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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簡介

畜牧處 周文玲

壹、前言

  為因應國內外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之發展趨勢,我國「動物保護法」自8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於97年1月16日全案再予修正,其中第13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配合「動物保護法」之修正,將前於96年9月27日發布實施「宰殺經濟動物之人道方式」,自行政規則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並因應立法院附帶決議,就畜禽屠宰流程,自卸載、繫留、驅趕、保定、致昏及放血等作業,應遵行之人道管理事項進行規範,經參採歐美先進國家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與世界糧農組織(FAO)等國際組織就動物福利及人道屠宰之相關規範,並考量我國產業現況,爰訂定「畜禽人道屠宰準則」,於97年9月25日以農牧字第0970040877號令發布施行,規定條文計13條。

貳、重點說明

一、適用範圍

  本準則適用於屠宰場進行之畜禽屠宰作業,包括畜禽卸載、繫留、驅趕、保定、致昏及放血之作業過程。(條文第2條)

二、畜禽人道屠宰之作業原則

  (一) 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對畜禽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條文第4條)

  (二) 有必要使用電擊棒進行個別家畜之驅趕時,應將電壓減低至50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條文第4條)

  (三) 繫留區應提供清潔飲水,且不得以刀具或尖銳器物對畜禽進行傷害性標記。(條文第5條)

  (四) 畜禽屠宰作業除應依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有效致昏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條文第6條)

  (五) 電擊器、撞擊器、氣體致昏設備或其他符合人道致昏作業使用之設備,應維護良好狀態。(條文第6條)

  (六) 畜禽屠宰應視人道致昏作業之需要,依動物種類及致昏方式予以適當保定。(條文第7條)

  (七) 畜禽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但為宗教、特殊民俗、緊急屠宰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等因素之一者,不在此限。(條文第10條)

  (八) 放血作業應於畜禽昏厥後、恢復知覺前完成。(條文第11條)

  (九) 符合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得施以緊急屠宰之家畜,應以最快速直接致死方式為之。(條文第12條)

三、畜禽之人道致昏方式、適用對象及應注意事項: DOCX/ pdf / odt

四、畜禽有效致昏之判定基準

  (一) 家畜:無眼瞼反應、無節律性呼吸、對擰耳刺鼻無反應、無平衡反應、無發出聲音或四肢僵直後之無意識踢動。

  (二) 家禽:無眼瞼反應、無節律性呼吸、翅膀緊貼、腿部僵直、軀體無意識震顫、陸禽頭頸下垂或水禽頭頸與身體成垂直。

參、結語

  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的重要指標,經濟動物福利議題亦已蔚為國際潮流。屠宰作業為人道管理措施中重要之一環,期透過立法明定屠宰作業應遵循之人道管理規範,避免畜禽在屠宰過程遭受不必要之緊迫或傷亡,降低經濟損失,提升動物福利。未來,我國將逐步推動經濟動物之人道管理措施,期讓我國畜牧產業在追求提升效率與品質之餘,亦能兼顧動物福利,與世界潮流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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