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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簡介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有關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之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中央主管委託特定機關、法人辦理。為使產銷履歷驗證結果受國際認同,以提升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國際競爭力,由經國際性認證機構以國際規範認證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實有其必要,故以委託方式由國際性認證機構辦理認證似為可行;惟通過驗證之農產品依法得使用具公權性質之TAP標章,由農委會自行辦理認證以監控驗證機構品質亦屬合理;另以職權委託方式辦理尚涉預算法適用問題,造成規劃輔導產銷履歷驗證制度者(農委會)補助認證者情形,使受託機構之公正獨立性遭受質疑。

  針對上述問題,農委會為使產銷履歷認驗證體系兼具國際認同及政府公信力,決定採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認證之方式,並參考經濟部辦理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商品檢驗指定實驗室認可及EUREPGAP辦理認可驗證機構登錄之模式,於96年11月19日發布「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中,明定國際性認證機構經農委會審核成為「特定評鑑機構」資格後,其在相關領域之認證,將為驗證機構向本會申請認證之必要條件,確立我國產銷履歷認驗證體系之雙軌架構。未來期能在國際組織及政府對於驗證品質的雙重把關下,確保產銷履歷農產品符合規範,俾營造安全、安心的農產品生產及消費環境。

  「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計八點,重點如次: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及依據:本要點係為由農委會辦理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業務,依據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所訂定。

二、認證範圍:辦理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所需能力因驗證申請者之經營品項而異,故依辦理驗證之內容將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分為八類範圍,包括一般作物、有機作物、作物加工、家畜、家禽、畜禽加工、養殖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

三、認證、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方式:為使本會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業務充分運用國際認驗證體系資源,經參考經濟部辦理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商品檢驗指定實驗室認可及EUREPGAP辦理認可驗證機構登錄之模式,將國際性評鑑機構在相關領域之符合性評鑑結果,列為驗證機構申請認證之要件,爰將通過國際性評鑑機構採國際規範及政府相關法規對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所為之評鑑,列為申請本會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之先決條件,並將該等機構核發之證書列為應檢附文件,俾利相關審查之進行。

四、特定評鑑機構應具資格條件:為確認特定評鑑機構相關評鑑辦理過程符合本會對產銷履歷驗證機構之國際性、適法性及制度推動上之期望,爰於本點明確規定本會應對該等機構審查並持續確認之條件,其中包含本身運作之國際規範符合性、所提供產銷履歷符合性評鑑服務之評鑑標準對國際規範及本會特定要求之符合性等。

五、認證、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審查之程序及認證規範。

六、追蹤查驗之時機及辦理程序。
附圖: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認驗證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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