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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蔡恕仁

壹、前言

  由於使用農藥防除農地有害生物效果迅速,有利於農產品產量與品質的提高,因此農藥的使用是農業生產過程中主要的有害生物防治方法。惟因農業環境變遷,近年來從事農業人口已逐漸減少與老化,又部分農藥具有毒性,其使用過程中的危險性及採收之農產品是否有農藥殘留等問題為社會大眾所關切,故為保護環境及保障國人健康,並達到合法、適量使用農藥之目的,及因應農業人力的不足,建立農藥代噴制度的需要與日俱增。茲配合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施行,依據該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爰於97年5月7日訂定發布「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貳、重點說明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計有10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1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並得委任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第2條)

三、訓練課程內容包括農藥相關法規、植物保護相關事項、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及農藥使用技術,並規定總時數至少24小時,且訓練費用由受訓者負擔。(第3條)

四、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所需之資格條件、退訓、訓練及格基準、成績複查及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保存期間。(第4條至第8條)

五、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證明之申請、變更、毀損、遺失、滅失之換發或補發程序。(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10條)

參、結語

  依本辦法所設定之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資格年齡為18歲之限制,訓練則主要著重於代噴器械之操作。未來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以經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農藥代噴業務,將可有效降低農藥誤用、殘留過量等情形發生;另輔以適時、合理地使用正確的農藥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則不僅可減少農藥的使用量,對於農作物的生產安全,亦能更進一步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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