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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專案審查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資料

計畫名稱 主辦(執行)機關 補助對象 補助金額 核准日期 補助理由及效益評估
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180,000 98/4/24 本會技監謝大文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規定,漁業署不得對該協會補助。惟因我國無法參加聯合國糧農組織所舉辦之漁業相關會議,乃以台灣水產協會名義加入「國際漁業團體聯盟」(IFCA),俾得派員以IFCA名義代表參加聯合國及糧農組織(FAO)相關會議,以獲取即時資訊,調整我國漁政管理政策;本項補助係台灣水產協會繳交IFCA會費所必需,爰同意漁業署予以補助。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學會

台灣水產協會

310,000

240,000

98/12/25 本會胡副主委興華擔任台灣水產學會常務理事,本會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據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規定,漁業署不得對該學會補助。查本會為鼓勵推廣漁業文化及漁業新知,於94年1月27日以農授漁字第0941310016號函頒「漁業發展基金補助漁業刊物要點」,對於漁民〈業〉團體出版之定期刊物酌予補助,訂定相關補助標準,漁業署每年補助10家至12家漁民(業)團體發行漁業相關刊物,均為通案性補助,且漁業刊物之發行具有政策宣導、專業研究、擴展台灣知名度等效益;如因本會現職人員擔任漁業團體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致該漁業團體不能獲得補助,反有違公平,故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同意漁業署所提漁業發展基金擬補助台灣水產學會及台灣水產協會發行刊物費案。
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170,000 99/5/18 本會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規定,漁業署不得對該協會補助。惟國際漁業團體聯盟( IFCA )由全世界主要漁業國家之漁業團體所組成,亦為聯合國及糧農組織( FAO )之非政府組織觀察員,我國因政治因素無法直接參加聯合國及聯合國糧農組織所舉辦之漁業相關會議;為解決我國參與問題,爰以台灣水產協會加入 IFCA ,按年繳交年費,再由我國派員以 IFCA 名義代表參加 FAO 相關會議,以獲取即時資訊,調整我國漁政管理政策方向。本項補助係台灣水產協會繳交 IFCA 所需年費,爰同意漁業署補助台灣水產協會所提 99 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案。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學會

台灣水產協會

240,000

240,000

99/12/29 本會漁業署為鼓勵推廣漁業文化及漁業新知,訂有「漁業發展基金補助漁業刊物要點」訂定相關補助標準,每年補助約12家漁民(業)團體發行相關刊物,均為通案性補助。本案因本會胡副主任委員興華擔任「台灣水產學會」常務理事、本會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之職務,依據「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漁業署不得對該2團體補助,反而有違公平,爰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申請專案審查。經審查評估「台灣水產學會」及「台灣水產協會」所發行之漁業刊物具專業性及宣導功能,並可提供政策參考及促進兩岸交流等效益,爰同意漁業署所提99年度補助台灣水產學會及台灣水產協會所發行刊物費案。
研析歐盟重要國家如德國等因應國際糧價變動之產業調整政策計畫 本會企劃處 台灣農村經濟學會 750,000 100/5/6 本案因本會廖參事安定擔任台灣農村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依據「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本會不得對台灣農村經濟學會補助,本會企劃處爰依該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申請專案審查。經審查評估,台灣農村經濟學會「研析歐盟重要國家如德國等因應國際糧價變動之產業調整政策計畫」及「國際糧價變動對我國農產品產銷之影響與因應對策之研究計畫」,係本會100年度「加強台德農業科技合作計畫」之細部計畫。有關「加強台德農業科技合作計畫」,依據台德社會經濟協會雙方理事會決議,受補助之研究單位需經台德雙方分別審查,審查意見各占比重50%,非本會可單獨決定。另在台方委員審查方面,本計畫係依本會科技計畫作業程序經公開徵選,由六位委員審查評選,其中三位為外聘委員,補助對象非本會可單獨決定。因糧食安全為本會重大政策,本補助研究結果具有提供政策參考及有效因應糧價波動,進行產業調整等效益。補助對象既經公開、透明之甄選評審程序,並經德方獨立審查,且占有50%比重,甄選結果選定台灣農村經濟學會為研究單位,如不予補助,反有違公平,爰同意本會企劃處給予補助。
國際糧價變動對我國農產品產銷之影響與因應對策之研究計畫 750,000 100/5/6
100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155,000 100/6/10 我國因政治因素無法直接參加聯合國及聯合國農糧組織(FAO)所舉辦之漁業相關會議,為解決我國參與問題,爰以台灣水產協會名義加入國際漁業團體聯盟(ICFA),由漁業署派員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再以ICFA名義代表參加FAO相關會議。台灣水產協會100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係為繳交該協會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ICFA)所需年費,以維持在ICFA之會員資格。惟因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漁業署不能補助該協會,爰依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申請專案審查。經專案審查結果,本案係屬漁業署之重大政策,且屬推動職掌業務所必需,並有獲取即時資訊,調整我國漁政管理政策方向等效益,爰同意漁業署給予補助。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漁業刊物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300,000 100/12/9 本會漁業署為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漁業出版品,以增進國人認識漁業及推廣漁業文化,於 99 年 9 月 16 日訂定「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優良漁業出版品作業要點」,另依據前揭要點受理出版之事業機構及相關團體申請,並於本( 100 )年 11 月 22 日召開 100 年度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優良漁業出版品評審小組會議,定期刊物類共計 7 家參加評選,其中台灣水產協會發行之台灣水產雙月刊經評為連續性之平面出版品類第二等級(即最高可補助新台幣 30 萬元)。台灣水產雙月刊之發行具有政策宣導、專業研究、報導國內外漁業資訊脈動、報導參加兩岸漁業交流與國際漁業會議訊息等效益;本案為通案性補助,且透過公開評審機制審查,如因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之理事長,致該協會不能獲得補助,反有違公平,爰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同意漁業署所提 100 年度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台灣水產協會發行臺灣水產雙月刊案。
101 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155,000 101/5/1 我國因政治因素無法直接參加 聯合國及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 所舉辦之漁業相關會議,為解決我國參與問題,爰以台灣水產協會名義加入國際漁業團體聯盟( ICFA ),由漁業署派員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再以 ICFA 名義代表參加 FAO 相關會議。台灣水產協會 101 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係為繳交該協會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 ICFA )所需年費,以維持在 ICFA 之會員資格。惟因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漁業署不能補助該協會,爰依同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申請專案審查。經專案審查結果,本案係屬漁業署之重大政策,且屬推動職掌業務所必需,並有獲取即時資訊,調整我國漁政管理政策方向等效益,爰同意漁業署給予補助。
102 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155,000 102/4/16 我國因政治因素無法直接參加 聯合國及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 所舉辦之漁業相關會議,為解決我國參與問題,爰以台灣水產協會名義加入國際漁業團體聯盟( ICFA ),由漁業署派員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再以 ICFA 名義代表參加 FAO 相關會議。台灣水產協會 102 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係為繳交該協會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 ICFA )所需年費,以維持在 ICFA 之會員資格。惟因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漁業署不能補助該協會,爰依同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申請專案審查。經專案審查結果,本案係屬漁業署之重大政策,且屬推動職掌業務所必需,並有獲取即時資訊,調整我國漁政管理政策方向等效益,爰同意漁業署給予補助。
103 年度辦理海峽兩岸漁業增殖放流研討會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400,000 103/3/31 我國自 97 年起囿於兩岸現狀,多以台灣水產協會名義與大陸漁業部門進行交流。漁業署沙志一署長去( 102 )年率團拜訪大陸農業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時,與該院張顯良院長獲致雙方可就漁業增殖放流研究議題進一步交流之共識。因此漁業署乃透由台灣水產協會辦理本項研討會,以促進與陸方在漁業資源養護議題之交流,確有相當之政治意涵。本項海峽兩岸漁業增殖放流研討會為 1 次性研討會,未來尚需視研究成果之累積,再予推動。惟因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漁業署不能補助該協會,爰依同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申請專案審查。 經專案審查結果,本案係屬漁業署之重大政策,且屬推動職掌業務所必需,並有獲取即時資訊,調整我國漁政管理政策方向等效益,爰同意漁業署給予補助 。
103 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 漁業署 台灣水產協會 155,000 103/5/15 我國因政治因素無法直接參加 聯合國及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 所舉辦之漁業相關會議,為解決我國參與問題,爰以台灣水產協會名義加入國際漁業團體聯盟( ICFA ),由漁業署派員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再以 ICFA 名義代表參加 FAO 相關會議。台灣水產協會 103 年度「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計畫,係為繳交該協會參加國際漁業團體聯盟( ICFA )所需年費,以維持在 ICFA 之會員資格。惟因漁業署沙署長志一擔任台灣水產協會理事長,依「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漁業署不能補助該協會,爰依同注意事項第 7 點 第 3 項規定經專案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民間團體再以同一事由申請補助者,得由補助機關 ( 單位 ) 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免召開專案審查會議,逕行予以補助。 本案係屬漁業署之重大政策,且屬推動職掌業務所必需,並有獲取即時資訊,調整我國漁政管理政策方向等效益,爰同意漁業署給予補助。
推動農村青少年農業教育及社區服務計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 4,000,000 104/3/4

一、補助理由:
( 一 ) 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成立宗旨為普及農村青少年教育,培養優秀國民及現代化農民,民國 50 年成立以來積極協助本會推動農村青少年教育及青年農民培育等相關工作,自青少年時期培養對農業的認同關心與興趣並至培育農業後繼者,由關懷農村社區至投入農業產業,配合本會培育青年從農甚有助益。
( 二 ) 另有鑑於四健會乃國際性組織,為擴大農村青年國際視野,我國與世界各國辦理國際農村青年交換訪問工作,均以該協會為對國外四健會組織的聯繫窗口,多年來已建立了與國際青年農民組織接軌不可或缺的地位。

二、效益評估:
( 一 ) 辦理國際農村青年交 換訪問,增進農村青年見聞並拓展國際視野,也將台灣農業、文化介紹給其他國家,促進各國農業與文化的交流。
( 二 ) 建立 四健會員及義務指導員 完善的訓練機制,規劃由初階到進階循序漸進的訓練模式,設計從會員到義務指導員全方面的訓練課程,提升會員及義務指導員協助地方辦理推廣活動之能力。
( 三 ) 辦理農村青年領袖營,引導青年深入探討農村與農業 的各項議題 ,提升青年對農業的關心與重視,並培養青年面對生活及職場的各項能力與態度。
( 四 ) 建立評鑑及獎勵制度,激勵會員、義務指導員對青少年推廣教育工作的參與及服務熱誠,提升服務之向心力及動力。
( 五 ) 建置四健網站及編輯四健青年電子報,提供國內外四健相關人士資訊交流管道。

三、爰同意輔導處給予補助。
  • 發布單位:農業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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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05-01:16,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