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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簡介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 馬寅秋

一 . 前言

  災害防救法於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施行,其中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第 1 項第 7 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本會為使政府機關及民眾瞭解森林火災潛勢之分布區域,以便事先防範森林火災,達成減少森林火災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之目標,並減少民眾與社會所受衝擊,爰訂定「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二 .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重點說明

  本辦法於 98 年 4 月 30 日公布施行,全文 6 條,其重點如下:

(一)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係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二)為辦理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之公開,須蒐集氣象、地形、災害紀錄等基本資料,提供單位如下:

1. 氣象資料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

2. 地形資料由內政部地政司提供。

3. 災害紀錄,包括過去易發生森林火災地區、規模及災損情況等歷史資料,由森林法之主管機關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於特定森林區域行使管理經營權限之機關提供。

4. 其他相關基本資料由各中央有關機關提供。

(三)公開之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包括森林區域燃料型、森林火災頻度及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等 3 種。

(四)本會應予彙整分析前揭基本資料,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五)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遇有重大災害時,應適時進行檢討,並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三 . 結語

  台灣地區每年 10 月至翌年 4 月,中、南部地區常因久旱不雨乾旱異常,枯枝落葉堆積林下,蘊育林火發生環境,人為疏忽引發絕大多數的森林火災,期盼藉由「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之公布,可提醒山區活動民眾小心用火,讓各級政府在有限人力、物力下做好防範工作,讓林火發生機率顯著下降,俾使青山常在、綠水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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