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農漁民福祉,維護農漁民權益
更新日期:109-07-27
一、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漁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政府於8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年滿65歲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簡稱老農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93年1月1日提高為4,000元,95年1月1日提高為5,000元,96年7月1日提高為6,000元,101年1月1日提高為7,000元,此後依法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調升不調降),105年1月1日調整為7,256元,109年1月1日調整為7,550元。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老農津貼者,應受排富規定之規範: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均不得請領老農津貼。103年7月16日修正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將申領老農津貼者所需之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年資由6個月提高為15年;對於修法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至其年滿65歲申領老農津貼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發給半額津貼。同時規範老農津貼請領人,最近3年每年於國內居住應超過183日。
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將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役之現有道路納入得扣除計算土地及房屋價值範圍;對於原已領取津貼者,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下,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得不受前述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限制;明定排富規定之所得比對年度為本會公告年度。
108年發放老農津貼計515億2,719萬餘元。自84年至108年,累計核發9,555億9,168萬餘元,受益農漁民人數累計134萬9,834人。
二、發放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依據行政院照顧弱勢族群學生政策,本會為落實照顧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不利因素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大專校院或高中職之機會,於92年8月訂定「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開辦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109年2月修正該要點為「農漁民子女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現行助學金額每學期每名學生4千元至1萬3千元,108年發放10億7,447萬2,500元,受益農、漁民子女9萬7,965人次。
協調教育部等機關建置全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對於申請2種以上助學措施,以擇優原則給與,落實助學政策美意及迅速有效勾稽農漁民子女申請政府學雜費減免優待補助案件。
三、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為減輕農漁民災損負擔,協助農漁民儘速恢復生產,立即公告救助地區、農產品項目及救助額度,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包括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108年因霪雨、低溫、旱災等、高溫、鋒面、豪雨、龍捲風、強風及颱風等天然災害,計核發災害救助金額約22.46億元,約74,637名農漁戶受益;低利貸款計貸放約3.88億元,299名農漁戶受益。
109年2月5日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9條及第6條附表,補充漁船(筏)不予救助之情形、修正災損估算方式,並新增農產業之蜂群、林業之林下經濟經營核准項目(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森林蜂產品)和漁業之在港漁船(筏)等救助項目;另將農產業之「蜂箱」修正為「養蜂」,並刪除每戶救助額度上限。
發布單位:農委會(輔導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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