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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獎勵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黃中道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鼓勵民眾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偽劣農藥,爰於92年12月15日訂定發布「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獎勵辦法」,茲配合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施行,增列有關禁用農藥規定;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修正提高檢舉獎金額度及發放方式,以有效遏阻不法並符合管理之需要,爰於97年5月21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貳、修正重點說明

  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獎勵辦法修正案全文計有13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增訂有關禁用農藥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6條及第8條)

三、為鼓勵民眾檢舉禁用農藥及偽農藥,提高檢舉獎金發放額度。(修正條文第4條)

四、為鼓勵民眾檢舉,修正檢舉獎金發放方式,於檢察官起訴後即發給二分之一獎金,並增訂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為緩起訴處分或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亦發給二分之一獎金。(修正條文第8條)

五、為提升對檢舉人及協助查緝人員之安全,明定由主管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關對威脅、恐嚇等行為依法辦理。(修正條文第11條)

參、結語

  近年來國內之禁用、偽劣農藥每年仍查獲數十噸以上,主管機關受限人力及資訊取得,鼓勵民眾提供不法農藥相關資訊,故提高檢舉獎勵之金額,降低領取獎金門檻,並明定由主管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關對威脅、恐嚇等行為依法辦理,以保障檢舉及協助人員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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