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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查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黃中道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防止禁用、偽劣農藥之發生,提升農藥生產、販賣業者素質,爰於92年12月15日訂定發布「農藥檢查辦法」,茲配合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施行,並因應農藥檢查相關業務之實際需要,爰於97年4月24日修正「農藥檢查辦法」。

貳、修正重點說明

  農藥檢查辦法修正案全文計有11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增訂禁用農藥檢查之相關規定,並修正各款援引本法之依據。(修正條文第4條)

三、配合本法用語,「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另增訂農藥業者應提供檢查所需相關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四、增訂檢查紀錄對受檢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簽名或蓋章者,農藥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修正條文第6條)

叁、結語

  為防止禁用、偽劣農藥發生,落實農藥管理,在農藥生產、販賣業者之管理層面上,農政單位依據農藥管理法辦理監督、檢查及取締工作。為避免檢查、取締作業發生爭議,於農藥管理辦法規範相關檢查事項及抽驗流程,有效遏止不法業者。農委會另依據本辦法訂有「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獎勵優質合法農藥業者,營造優良農藥生產及販賣環境,提升農藥業者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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