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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蘇俞丞

壹 . 前言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明定主管機關所查獲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及相關器械、原料、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沒入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經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共識,爰訂定「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貳 . 重點說明

本辦法共計 6 條,其要點如下:

一 . 揭櫫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第 1 條 )

二 .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禁用農藥、偽農藥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銷毀。(第 2 條)

三 . 沒入之劣 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依其 有無利用價值, 分別以無償發交再利用、公開拍賣及變賣或銷毀方式處理 。(第 3 條)

四 . 沒入之 禁用農藥、偽農藥、劣 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又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要者,應填具保管切結書,並經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及封存人員確定後簽名或蓋章。(第 4 條)

五 .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沒入之處理 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 5 條)

参 . 結語

  為防止禁、偽及劣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劣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故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扣押物予以沒入處理。上揭扣押物沒入後應予適當之處理,農委會已明定作業程序及處置原則,將作為相關機關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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