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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黃富美

壹、前言

  有鑒於農藥生產業者及販賣業者在農藥管理上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為落實農藥管理工作,提昇兩者之品質,營造優質農藥經營環境,推動優質之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發揮優良業者之示範功能,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之農藥管理法,第44條第1項即明定「主管機關得定期對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進行評鑑,並得就評鑑優良者獎勵之」,第2項明定「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爰依據上揭法令之授權,訂定「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並於97年5月7日發布施行。

貳、重點說明

  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全文計有7 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之評鑑,得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糧署及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代表、植物保護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俾利協調、規劃及執行評鑑等相關事宜。(第2條)

二、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前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評鑑範圍、項目、方法、程序、評鑑業者家數基準及奬金額度等事項。(第3條)

三、明定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分數分為四等級,經評鑑為特優等或優等之業者,主管機關得給予奬勵。(第4條及第5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時,初審作業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6條)

參、結語

  由於農藥生產業者及販賣業者在農業生產及植物保護上極為重要,因此,提升兩者之素質,並鼓勵其對農業生產及植物保護作出最大的貢獻,乃訂定此奬勵辦法最大之目的。而在鼓勵優良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的同時,對於非法業者,防檢局則仍加強查緝,以維護合法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96年12月11日假南投縣政府舉辦「96年優良農藥販賣業者表揚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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