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修正簡介

漁業署 歐武雄
壹、前言

  為因應國內漁業資源逐漸失衡及國際加強公海管理等整體漁業管理趨勢,政府自民國78年起全面實施漁船汰舊換新制度,以降低漁撈努力量,準此本會依據漁業法訂定「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以為規範漁船建造、汰建及核發證照之法源依據,期間因應國際及國內漁業管理變化,迄今歷14次修正。國內鰹鮪圍網漁船多數已老舊,目前規定無法將舊船汰換為經濟船型,如船齡超過25年未依限汰舊換新,汰舊噸數則縮減為百分之74,導致競爭力降低。

  另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均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目前中西太平洋圍網漁船漁撈能力主要以出缺1艘則遞補1艘方式管理(與我國以1噸換1噸管理模式不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05-01決議敘明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FFA)之諾魯協議國家自96年12月1日起針對圍網漁船實施vessel days scheme,其係以漁船總長度作為計算漁撈能力之基準,並分為未滿50公尺(權數為0.5)、50公尺以上未滿80公尺(權數為1)及80公尺以上(權數為1.5)等3類,為妥適解決我國籍圍網漁船汰建事宜,宜修正現行準則部分條文。

  又為因應國際間加強總長度15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小型鮪漁船之管理,因此96年3月21日修正準則條文中將所有漁業種類之漁船汰建規模以長度分為3等級,並限制各長度級之建造噸位,以確實掌握各長度級及各漁業種類之漁船艘數及噸數。惟對於總長度15公尺以上未滿20噸相同漁業種類漁船,在前次修正中未納入規範,因此實務上產生該等漁船之汰建範圍模糊,經漁民反映並召開協調會議溝通後,對於該等漁船之建造需要調整並給予造船廠1年緩衝期作為因應,並納入規範,以符法制。

  同時本準則於民國78年訂定時,即明定珊瑚漁業漁船除原有漁業證照到期申請換發者外,不核發新漁業證照。惟仍有部分漁船擅自捕撈深海珊瑚,因其採捕對象主要為紅珊瑚,並未涉及距岸12浬以內之造礁珊瑚及軟珊瑚類,且非華盛頓公約組織(CITES)附錄1或附錄2保育物種,為兼顧漁民生計與資源保育目的,有必要將前列管有案之漁船納入有效管理。

  本準則歷年皆因應國際管理趨勢及國內漁業發展進行修正,做為漁政及漁業資源管理依據,針對目前面臨問題,爰著手修正本準則,於民國97年5月22以農授漁字第0971321101號令發布實施,修正條文計7條。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本準則第3條第4款「累積等同噸級」文字修正為「同總長度級」,以總長度作為汰建鰹鮪圍網漁船之基準,與現行中西太平洋漁撈能力管理趨勢相符。(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對於總長度15公尺以上未滿20噸相同漁業種類漁船,在前次修正中未納入規範,爰修正本準則第15條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

三、總長度15公尺以上未滿20噸相同漁業種類漁船,在實務建造需要調整且給予建造小船之造船廠因應時間,爰給予1年緩衝期。(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四、將我國鰹鮪圍網漁船以總長度區分為3類,新建造時不受第14條及第15條補足汰舊噸數之限制,但新建造漁船汰舊噸數,仍以原汰換漁船汰舊噸數為主。總長度較小之鰹鮪圍網漁船不得單獨或合併汰建為總長度較大之鰹鮪圍網漁船,總長度較大之鰹鮪圍網漁船僅能單獨汰建為總長度較小之鰹鮪圍網漁船,不得分割汰建為數艘。(修正條文第15條之2)

五、增列96年12月31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之漁船,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兼營珊瑚漁業。(修正條文第23條)。

六、配合第28條刪除,爰將本條文內容中「第28條」文字刪除。(修正條文第27條)。

七、本條規定我國人經營之外籍圍網漁船期限已於96年7月31日屆滿,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28條)。

參、結語

  國內鰹鮪圍網漁船多數已老舊,目前規定無法將舊船汰換為經濟船型,如船齡超過25年未依限汰舊換新,汰舊噸數則縮減為百分之74,導致競爭力降低。為妥善解決鰹鮪圍網漁船在台建造事宜,本次修正將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FFA)之漁船作業天數方案(vessel day scheme,VDS),以漁船總長度作為管理基準導入,作為我國汰建鰹鮪圍網漁船之參考,本準則修正後,鰹鲔圍網漁船汰舊換新依總長度級別管理,不受噸數限制,以提升鰹鮪圍網漁船在國際上之競爭力。另為因應國際間加強總長度15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小型鮪漁船之管理,訂定落日期限,給予造船廠1年緩衝期,明確該等漁船之汰建範圍,落實該等漁船之管理。

  為強化珊瑚漁業管理,修正本準則後,已另訂定包括漁區、漁期、出口量限制,及要求裝設漁船監控系統及填寫漁撈日誌等管制措施,並研擬增訂珊瑚漁船進出作業港限制、強化出港申報及進港檢查、指派觀察員隨船出海、漁業巡護船及海巡艦艇海上登臨檢查等具體管理作為,對經查獲違規者立刻取消許可,並即拆除相關珊瑚漁撈設備,以落實嚴格執法,期達強化有效管理,兼顧漁民生計與資源保育目的。

  本準則業公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

  (http://www.fa.gov.tw;漁業法規>漁業法規最新訊息),可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7-08-27:1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