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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 夏聰仁

壹、緣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於95年4月6日修正發布施行,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規依據,隨即配合修正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此間,各休閒農業相關機關、團體針對本要點之執行情形提出相關意見,為因應休閒農業之發展時程、提升休閒農業區之政策規劃功能,爰擬具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次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代表,召開研商修正會議,通過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慎重再徵詢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於 本(96)年11月22日以農輔字第0960051148號令發布實施。

貳、「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重要修正情形

  本要點重要修正內容包括:

一、明確定義休閒農業區之公告係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職權。(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休閒農業區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項目應符合已核定之規劃書所定之項目,以期規劃工作更為務實,並符區內設施總量管制之原則。(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明定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應取得供公共使用同意書。(修正要點第四點)

四、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時,審查單位得視情況簽註退回或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再予審查。並將鄉(鎮、市、區)公所審查與縣(市)政府審查分列二款,以明程序。(修正要點第五點)

五、農業單位於受理申請案件時,即需繳納規費。(修正要點第六點)

六、增列休閒農業設施依規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計畫代替之規定(修正要點第八點)

七、明定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等項。(修正要點第九點)

新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如附DOCX / pdf / odt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指依本辦法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內,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之非都市土地。

三、申請容許使用之項目,應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且符合已核定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所定項目。

四、依本要點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式5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免予檢附。

  (二)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之設施配置圖。

  (三)該項設施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申請涉及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案件,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簽註意見退回或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再予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且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並填具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初審意見表送縣(市)政府審查。

  (二)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或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審查案件後,應依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表(如附件)加以審查或查證,審查通過者,核發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併同加蓋印信之設施配置圖檢還申請人;審查不同意者,敘明理由併原送資料退還申請人。

六、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於受理休閒農業設施申請時,應通知申請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規費。

七、經申請容許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後,如申請人未能依核准項目使用時,除不興建使用者免報准外,應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並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前項涉及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內容變更者,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

八、申請於山坡地範圍內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計畫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先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

九、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期限屆滿前得敘明理由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展延,以一次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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