限由百分之8提高至百分之10;另將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事項報送程序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刪除之。(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另為簡化行政程序及提升行政效率,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等案件,原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改為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

七、其他

  因事務管理規則已廢止,且公務機關之技工、工友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農田水利會之技工、工友則非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如準用公務機關之規定,會有執行上之困難,修正技工工友規範改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另增列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參、結語

  由於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在於退休後之公務人員轉任農田水利會職員薪給部份有較大之限制,曾引發部份在職人員關切,反應兩極化。為免本次修正影響員工士氣,對當事人不利之規定,訂定相當時間之緩衝期,也希望藉由此項新制度,能讓水利會內部員工之升遷更加公平透明。此外,針對職員退休、撫恤、資遣、獎懲、敘薪及出國案件,原法令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修正為各農田水利會按月編造清冊送主管機關備查,期能簡化主管機關與農田水利會之間之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塑造更優質服務之農田水利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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