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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8條修正簡介

農委會 張孝仁

壹 . 前言

  97 年中,農委會(以下簡稱本會)陸續接獲部分農會總幹事之反映,建議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將現行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方式自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即每一選舉人僅得圈選應選人數之半數),恢復為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之無記名連記投票法(即每一選舉人可圈選全部應選人數)以促進農會業務發展。經本會於 97 年 5 月 8 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農會總幹事、農會員工、農訓協會及本會法規會代表舉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又於 97 年 5 月 30 日函請各級主管機關(計 25 單位)及 97 年 7 月 23 日再請各級主管機關調查農會意見,經本會綜合彙整各界看法,雖有 52 %主管機關主張維持現行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以利農會內部有監督制衡機制,同時減少主管機關對紛爭之處理。惟超過 7 成農會建議恢復原 89 年以前之無記名連記投票方式,以示遵重人民團體自主自治精神,並減緩農會內部派系對立,農會界之聲音值得重視。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本會依據法制作業程序,進行本辦法之修法作業,包括擬訂修正草案、預告、意見處理等,最後於 98 年 1 月 5 日發布,茲 說明如下:

  一 . 本辦法前於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當時修正主要理由係為減少派系糾紛,有利農會內部制衡且減少農會經營弊端。 80 年代中期起,農會經營信用業務正面臨市場開放考驗,陸續發生多起經營困難及弊端危機,各界認為農會內部應有積極之監督機制,乃修正農會理事、監事選舉方式以為因應。惟本辦法自 89 年底修正,經 90 年及 94 年兩次改選運用以來,因理監事之席次分配反造成許多農會內部嚴重對立,且時有為反對而反對情事發生,嚴重影響農會會務、業務推動,甚至有農會理監事會無法順利召開或拖延議事情事,致原修正之目的難竟其功農會反受其害。

  二 . 近年來國內社經發展受世界經濟危機衝擊,政府為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安定社會,要求各部會應檢討法規鬆綁。為了適度解決現行農會內部對立紛爭,促進和諧議事,以加速農會業務創新,為農民謀取更大福利 ,是以本會接納農會界反映意見,進行本辦法之修正,爰 參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4 條規定,將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投票方式,修正為無記名連記投票法。惟為尊重少數代表意見,以但書明定,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出具同意書者,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

  三 . 此外, 90 年、 91 年農會信用部 34 家經營困難,被銀行承接之前鑑,政府 基於維繫農村基層金融安定功能,並建構完整且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考量,本會已成立農業金融局,並協助農漁會共同出資設立全國農業金庫,使以往各界擔心之農會信用業務管理問題,業納入正常制度化管理。

參 . 結語

  農會為臺灣地區最重要的農民團體,長期以來擔負政府與農民溝通橋樑,如何健全組織,穩健業務經營,以維護農業、農村及農民之最大權益,係本會最主要之考量點。

  法規之修正過程繁複,贊成與反對在所難免,本各有其論據,本次修正本辦法,適用於 98 年台灣地區各級農會改選,雖亦有不同聲音,但本會本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均歡迎各界提供高見,將併於改選後檢討會中討論,務期創造農會、農民之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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