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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種及學術研究用特定物品之申請檢疫規定、作業流程及其實務執行情形

防檢局 郭曉璠 ˙ 陳子偉

壹 . 前言

為防杜國外危險性疫病害蟲隨國際貿易行為傳入國內蔓延為害,植物檢疫乃國際上重要的把關措施,主要係針對國外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訂定檢疫規定,並於輸入港口進行檢查。台灣高溫多濕的氣候型態及複雜的作物相,有利於各種植物疫病害蟲之孳生繁衍,更須對國外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產品,訂定嚴格的檢疫措施,以保護台灣農業的生產安全及自然生態環境。惟為因應研究或教學自國外輸入植物種原、有害生物或其他特定物品之需求,另有特別之規範,以協助相關研究、教學工作之順利進行並兼顧防疫檢疫安全。

我國輸入植物檢疫相關法規包括:植物防疫檢疫法、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等。

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5 條規定,明定禁止輸入項目包括: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及其使用之包裝、容器;農委會依第 14 條規定公布之「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中,則列有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管制有害生物清單與應施隔離栽植檢疫及植物或植物產品首次輸入之相關規定等。

貳 . 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屬有條件輸入國家或地區所生產之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若符合檢疫規定,依程序於輸入時申請檢疫合格後即可輸入,無須於輸入前特別提出申請。須於輸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簡述如下:

一 . 隔離栽植檢疫

為避免重要果樹及花卉種苗之危險性有害生物於抵達輸入港站時,因病徵不明顯無法於執行臨場檢疫時發現,故針對特定之植物種類,另規定輸入後須於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栽植檢疫,留檢期間經檢查未發現有害生物後,始得移出栽植。隔離場所如非具防蟲設施之溫網室,則其周圍 50 公尺 內不得栽種同科植物。

應至少隔離 2 年者包括甘蔗、茶、鳳梨、柑桔類、香蕉等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種子、果實除外);應至少隔離 1 年者則有木瓜屬、龍眼、草莓屬、荔枝、蘋果屬、檬果、桑屬、百香果屬、李屬、番石榴、梨屬、薔薇屬(切花除外)、葡萄屬等。另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有罹染有害生物之虞時,亦得實施隔離檢疫。

申請人應 檢具隔離地點位置圖、輸入植物種類及數量向防檢局提出申請, 防檢局於接獲申請函後,將派員前往勘查隔離地點 ,確認符合規定即核發同意文件。申請人輸入時須憑同意文件正本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符合規定者,即押送至指定隔離地點進行隔離栽植檢疫。隔離期間防檢局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往檢疫,隔離期限屆滿後,防檢局即通知申請人檢疫結果,合格者方可解除管制移往他處。

二 . ˋ. 首次輸入

自某一國家或地區首次輸入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前, 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出具之下列資料 ,供防檢局 進行 風險評估。

(一)擬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生產管理資料,包括其產地、產量、產期及收穫後處理等。

(二)擬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之清單、防治方法與使用之藥劑種類等。

(三)輸出國為我國公告特定檢疫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鄰近國家且疫情不明者,應提供對該檢疫有害生物之調查及監測資料,說明該檢疫有害生物發生狀態。

(四)輸出國之輸出檢疫及檢疫證明書簽發程序。

(五)其他防檢局要求提供之資料。

未經完成風險評估前,該等植物或植物產品暫緩同意輸入;經風險評估通過者,始可依防檢局規範之檢疫條件辦理輸入。評估期間,防檢局得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相關疫情與防治及檢疫作業流程等,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進口單位負擔。

肆 . 學術研究用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及特定物品 輸入檢疫規定

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自特定國家或地區輸入(含經轉運輸入)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農委會公告之「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中,計有 55 種疫病害蟲發生國家或地區所產之寄主植物或植物產品(包括種子、種苗、組織培養苗、葉片、切枝、活植株等)禁止輸入;例如:歐洲、東南亞等穿孔線蟲疫區生產之寄主植物地下部;澳大利亞、中國、日本、菲律賓、美國等柑桔鱗皮病、枯萎病、木孔病等疫區生產之柑桔種苗;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美國、中南美洲、非洲等香蕉細菌性萎凋病、香蕉巴拿馬病等疫區之芭蕉屬寄主植物等。

為協助研究或教育人員因實驗、研究或教學目的必須輸入法定禁止輸入之植物種類,依第 14 條第 2 項之規定,農委會另訂有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 ;相關研究機關(構)或學校如須輸入禁止輸入之植物種類,須向農委會提出申請。

另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5 條之規定,有害生物(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包括活昆蟲、植物病原真菌、細菌、病毒、線蟲等微生物及雜草等)、土壤 ( 包括岩芯等 ) 、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使用之包裝、容器等屬禁止輸入之項目。為協助研究或教育人員因實驗、研究或教學之目的必須輸入前述禁止輸入特定物品,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5 條訂有輸入管制規定,明定該等特定物品限由研究機關(構)或學校申請輸入。

研究機關(構)或學校如須輸入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可向農委會提出申請,經書面及場地審核通過並發給輸入許可後,始可依規定辦理 輸 入,且須於指定場所依核准之研究或教學用途使用,輸入人並應負妥善運用管理之責。學術研究用輸入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使用期間應受防檢局之監督,期間若發生危險性疫病蟲害,輸入人應採取防治措施,並立即通報防檢局,其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核准使用期限屆滿時,輸入人應報請防檢局監督銷燬該批特定物品,並於銷燬後 30 日內函知農委會,如須繼續使用本體或其衍生物者,應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至少 30 日前,向農委會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延長使用期限或免予銷毀。使用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輸入人另應向農委會提出實驗、研究或教學結果報告,其相關之報告並應記明輸入許可證明字號。

伍 . 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罰則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2 條之規定,違反第 14 條或第 15 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防檢局得於第 1 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該 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或栽培介質。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違反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輸入應施檢疫植物或植物產品而未申請檢疫,或未經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者,依第 24 條規定 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其植物或植物產品,由防檢局或其委託機構逕為銷燬處理,處理費用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植物防疫人員或檢疫人員依執行職務者,則依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旅客如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 未依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檢疫者,依第 25 條之 1 規定,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若另涉及 違反第 14 條或第 15 條規定者,則須依第 22 條之規定移送法辦。

陸 . 基因 轉殖植物輸出入之相關規定及流程

依據 「植物 品種 及種苗法」 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入或輸出;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委會據以授權防檢局訂定「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管制輸入供作繁殖或栽培以及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供作繁殖或栽培之基因轉殖植物前,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繁殖與授粉方式、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以及國內外之運輸路線與方式、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及資料,向農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若擬輸入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之基因轉殖植物,除須提供前述資料外,另應檢附試驗或研發場所之位址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場所設施、設備之配置圖、試驗或研發人員配置計畫、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名單以及輸入後安全管制計畫等資料。

輸出基因轉殖植物亦應向農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出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出。

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4 條第 1 款規定,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柒 . 結語

為避免疫病害蟲隨著農產品的流通在國際間傳播蔓延,輸出入植物檢疫為各國採行之必要措施。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產品貿易大幅擴增,更須繼續強化檢疫把關的工作,同時透過諮商與交流,解決與貿易夥伴國間之植物檢疫技術問題。 學術研究機關在發展學術研究之同時,亦應共同負起防杜植物疫病害蟲傳播或逸出之責,以維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及自然生態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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