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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對我國輸美植物及其製品之影響及因應

駐美代表處經濟組 林麗芳

一. 前言

美國雷斯法案 (Lacey Act) 最初於 1900 年由愛荷華 (Iowa) 州眾議員 John Lacey 提出,並於同年 5 月 25 日由 William Mckinly 總統簽署生效,是一項保護野生動植物之法律,禁止非法來源之植物及其製品 ( 林產品 ) 進行貿易行為。其內容主要針對非法的商業運輸野生動物和非法本地種植物,是美國打擊野生動植物犯罪最有力的法案。

雷斯法案歷經數次修訂,去 (2008) 年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 (Amendment) 係 2008 年美國糧食、保育和能源法案 (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 ,簡稱農業法案 (2008 Farm Bill) 的一部分,相關條文載於農業法案第 8 篇 Section 8204 , 禁止非法砍伐原木行為 (prevention of illegal logging practices) 章節, 業於 2008 年 5 月 22 日正式生效, 180 天內正式實施,亦即 2008 年 12 月15 日 開始實施。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木製品消費市場,美國為對抗非法採伐及相關貿易對珍貴生態系統之影響及組織犯罪,於是採取措施,打擊來源非法之木材和植物製品的進口,並於 2007 年由來自俄勒岡州的國會議員 Earl Blumenauer 和參議院議員 Ron Wyden 向國會提出修改雷斯法案的提議,得到美國環境保護組織、工業部門和勞工群體的支持, 併入 2008 年美國農業法案中 。

由於台美農產貿易關係十分密切,美國為我國最大農產品進口國也是我國第四大農產品出口國,就林產品及其製品而言,美國更是我國第二大林產品及其製品出口國,因此,該法案對我國也相對重要。本文乃簡介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內容、申報規定、執行方式及處罰措施,並簡析其對輸美植物及其製品進出口的影響及因應的策略。

二. 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之重要內容

(一) 擴大保護範圍 : 包括任何違反州政府、聯邦、美洲原住民、其他國家法律規定之野生動、植物、魚之進口、出口、運輸、銷售、接受、獲取或購買等。 2008 年雷斯法案修訂前,有關非法植物及其製品貿易之規定條款很少,僅限於美國本土物種並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CITES )」或美國州法律規範的保育物種。雷斯法案修訂後,擴增植物的執法範圍,包括任何野生植物、樹木及其根、種子及相關部分,並擴及來自天然林與人工林的林木、木材以及其他植物製成的產品等。目前排除的項目僅為食用作物 (common food crops) ,樹以外之普通品系 (common cultivars) 植物及研究用科學樣本和攜帶介質之活體植物;但研究用樣本及活體植物如屬美國本土瀕臨絕種物種 (Endangered Species Act) ,或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CITES )」,或美國州法律規範的保育物種,仍屬雷斯法案保護範圍。

(二) 涵蓋製品在內 : 該法案修訂後,禁止非法來自於美國各州或其他國家的植物,並擴及植物製品,如鋸材、木漿、紙、紙板、傢俱、工具、傘、印刷物質、 樂器、 植物樹脂產品、藥品、紡織品、船、汽車、火車、飛機 等之貿易。

(三) 增列進口申報 : 爲增加木材及林產品交易透明度, 美國海關依據 2008 年雷斯法案修正案,將要求 進口商在每次船運植物或林產品 進口報關 時, 增列 須提出申報之項目資料,包括植物物種學名、採伐來源國家、進口金額及數量等。倘屬於使用再生原料製造之紙或硬紙版者,可免予申報來源國家。

(四) 採取階段方式執行

1. 2008 年 12 月 5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期間,美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局將製作樣本,供進口商自願性申報,業者違反將不致受到處罰。

2. 2009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國土安全部海關暨邊境保護署 (Customs and Boards Protection) 將配合完成電子化申報系統,針對海關分類稅則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第 44 章 ( 木材及相關產品 ) 及第 6 章 ( 活樹、植物、種球、切花等 ) 強制實施,屆時業者可透過該系統操作。

3. 2009 年 7 月 1 日 後,預計將實施範圍擴大至海關分類稅則第 47 章 ( 木漿 ) 、第 48 章 ( 紙及紙板 ) 、第 92 章 ( 樂器 ) 及第 94 章 ( 傢俱 ) 。

4. 2009 年 9 月 30 日 後實施範圍擴大至其他章節產品。

(五) 加重罰則:包括罰鍰、沒收、刑事處罰及監禁。

1. 行政罰鍰:倘被告實際瞭解或在交易過程中應瞭解魚類或野生動植物,為間接違反法律取得、占有、運輸或銷售之產品,最高可處以 10,000 美元之行政罰鍰。

2. 刑事處分:刑事處分則依情節不同,分為罰款及監禁等不同程度,個人最高可處以 250,000 美元及 5 年監禁徒刑,團體最高可處以 500,000 美元。

三. 雷斯法案修正案 之影響

美國是全球最大的木製品消費國家,雷斯法案的修正,涵蓋製品範圍廣泛,影響相當深遠,而首當其衝的為中國,中國是美國最大的林產品供應國, 2007 年美國進口中國林產品的總量為中國全部林產品出口量的 22% ,價值約 850 億美元,尤其中國出口的林產品有相當比例是製成品,而其木材原料如木漿、鋸木、原木很多均是來自俄羅斯、印尼,巴布紐幾內亞、所羅門群島、秘魯等國,這些國家存在大量的非法採伐。雷斯法案之影響,延伸到美國以外國家法律規範的管轄範圍,規定加工和貿易企業在採伐、運輸或銷售木製品的過程之每一環節,倘違反任何交易發生國或美國各州的法律,均視為違反美國法律。舉例而言,如果某加工或貿易企業在印尼採伐,運輸木材因非法開採或未繳交相關稅金而違反印尼政府的相關法律,或使用這批木材加工成傢俱或木製品,銷售至美國,就會因跨國產品製造鏈與美國有關,而致違反雷斯法案,亦即從開採到交易過程中違反了所在國的法律,即判定違反美國雷斯法案。

台灣 2007 年出口至美國之林產品及其製品為 3,194 萬美元,主要為木材及其製品。與雷斯法案有關之出口者,包含海關稅則第 6 章活樹及其他植物,第 44 章木及木製品,第 45 章軟木及軟木製品、 46 章草及其他編結材料、第 48 章紙及紙板、紙漿等及 49 章書籍、印刷品和 94 章傢俱等,出口金額超過 2 億美元,其中以木製品傢俱為最大宗,而台灣木製品的木材原料主要由馬來西亞、澳大利亞、中國大陸及印尼等國家進口,因此雷斯法案對台灣林產品及其製品之加工、貿易者亦造成很大的影響,未來不僅因申報及來源調查增加成本,倘出口商採購木材時未詳盡調查木材來源的合法性,如果輸出到美國,將因觸犯雷斯法案而被處罰。

四. 因應建議

由於雷斯法案影響深遠,為避免觸法,林產品及其製品出口廠商之因應建議如下:

(一) 木材採購前瞭解法律規定:由於非法採伐木材之行為,涉及複雜的過程,例如在森林中加工原木,在大多數國家係屬合法的,但在有些國家則屬非法,因此木材加工和貿易企業宜仔細瞭解各木製品從採伐到銷售過程各環節的法律,避免觸法。

(二) 減少木材進口管道或減少採購樹種之種類:較少的進口管道和樹種,有利於資料蒐集及調查,相關憑證較易掌握,有效因應法律之要求。

(三) 減少採購被美國列為重點監測國家之木材:減少採購印尼等被美國列為重點監測之東南亞國家的木材,優先尋找供應美國或歐洲木材之供應商,或增加直接從美國、加拿大進口木材的比例,亦可避免被美國海關嚴厲監測。

(四) 購買木材原料時務必要有相關合法性證明:雖然書面保證仍可能因被認定木材來自非法採伐,而產品被沒收,但有文件證書,仍有一定的幫助。

(五) 增加企業環境保護的責任:包括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樹立企業環境保護的責任,提昇企業形象。

五. 結語

雷斯法案修正案,比歐盟為打擊非法木材採伐及貿易,對俄羅斯、中南美和東南亞國家林產品實行的「林產品法律執行管理和貿易的非強制性行動計畫」更為嚴格,這項法律的通過使美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禁止非法採伐木材及其製品進口、銷售或貿易的國家,對林產品、木製品及傢俱的供應鏈產生很大的影響。由於影響層面很大,目前美國行政機關及國會尚在研議雷斯法案實施日期、產品範圍、申報方式的細節,原則上將於 2008 年 12 月 15 日正式生效,海關對未申報之進口商將以勸導的方式要求改善,暫不課以罰則,過渡期至 2009 年 4 月 1 日。豁免條款之普通品系及食用作物,尚未公布,進口申報將配合國土安全部海關暨邊境保護署所定之電子化申報時程,一旦電子化完成,即開始強制執行。

該法案目前不包括微量條款,各方意見眾多,例如很多進口商質疑倘對植物種名及來源國不清楚者如何聲明,紡織品業者要求排除棉花,樂器業者要求說明個人樂器如何申報,目前美農部動植物檢疫局徵求評論意見將至 2008 年 12 月 8 日止。鑑於此法案範圍甚廣,影響甚大,建議我業者可於期限內積極提出評論意見。

全球森林正以每年 1,300 萬公頃的速度消失中,森林砍伐也造成全球溫室氣體 20 %的產生,雷斯法案未來的成效,取決於如何有力的執行。但因該法案涉及範圍廣泛,建議我國植物、林產品及其製品相關企業宜注意遵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利益受損,並影響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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