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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會計作業之探討

農業金融局 王正敏

壹、 前言

  近年來由於經濟環境快速變遷,金融創新不斷,相關會計制度及準則隨之大幅變動,農委會亦業於 96 年 11 月 22 日修正發布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計大幅修正 56 條、新增 1 條,以期符合現況需要。本文將先介紹信用部會計主要相關法規,並摘述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中有關信用部之修正重點,及對現行信用部會計制度之獨立性及評價方法等作相關探討。

貳、 信用部會計相關規定

一、 農業金融法:農業金融法第 27 條規定,信用部與其他部門之會計, 應分 別 獨立,以建立防火牆制度 。

二、 農會財務 處理 辦法:係依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授權訂定,作為農會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據。

三、 農會 漁會 信用部 資產 評價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 係依 農業金融法第 28 條 授權訂定,作為信用部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依據。

四、 農會漁會信用部年報應記載事項要點:規定信用部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以建立市場制約機制,健全信用部會計制度。

五、 其他:相關函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同業慣例。

參、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與信用部會計有關之修正重點

一、 第 19 、 20 條,刪除各項簿籍名稱,只規範總分類帳、明細 分類帳 應依 規定 格式 設置,增列規定會計簿籍得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成冊代替等事宜。

二、 第 43 條, 修正總分類帳會計科目金額差異達 10 %以上者,應於 決算書 表中加以分析詳述原因。

三、 第 49 條之 1 , 增列「固定資產增值公積」為彌補虧損之第四順位,以符實際需要。

四、 第 60 條, 增列捐贈之固定資產不受提列折舊之限制,及財產之折舊應依行政院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並應按月計提折舊。

五、 第 92 條, 就備抵呆帳之計算方式作明確規定,並將「長期投資」及「 承受 擔保品」明定以成本與市價孰 低為 評價方法。

六、 增訂及修正若干會計科目,以符合業務需要及填補原有科目之不足。

肆、 現行信用部會計 作業 之探討

一、 會計 獨立性

  為保障存款人權益,農會法第 39 條及農業金融法第 27 條均規定,信用部與其他部門之會計,應分別 獨立,另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各事業單位預算分別獨立,不得相互流用 。惟農會信用部會計制度仍存在下列情事,雖然因應實務需要,但不免多少影響其會計獨立性:

(一) 經由內部融資及決算分配方式支援其他部門:農會經濟事業部門依規定得向信用部申請辦理內部融資,因其屬內部關係之授信,為謀作業周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內部融資應比照一般徵、授信原則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並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由其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後辦理。其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再者,當經濟事業部門營運虧損,農會亦可藉由年度決算,將信用部之部分盈餘撥充為農會總盈餘,以彌補其虧損。

(二) 農會部門間資產之移轉(買賣):由於農會各部門並無股本項目,經營不善時,無法藉由辦理增資取得資金,部門間資產之無償移轉自然成為改善其財務結構重要方案,惟為免影響其他部門正常營運,須報經主管機關個案審查後辦理。另外,採買賣方式進行移轉,應本對等互惠原則,其購置價格不應低於帳面價格,並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三) 信用部會計人員兼辦其他部門會計: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94 條規定,信用部會計人員應專任派駐辦理會計事務,以維持其獨立性,惟同辦法第 95 條規定,農會如業務量減少或人手不足者,得視實際需要兼辦其他部門之會計 。

二、 評價方法

  主要係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及 農會 漁會 信用部 資產 評價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規 定辦理,分述如次:

(一) 有價證券、承受擔保品及長期投資:

1. 當「有價證券」及「承受擔保品」帳面成本低於時價,其評價損失列入當期損益表,會計分錄為「借:未實現跌價損失、貸:備抵跌價損失」,嗣後市價回升時,在「備抵跌價損失」餘額範圍內,沖減該評價科目,認列未實現回升利益。

2. 當「長期投資」帳面成本低於時價,其評價損失列入資產負債表淨值減項,會計分錄為「借:未實現長期投資跌價損失、貸:備抵長期投資跌價損失」,嗣後市價回升時,在「未實現長期投資跌價損失」餘額範圍內沖回之。被投資公司股票若無市價可參考者,以成本法評價。

3. 前項評價方法未規定是否應認列永久性之資產減損損失,惟若農會信用部所持有「長期投資-股票」之股價或每股淨值有明顯下跌,屆時將面臨是否認列減損損失問題。另外,原帳列「有價證券」之股票或其他金融商品可否重新分類為「長期投資」迄未有相關作業規定,若得重新分類是否應認列投資損失,亦有待予以適切規範,俾資遵循。

(二)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折舊方式採用直線平均法為原則,並應按月計提,惟為利農會加速累積淨值,特別於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不須提列折舊費用,俟報廢年度一次轉銷,並將資產及淨值同時除列。

(三) 放款

  農會 漁會 信用部 資產 評價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規 定,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第一類為「正常授信」、第二類為「可望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第三類為「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第四類為「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並以第三類授信資產餘額之百分之五十與第四類授信資產餘額全部之和,作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

伍、 結語

  農會所經營事業範圍極為廣泛,內部組織大致可分為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信用部)、保險事業及農業推廣事業等四大部門,信用部會計作業因常涉及其他部門交易事項,且其業務尚具有配合政府推展農業政策之特殊性,無法完全適用一般金融業之會計制度,有特別創設規範之必要,以符合 實務運作,如同前述。惟此種會計制度之間的落差,長期而言是否導致農會信用部人員會計能力提升速度緩慢,值得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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