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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簡介

漁業署 沈珍珍

壹、前言              

  台灣養殖漁業由於種苗生產與養殖技術精進,在周邊產業共榮發展結果,陸上魚塭養殖及海上箱網養殖水產品,已為國內外食用性高經濟魚類的主要供應來源,年產量達30餘萬公噸,產值超過新台幣300億元,長久以來,為4萬養殖戶、13萬養殖漁家人口的主要經濟來源。

  近年來基於產業上、中、下游的延伸發展需要,如離島間的種苗運搬及養殖場間的成魚運搬,加上國內及香港消費習性偏好食用活魚等因素,在國內尚未有足夠適合且方便養殖業者運搬養殖活魚的船舶前,有必要利用漁船協助運搬石斑魚等大宗且具外銷價值的養殖活魚,以提高運搬效率,增加業者經營利基。

  為提升養殖產業競爭力,並使有意從事運搬養殖活魚業務的漁船有所依據以辦理申請程序,本會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並於96年12月19日發布施行。

貳、內容重點說明

  本辦法全文共15條,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一、為確定漁船運搬的活魚屬本國養殖活魚,並與其他來源的魚貨作明確區隔,規定可供漁船運搬的養殖活魚須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或「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完成申報。

二、為與交通部主管收受報酬經營貨物運送業務的貨船有所區隔,明訂漁船漁業人與養殖漁業人須為共同合作關係,亦即須為同一漁民(業)團體的會員。

三、現階段開放漁船可以運搬的養殖活魚種類,以石斑魚類、海鱺、赤鰭笛鯛、黃錫鯛、白點笛鯛、黃鱲鰺及九孔等7種國內大宗養殖且具外銷價值的魚(貝)苗及成魚(貝)為限,以後如再有需求,隨時檢討修正。

四、台南以南地區為前述7種高經濟價值魚類的主要生產地區,為符合實際需要,漁船裝卸養殖活魚並得以進、出的港口,以台南市安平漁港、台南縣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等6縣市內10個漁港為限。

五、鑑於台灣與大陸地區並未直航,又台灣至東南亞國家間距離較遠,且屬於國際海運主要航線,因此目前對外卸魚港口以香港地區為限,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貨物。

六、漁業人以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應分二階段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一階段為籌辦許可,第二階段為作業許可:

  (一) 籌辦許可階段為基本資料審核,倘於最近3年內有涉及偷渡、走私案件經漁政機關處分有案或有僱用外籍、大陸船員者,不得申請。

  (二) 供活魚運搬作業的漁船倘須改造船體者,因其須改造艙間以裝載活魚,恐將影響漁船穩度,因此規定於取得籌辦許可文件後,應檢附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行安全穩度之認可文件,並依漁業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改造。

  (三) 為掌握運搬養殖活魚漁船的動向,並與一般漁船有所區隔,漁業人申請籌辦許可通過後3個月內,應於漁船裝設「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且經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合格每四小時回報一次船位,並須於漁船駕駛室外髹漆或張貼「養殖活魚運搬船」字樣,再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

七、因漁船從事運搬養殖活魚的作業模式及型態與一般漁撈漁業不同,因此規定漁船經許可從事運搬養殖活魚期間,不得從事原特定漁業。

八、經許可從事養殖活魚運搬業務的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3日前,檢附漁船裝卸清單及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送養殖活魚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以確認所運搬的魚貨符合養殖放養申報書所填報的魚種,且全年運搬總量未超過當年申報的放養總量,並於出、進漁港時將確認後的清單送交海岸巡防機關檢查,以達到管理的目的。

參、結語

  水產養殖事業被許多國家或地區視為21世紀未來50年最熱門之新興事業,身處四面環海的台灣,養殖漁業已有300餘年的歷史,在此一產業領域上,一直被視為技術先進國家,尤其單位面積生產量、養殖種類多樣化及水產種苗生產技術上,更是領先其他國家,惟如何在產銷管道上取得優勢的競爭力,以與其他國家相抗衡,為國內養殖產業發展當務之急。

  本辦法實施後,除可立即解決養殖活魚於國內漁港及離島間的運搬問題外,並可協助其拓大銷售市場,增加養殖漁業產業競爭力,維持漁村重要經濟來源。

  本辦法業公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http://www.fa.gov.tw;漁業法規>漁業法規最新訊息),可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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