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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修正簡介

農糧署 張宸愷

一. 前言

  農產品販運商為 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有關農產品販運商申領販運商許可證之程序、應備具之條件、資本額標準、有效期間及輔導獎勵項目等, 係依據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授權規定, 訂定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管理之。 本 辦法 於 71 年 7 月 21 日 訂定發布,同年 9 月 1 日施行,嗣分別經於 91 年 7 月 15 日、 97 年 5 月 27 日二次修正。

二 . 本辦法第 4 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

  (一)原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係採事前審查營業人申請設立之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管、消防、都計、衛生等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複雜,致登記困難,造成「非法容易合法難」之不合理現象,政府更不易對違規營業者進行有效之輔導與管理。為改善企業經營環境,縮短營業登記之作業時程,監察院於 87 年 6 月 8 日建議行政院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案經 行政院 98 年 3 月 12 日 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 98 年 4 月 12 日 止。 經濟部並於 98 年 4 月 2 日公告 之 。

  (二)查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連同證書費,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之。」。其中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規定一節,已不符上開行政院令及經濟部公告。爰修正為「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證書費,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 98 年 8 月 18 日以農糧字第 0981049969 號 令發布施行。 三 . 結語 本辦法對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規定,配合行政院政策,修正為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落實政府簡政便民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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