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0月(208期)
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謝瑞明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本會 ) 為落實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品供應業務,並維持該業務之公平性,本會爰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於 93 年 1 月 29 日 以農牧字第 0930104896 號 函頒 「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品供應業務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國軍供蛋執行要點),並據以遴選各畜牧團體推薦合格之產銷班或農民,執行相關供應業務。該項業務 嗣於 96 年 3 月 為配合國軍雞蛋副食品業務管理單位組織調整 , 修正 國軍供蛋執行要點 1 次 。
本次修正係應 聯勤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於 97 年 11 月召開「國軍雞蛋類副食品供應作業研討會」會議所提之建議, 並配合 提昇 國軍副食品供貨之品質及成效 ,爰擬具 「 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 乙種,並於本( 98 )年 9 月 15 日 邀集聯勤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及供應團體等單位研商,並 於本( 98 )年 9 月以農牧字第 0980041663 號令修正「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部分規定(如附件 1 )。
貳. 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 為配合 聯勤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考量鮮蛋衛生,已於 97 年 9 月 16 日 停止鮮蛋供應,爰 刪除供應鮮蛋之文字 (修正規定第 3 點)。
二 . 為提昇國軍副食品供貨之品質 , 爰配合增列雞蛋洗選分級機為評核項目及修正附表 (修正規定第 4 點)。
三 . 為提升國軍副食品供貨之 成效, 爰配合 增列汰換接辦之條件規定 (修正規定第 7 點)。
四 . 行政規則以令發布時,係同時於令中敘明其生效日期,爰刪除第 10 點規定。
參 . 結語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年度最新版本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修正相關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另將附件 申請書中須填具之「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修正為「公司 統一編號 」,並未涉及實質規範之變更,值此全力發展亞太種畜中心之際, 期藉由本要點的規範,進行輸出種畜禽及種原之管理。
本次修正係應 聯勤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於 97 年 11 月召開「國軍雞蛋類副食品供應作業研討會」所提之建議, 並配合 提升 國軍副食品供貨之品質及成效,值此重視消費衛生安全觀念之際,期藉由本要點的規範, 落實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品供應業務之公平性。
附件 1
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部分規定 修正規定
三 . 具備條件:
( 一 ) 當地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產銷班或具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 二 ) 供應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 4 萬 5 千隻以上,並能充分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者。
( 三 ) 供應 CAS 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 4 萬 5 千隻以上,並獲CAS 驗證,且能充分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
四 . 遴選標準:
( 一 ) 就申請參加遴選者之畜牧場與洗選場所作業環境、運銷業績、集貨或包裝場面積、 雞蛋洗選分級機 、冷(涼)藏區域面積、冷(涼)藏運輸車輛、生化檢驗紀錄、運銷業務有關報表、進出貨及帳務處理電腦化程度、地理條件等項目加以評核,評核及得分標準如附表。
( 二 ) 參加單一副供站遴選者達 2 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最高者獲得入選,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七 . 汰換接辦:
供應單位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由所屬之畜牧團體遴選接辦供應。
( 一 ) 聯支部每月考評成績,連續 2 個月或一年內合計有 3 個月未達 60分者。
( 二 ) 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舞弊等情形)經查屬實者。
( 三 ) 供應對象之國軍部隊官兵反應供應品質不良,屢次輔導改善均無具體成效,並經聯支部會同本會派員查證屬實,且函請本會辦理汰換者。
前經汰換之供應單位,於汰換後 3 年內不得申請參與遴選。
十 . ( 刪除 )
附表
畜牧團體申請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能力評核標準
基本項目 |
評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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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與洗選場所作業環境 |
本項目由考評人員依實際狀況核實共同評核;評核結果不合格者,不得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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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項目 |
配分 |
評核標準 |
給分上下限 |
附 註 |
1. 運銷業務 |
15 |
最近 12 個月聯支部平均單月考評成績 90 分以上者給 15 分; 90 分以下, 85 分以上者給 12 分; 85 分以下, 80 分以上者給 9 分; 80 分以下, 75 分以上者給 6 分; 75 分以下, 70 分以上者給 3 分; 70 分以下者不給分。 |
上限 15 分 下限 0 分 |
|
2. 集貨或包裝場面積 、 雞蛋 洗選 分級 機 |
25 |
集貨或包裝場面積滿 20 坪 者給 7 分,每增加 1 坪 加 1 分;未滿 20 坪 者給 3 分,無集貨或包裝處理場地者不給分。 |
上限 10 分 下限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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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 雞蛋 洗選 分級 機且產量足敷每日供應量者給 15 分 ;特約雞蛋 洗選 分級 機且產量足敷每日供應量者給 10 分 ; 無自有或特約 雞蛋 洗選 分級 機者不給分。 |
上限 15 分 下限 0 分 |
1. 特約雞蛋 洗選分級機應有明確合約書。 2. 自有 ( 或特約 ) 雞蛋 洗選分級機若有非同一蛋源情事 , 應訂有明確區隔蛋源之工作流程 。 3. 經雞蛋 洗選分級機 「完整流程」 之蛋品,須以完整包裝運輸。( 「完整流程」係指雞蛋經洗淨、風乾、燭光照臺(裂蛋檢查)、過磅秤重、分級、包裝、封盒之完整設備流程。 ) 4. 雞蛋 洗選分級機需位於遴選合格畜牧場或推薦遴選團體或合作社所屬自有集貨場。 5. 本分項評分為 0 分者,不列入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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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冷(涼)藏區域面積 |
10 |
冷(涼)藏區域面積達 3 坪 者給 5 分,每增加 1 坪 加 1 分,無冷(涼)藏區域者不給分。 |
上限 10 分 下限 0 分 |
冷藏及涼藏分別為雞蛋可維持於 7 ℃ 及 25 ℃ 以下之儲存條件。 |
4. 冷(涼)藏運輸車輛 |
15 |
自有或特約車載運量足敷每日供應量者給 15 分,自有或特約車載運量不敷每日供應量或無自有或特約車者不給分。 |
上限 15 分 下限 0 分 |
特約車需為合法之營業車,並有明確合約書;參加供應鮮蛋者,本項不計分。 |
5. 生化檢驗紀錄 |
10 |
最近 12 個月按月送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依 CAS 生鮮蛋品品質與衛生規格檢驗合格者給 10 分,每缺 1 個月減 2 分, 扣完總分為止。 |
上限 10 分 下限 0 分 |
洗選蛋者,本項不計分。 |
6. 運銷業務有關報表 |
10 |
日、月進銷貨報表及月、年收支損益表完整者給 10 分,每缺一項或不完整者減 2 分。 |
上限 10 分 下限 0 分 |
|
7. 進出貨及帳務處理電腦化程度 |
10 |
完全使用電腦作業者給 10 分,部分使用電腦作業者給 5 分,未使用電腦作業者不給分。 |
上限 10 分 下限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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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理條件 |
5 |
距副供站車程 1.5 小時以內者給 5 分,每超過 0.5 小時減 2 分 , 扣完總分為止。 |
上限 5 分 下限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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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00 |
供應洗選蛋者,總分除以 90 ﹪而得加權總分。 |
各項目給分由考評人員依實際狀況核實評分;參加遴選未達 70 分者,不得入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