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蘇俞丞

壹、前言

  農藥廣告申請審查辦法於92年6月13日發布施行,茲配合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施行,並因應農藥經營環境改變、廣告媒體多元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97年5月19日公告修正「農藥廣告申請審查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條文共計11條。

貳、修正重點說明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36條之規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之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而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其文字、畫面或言詞,以公文附件形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申請核准。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名稱配合其他農藥相關法規修正為農藥業者,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

三、為避免誤導大眾,增列農藥廣告所載內容不得與事實不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四、因應管理現況,放寬成品農藥廣告不得加註或宣播國外農藥原體供應廠商之名稱限制,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

参、結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本(97)年5月19日以農防字第0971484292號函發布修正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違反有關登載或宣播農藥廣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可依農藥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7-08-28:1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