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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簡介

農糧署 廖銘清 整理

壹 . 前言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97 年 4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5 月 14 日總統公布施行,該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七 . 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同法第 22 條第 4 項明定「第 1 項第 7 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本會為寒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期政府機關及民眾充分瞭解寒害災害潛勢,爰研擬本辦法,並於本( 98 )年 4 月 22 日以農糧字第 0981040484 號令發布施行。

貳 . 重點說明

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計有 6 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 訂定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 第 1 條)

二 . 本辦法所稱寒害災害潛勢資料之定義。 ( 第 2 條)

三 . 本辦法各項基本資料提供機關:為辦理災害潛勢資料之公 開,需蒐集氣象、水文、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氣象包括低溫、降水、海洋水溫等,由交通部提供;水文包括水位、雨量等基本觀測資料等,由經濟部提供;地形包括海拔高度等,由內政部提供;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包括寒害之災害歷史紀錄及相關研究資料,資料由本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供。(第 3 條)

四 . 明定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之種類及區域。(第 4 條)

五 . 明定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審查及公開作業程序暨資料庫之維護更新。(第 5 條)

六 . 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 6 條)

參 . 結語

  寒害雖為天然災害,惟因台灣地處亞熱帶,其災害情形不若颱風、水災等天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公共設施毀壞以及災民需要安置及災區重建等問題,目前並無造成嚴重傷亡之案例,其損失多限於農、林、漁、牧業,與災害防救法著重在保護生命之立法意旨略有不同,未來將由農、漁、畜產業主管單位分別依本辦法規定研議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建置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以便事先防範及減輕寒害災害之風險,並減少民眾與社會所受衝擊。

附件

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寒害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形、災害紀錄等基本資料,分析該地區內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發生寒害之機率或可能規模,以為辦理預警作業之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 . 氣象:交通部。

二 . 水文:經濟部。

三 . 地形:內政部。

四 . 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 . 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徵狀。

二 . 寒害災害發生期間。

三 . 寒害災害防治措施。

四 . 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影響評估。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災害紀錄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之地區。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 3 條基本資料後,應依產業別予以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或專案委託分析,並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寒害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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