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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 王東良

壹、前言

  農會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66年7月22日依職權訂定發布,歷經69年11月17日、76年7月20日及89年1月26日共3次修正。嗣90年1月20日農會法修正第49條之1,規定本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會爰於93年3月31日配合修正法據,同時針對其附表之考核計分項目作大幅修改。為使考核評分客觀簡明,並引導農會強化財務管理,於95年5月16日再修正本辦法附表之各項評定項目配分、衡量指標與計分標準。

  本次修正係依據95年11月15日本會第722次主管會報決議「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近半年遭搶、遭竊情形及因應對策」,以及同年12月8日研商修正農會考核計分表有關信用服務配分相關事宜會議中,有關「基層農會考核表之信用服務項配分仍維持原配分標準,請農業金融局調整該信用服務項目中各款目之計分標準,並酌予加重信用部金融安全維護之計分」之決議辦理。其目的主要在鼓勵農會加強信用部安全防護及引導農會增提信用部事業公積;另配合96年6月20日農會法修正第25條,規定考績甲等總幹事得續聘之獎優汰劣精神,併同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重點

一、參考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2條第3項,農會該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總幹事及員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規定。明定農會年度決算虧損或發生重大缺失者,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考列優等。

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瞭解主管機關辦理農會考核情形,以作為法規研修及制定整體農會輔導及農業發展政策參考。明定主管機關完成評定成績,應連同第3條所定附表一、二之考核計分表,一併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5條)

三、鑑於農會當年度考核係考核前1年度之實際經營狀況。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過渡條款,規定主管機關於97年間辦理96年度農會考核,其考核項目及計分標準,仍適用本辦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規定;同時,刪除現行條文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之但書規定。

四、為強化農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及防範犯罪,修正考核計分表有關信用部安全維護之計分項目,並提高其計分權重。

叁、結語

  農會考核辦法修正後,將可引導農會做好信用部安全維護工作,並能有效評量農會經營績效,使農會考核制度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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