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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鯨鯊總捕獲量管制與放流執行成效

  漁業署 洪國堯

一、前言

  鯨鯊(Rhincodon typus)因其體型巨大如鯨而得名,為海洋中體型最大的魚類,因肌肉顏色雪白且細嫩如豆腐,俗稱「豆腐鯊」,又因個性溫馴、行動遲緩,也稱「大憨鯊」(台語音)。根據研究指出,鯨鯊最大體長可達21公尺,體重超過40噸,廣泛分佈於熱帶及亞熱帶海域,包括大西洋東、西兩岸,西印度洋,中太平洋及東太平洋。在西太平洋地區,鯨鯊經常於黑潮流域被發現,具高度洄游性,其洄游路徑與浮游生物的消長、珊瑚礁的產卵及水溫的變化有極為密切的關連。另鯨鯊屬中表層棲息的種類,沿岸及近海皆可發現其蹤跡,以吸濾的方式攝食浮游生物、小魚、頭足類等。鯨鯊雖為鯊魚,卻非一般對鯊魚認知般之牙尖嘴利,凶猛無比,其個性反而異常溫馴,擁有「海中溫柔的巨人」(Gentle giant of the sea)之美稱,目前對於該種類生物學、生態及行為模式專家學者刻正進一步瞭解中。

  鯨鯊是卵胎生的種類之一,具專家推測,鯨鯊的成熟年齡應在30歲以上,體長則在8~9公尺以上,儘管成熟的鯨鯊有不少被漁獲的記錄,但卻很少發現懷孕的個體,可知鯨鯊較晚成熟,懷孕機會低,由於該資源向為我國漁民傳統利用,因此鯨鯊資源在保育與利用之間,必需求取平衡及永續之觀念,尤其最近幾年鯨鯊之漁獲資料已呈現下降趨勢,勢必採取積極管理措施。

二、傳統利用介紹

  鯨鯊捕獲漁法,以往主要由定置網及鏢刺漁業所漁獲,刺網及延繩釣捕獲鯨鯊的機會不大。定置網為一個固定的陷阱網具,其主要的漁獲對象為季節性洄游魚種,鯨鯊由於追逐餌料生物偶會誤入定置網而被漁獲;鏢刺業者魚鏢為漁具,以旗魚為主要的漁獲對象。由於鯨鯊體型過於龐大,在鯨鯊經濟價值不高的時期,漁民往往基於安全起見而避免鏢獲鯨鯊,不過近年來由於市場的需求及價格的高漲,漁民均視鏢獲鯨鯊為第一要務,前揭漁法所捕獲的鯨鯊,大都供販售國內市場利用,估計以往每年約有1,500萬元產值。

  台灣早在1986年甚至更久以前,就有鯨鯊之漁獲紀錄,當時魚價極低,漁獲地區主要以台灣東部沿海(包括宜蘭、花蓮、台東)為主,澎湖及屏東的恆春次之,西部其他地方亦有零星漁獲;鯨鯊被捕獲的季節主要在3~6月,之後由於颱風季節,定置網業者將網具收起於是捕獲減少,到了10月網具重新鋪設於海中,加上東北季風吹起,鏢刺漁業開始盛行,因此在10~11月為鯨鯊漁期的另一高峰。

  根據的調查顯示,1995年台灣一年捕獲鯨鯊的數量可達到272尾,依據近年來之統計資料,在台灣周邊海域被捕獲的鯨鯊,有超過90%的個體其體長範圍介於3~6.5公尺之間,若以鯨鯊成熟體長8~9公尺的標準來看,更有97.5%被捕獲的鯨鯊為未成熟的個體;至於被捕獲鯨鯊的平均體長和體重,在1997年最高,分別是576公分以及1,553公斤,之後開始下降,到了2000年達到最低點(434公分、685公斤)後,再呈現緩慢上升的趨勢。

三、國際對鯨鯊之保育

  鯨鯊早於2000年即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入紅色名錄中,屬於易受傷害(vulnerable)的物種,而全球的保育行動,則於2002年11月於智利召開華盛頓公約組織(CITES)第12屆大會決議將其列入附錄二物種後,才獲得全球性的共識。

  過去漁獲鯨鯊的國家主要在亞洲地區,包括有伊朗、印度、巴基斯坦、馬爾地夫、菲律賓、中國、印尼、日本、台灣等,主要為利用鯨鯊之鰭、肉及肝, 但也有一些國家則是因為混獲(by-catch)鯨鯊而導致其個體死亡,如法國等,然而在諸多學者提出鯨鯊資源問題的警告之後,許多國家在該種類被CITES列入保育名錄之前即紛紛採取了必要的保育及管理措施。

  馬爾地夫是最早針對鯨鯊進行全面保護的國家,該國1995年即公告禁捕鯨鯊,之後1998年菲律賓政府宣布禁止任何鯨鯊的漁獲及貿易行為,1999年則有澳洲及宏都拉斯宣布禁捕,貝里斯及泰國於2000年宣布,印度亦於2001年宣布禁捕鯨鯊,另墨西哥則是將鯨鯊列入「責任制鯊魚與類似物種之漁業」的法規裡面,而美國選在東岸制訂了一系列的鯨鯊保育規範,同樣的,南非亦打算將鯨鯊全面立法保護。除了立法保護之外,更有國家(或地區)發展「鯨鯊生態旅遊」(以「與鯨鯊同游」為主題的生態旅遊)來增加經濟收益,以減低對漁業的衝擊,澳洲是最早發展這項事業的國家,在1993年便於尼加魯水域成立海洋公園,而菲律賓則是在禁捕鯨鯊的同時,於東索這個地方發展鯨鯊生態旅遊,之後陸續還有貝里斯、墨西哥、聖誕島(澳屬)等發展與鯨鯊相關的觀光事業。

四、台灣對鯨鯊之保育管理

  台灣針對鯨鯊保育資源進行了一連串的規劃與管理,詳述如下:

  (一) 成立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

  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及促進鯨鯊資源之永續,於2002年設置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漁業主管部門、學者專家、漁民代表及漁業團體等),統籌研訂鯊魚漁業管理相關措施。

  (二) 建立「鯨鯊漁獲通報制度」

  自2001年7月建立鯨鯊漁獲通報制度,要求漁民捕獲鯨鯊須透過一定程序通報,藉以統計漁獲量及蒐集生物學資料。

  (三) 實施「鯨鯊總捕獲量管制」(配額)

  自2002年7月起實施鯨鯊總捕獲量管制,逐年調降每年漁獲配額至全面禁捕,其管制措施如下:

  1. 2002年7月~2003年6月:限捕80尾。

  2. 2003年7月-2004年12月:限捕120尾(年平均80尾配額)。

  3. 2005年度:限捕65尾。

  4. 2006年度:限捕60尾,實施體長4公尺以下不得捕獲之規定。

  5. 2007年度:限捕30尾(禁止使用鏢刺漁法捕獲鯨鯊;實施體長4公尺以下不得捕獲之規定;並獎勵漁民將誤入定置網鯨鯊標識放流)。至3月27日達該配額後,規定自6月27日起即禁止販賣鯨鯊(肉);國貿局公告自10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鯨鯊;公告自11月1日起禁止持有鯨鯊。

  6. 2008年度起:全面禁止捕撈、販賣、持有及進出口鯨鯊。對於誤入定置網之活體鯨鯊,將以標識放流方式進行科學研究。
     鯨鯊保育管理大事紀

五、鯨鯊標識放流科學研究及執行成效

  近年來除委託學界進行鯨鯊全面漁獲情形的調查,及進行鯨鯊的生物學研究外,並持續請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著手進行鯨鯊標識放流的研究工作,以對其生態與行為能有更進一步地瞭解。

  2002~2005年,即以衛星定位標識籤標識放流5尾鯨鯊,其中3尾成功接受到訊號,對於鯨鯊幼魚在台灣周邊海域的洄游路徑以及棲息環境,有了更多更深的瞭解,研究成果在澳洲的鯨鯊研討會發表時,各國專家莫不感到興奮,也對台灣的結果相當重視,該論文亦正式發表於國際的學術期刊上。

  2005~2006年則用了另一款式的「自浮型可記錄式衛星標識籤」標識放流2尾鯨鯊,亦順利地自人造衛星接受到標識籤所記錄的資料,除了更瞭解鯨鯊棲息的深度之外,亦掌握了其不同季節的移動洄游模式,以及洄游的原因。

  2007年起,台灣開始獎勵漁民將誤入定置網之活體鯨鯊標識放流,如在配額30尾內由定置網捕獲之活體鯨鯊提供標識放流者,每尾依體長大小發給25萬元至174萬元獎勵金;配額滿後提供標識放流者,每尾發給3萬元獎勵金。

  由於衛星定位標識籤等電子籤造價不斐且經費有限,因此參考國外的作法,除部分鯨鯊繼續使用衛星定位標識籤外,如在無電子籤可供標識的情況下,另以成本較低之傳統籤標識放流鯨鯊,以持續進行鯨鯊標識放流工作。迄至2007年11月止,配額內所捕獲之30尾鯨鯊,其中有12尾已辦理標識放流,放流之獎勵金計347萬元;配額外捕獲之鯨鯊計辦理29尾標識放流,獎勵金81萬元。放流之鯨鯊中,計有10尾以衛星定位標識籤放流,31尾以傳統籤標識放流。衛星定位標識放流的鯨鯊中,其中1尾更是體長超過10米的成熟雌魚,該尾的訊號記錄資料已成功接收到,待進一步解碼分析之後,必定能有更多的收穫;其中1尾個體在放流後連續兩天游進鄰近定置網被捕獲,所以得以取得更多洄游的資訊,而其它訊號資料則仍在等待接收中。
 標識鯨鯊的衛星定位標識籤以及鏢頭
標識放流鯨鯊之洄游路徑
六、結語

  鯨鯊為世界上現存最大型的魚類,具有成長緩慢、性成熟遲緩、產仔數少及生命週期長的特性,也因此對於漁獲壓力異常敏感,過度地開發與利用將導致其族群生存危機。從國際保育的趨勢看來,漁獲禁止是必然的,為鯨鯊資源之永續,台灣除了持續進行科學研究外,從實施鯨鯊漁獲通報、總捕獲量管制,以至於全面禁止捕撈、販賣、持有及進出口鯨鯊,台灣實已善盡了身為一個負責任的漁業國家應有的作為。
 被標識鯨鯊棲息溫度變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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