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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與沿革

概述

農業部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設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各司處並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歷史沿革

我國自古以農立國,凡百庶政,莫不以農為本,專置農官,職司其事。民國肇造迄今,農政機構雖屢經嬗遞,惟為謀求建立完整體制,並無軒輊。溯自民國元年,南京臨時政府成立時,即設置實業部,掌理農、林、工、商事務,為我國現代農業行政機構之濫觴。民國2年,北京政府成立,將實業部分為農林、工商2部。民國3年又合併為農商部,掌管農林、水產、畜牧、工商、礦冶等事宜。14年國民政府成立於廣州,設實業部。迨北伐統一,改名為農漁部,隸行政院,掌理全國農、林、漁業行政事務。嗣於19年,農漁部與工商部合併為實業部,隸行政院,掌理全國實業行政事宜。抗戰爆發,政府為因應戰時需要,於27年復將實業部改名為經濟部,下設農林司,29年再將農林司擴大為農林部。抗日期間國民政府為調配軍糧民食,於30年4月成立糧食部。行憲後,兵燹迭起,政府為精簡組織,遂將原農林部改為農林署。38年政府播遷台灣,在經濟部下設置農業司,負責農政事務;嗣為擴大其掌理範圍,復易名為農林司。70年11月,因應經濟發展需要,農林司擴大人員組織與職掌,升級為經濟部農業局。

抗戰勝利,政府為復興農村,於37年10月1日,依據中美兩國所簽經濟合作協定,在南京成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簡稱農復會),協助我國戰後農村復興工作。大陸淪陷後,農復會亦隨政府來台,除擁有優秀之國內外農業專家群外,並提供充裕之資金,為台灣早中期農村復興而奉獻心力。67年9月15日,美方照會我國終止雙方合作並停派農復會美籍委員,6個月後中美經合協定依約自動失效,農復會乃於68年3月15日結束。政府為繼續借重該會國內專家,積極推展農業發展工作,乃於同年3月16日將農復會改組成立「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簡稱農發會),為行政院之農業諮詢、設計、協調單位。

73年7月20日,政府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集中中央農政事權,決定將農發會與經濟部農業局合併改組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同年9月20日正式成立。於是中央農政機關組織,始趨於一元化,不但事權統一,且組織、經費亦漸臻充實,成為完整之中央農政體系。

87年8月1日,政府為永續經營漁業資源暨強化動植物防疫檢疫業務,決定由農委會漁業處升格成立漁業署;農委會農糧處及畜牧處部分人員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部分人員合併成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使我國漁業政策、漁權保障、漁業資源開發暨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更趨完善。

88年7月1日,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依據暫時條例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原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及糧食處裁併為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及第二辦公室、原所屬機關改隸為農委會附屬機關。使中央與地方農政事權統一,並提昇行政效率。

92年10月12日,政府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對農業產生的衝擊,成立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期加速發展高科技農業,透過專業園區的產業聚落效應,加強國際行銷,以解決過去農民單打獨鬥、缺乏通路的問題,實質提昇我國農業全球競爭力。

93 年 1 月 30 日,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一階段完成後所進行各部會地區辦公室及改隸機關組織作業,將農委會原農糧處與中部辦公室及第二辦公室等單位之業務整併成立農糧署,並為應地區農業發展需要,將農委會原北、中、南、東四區糧食管理處調整為農糧署之分署;另配合農業金融法通過,新設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99 年 6 月 11 日,配合精省改隸機構法制化,健全組織功能,並強化業務整併,農委會茶業改良場原所屬文山、魚池及臺東等 3 個分場改置為派出單位。

107年7月1日,為執行阿里山林業鐵路及鐵路週邊文化資產之永續發展,結合林業文化及自然保育,發展優質生態旅遊體驗,農委會林務局成立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

109年10月1日,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農委會成立農田水利署。計有直屬機關(構)24個,直屬機關之所屬機關(構)35 個,總計 59 個所屬機關(構)。

112年8月1日,為回應農業界期盼,因應氣候變遷,區域衝突加劇,農業需積極轉型,農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計有直屬機關(構)24個,直屬機關之所屬機關(構)31個,總計55個所屬機關(構),以因應內外部環境挑戰,永續發展農業。

  • 發布單位:農業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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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04-13:15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