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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黃中道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提升農藥運輸及倉儲時之安全性,減少災害發生之機率,爰於 62 年 2 月 19 日訂定發布「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茲配合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96 年 7 月 18 日修正公布,並因應現今農藥運輸倉儲相關業務之實務需要,爰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貳. 修正重點說明

  農藥檢查辦法 修正案全文計有 5 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本法修正施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 1 條)

二 . 刪除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2 條。

三 . 增訂農藥之運輸及倉儲,應備置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及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 100 公斤 ( 公升 ) 得免備農藥物質安全資料表之但書規定。 ( 修正條文第 2 條及第 3 條 )

四 . 有關農藥警告標誌已明定於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5 條。

五 . 增訂運輸或倉儲農藥使用之警告標誌,應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核准標示之警告標誌一致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 4 條 )

參 . 結語

  為即時有效處理運輸及倉儲農藥時所可能發生之意外情況,本次修正增訂農藥之運輸及倉儲,應備置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規定,以應付災變發生時,能在第一時間瞭解物質特性,並提供適當之處理措施,將為害之衝擊降至最低。此外,對於少量農藥之運輸,如發生運輸意外時,應不致發生重大之影響,考量現今農務之運作現況,本辦法增列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 100 公斤 ( 公升 ) 得免備農藥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規定。農藥運輸及倉儲之相關規定多少會影響農藥生產及販賣業者之經營成本,但農藥於運輸及存放時發生災變的破壞力也不能忽視,本辦法期能增加運輸及倉儲之安全性並與國際接軌,提升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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