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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產品產地標章制度推動現況

科技處 李紅曦˙李國基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 連忠勇

一. 前言

 

  台灣農業科技精良,農產品品質優異,部分著名產地具國際知名度,惟著名農產品過去僅著重品牌,少有以商標或標章加以保護及行銷。直至我國加入 WTO 後因應國際地理標示制度發展趨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乃於 93 年開始積極倡議產地標章概念與作法; 94 年年底 8 項著名茶產地名稱於中國被搶註商標事件,促使農業界開始了解並正視產地標章效益;此外, 97 年開放兩岸週末包機與陸客來台及進口茶充斥等因素,亦強化生產者對標章之重視。我國之產地標章制度,因著該等背景及事件乃應運萌芽發展。

二. 國內著名產地保護途徑

  我國對於著名產地名稱之保護,係依據商標法透過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兩種方式加以執行,本文以「產地標章」一詞含括該兩項保護範圍。

  產地證明標章係智慧局為因應我國於 91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為加強「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第 22 條有關地理標示保護規定,於 92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商標法第 72 條條文,增列「產地」為證明標章註冊範圍之一。依該法相關條文意旨,產地證明標章係 以標章證明他人產品來自該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一定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故 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凡 符合標章權人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要求使用。

  依據證明標章申請人不得從事所證明事項之相關業務之規定,我國產地標章使用大宗 - 農產品,其地方業務主要推動與經銷團體 - 農會將無法申請獲准註冊。智慧局為配合產業發展及實務推動需要,乃進行政策放寬及法規鬆挷,於 96 年修正「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將產地納入團體商標註冊範圍。產地團體商標係由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其團體會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來自於該特定地理區域之團體,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並藉以與其他非該團體會員之商品或服務加以區別。

三. 產地標章推動與發展歷程

  台灣第一個產地標章為「池上米」,為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於 92 年商標法甫修正納入產地範圍當年即註冊完成之證明標章。「池上米」之後,我國在產地標章之推動與發展歷程略述於后:

(一) 93 年起倡議著名農產品產地標章重要性

  農委會自 93 年即於智慧局協助下,開始於相關智財研討會中介紹產地標章並宣導其重要性。惟當時農業相關單位僅視之為國際趨勢瞭解,對於為何需實施及如何實施,均缺乏足夠之概念與專業。

(二) 94 年底茶產地名稱遭搶註引發省思重視

  94 年 11 月間,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揭露台灣著名產茶地名,包括:杉林溪、日月潭、梨山、松柏長青、梅山、阿里山、霧社之春、溪頭等 8 件,被台灣業者、台商或大陸業者搶先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案,一時媒體、政府單位及民間譁然,政府相關部門包括農委會、智慧局及大陸委員會等,均緊急召開相關會議以積極因應。全國民眾自此乃驚覺與正視地名對於農產品之重要性。

(三) 95 年起積極處理撤銷並輔導產地標章註冊

1. 積極進行 茶著名產地商標撤銷

  農委會農糧署積極協助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相關事項,並補助其委託商標事務所於 95 年 2 月向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 8 件商標之註冊。 95 年 5 月智慧局及農委會派員赴大陸拜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等商標相關主管機關,溝通尋求解決之道;翌( 96 )年 1 月大陸商標相關主管機關亦派員來台瞭解包括茶在內之台灣著名農產品產地產銷概況。經多方努力,「阿里山」及「日月潭」搶註案,於 96 年 1 月 25 日裁定撤銷,「梨山」及「霧社之春」於 96 年 4 月 9 日裁定撤銷,其餘「杉林溪」、「松柏長青」、「梅山」、「溪頭」 4 案,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因在中國亦有相同地名或撤銷案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係公知公用之茶產地名稱,並不違反中國商標法之規定,維持原註冊。

2. 整體因應撤銷及輔導登記業務

  茶著名產地搶註與撤銷案引發農委會進一步思考並因應兩項問題,一為其他應撤銷之搶註案之處理,另一則為應依勢推動產地標章制度以期積極保護產地名稱。故農委會責成由科技處統籌相關業務,科技處並自 95 年 7 月起,邀集各縣市政府、智慧局及所屬產業主管機關召開多次會議,研商相關事項並積極推動。

( 1 )研議應撤銷搶註案

  我國著名產地在大陸遭搶註案達百件以上,為提高撤銷效益,經研商並擬訂撤銷品項 4 項考量原則,包括:具產業重要性與外銷潛力、相關單位有意願輔導並擬在國內及大陸註冊、搶註案在公告期間內得提出異議、經專業評估認有撤銷勝算。經智慧局協助研擬十餘項之清單,再經討論後,決議應優先提出撤銷案者,分別為 「池上」米、「西螺」醬油、「古坑」咖啡及「燕巢」芭樂共 4 案。案經農委會科技處以標案方式委託事務所辦理撤銷事宜,並由農糧署協調產生各撤銷案之申請人:池上鄉公所、西螺鎮公所、古坑鄉農會、燕巢鄉公所,並請各申請人協助相關證據資料之蒐集。

( 2 )研議應輔導註冊案

  由於撤銷案係被動措施且恐緩不濟急、成本高、效益低,故農委會認為應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推動於國內、國外及中國申請註冊以有效防止撤銷。故由農委會、智慧局及各縣市政府擬具著名農產品產地名稱 96 項,經依產出經濟效益、執行單位之意願與執行能力、商標審理實務等因素評估後,篩選建議登記名單 34 項,再經科技處邀集農糧署、漁業署及畜牧處研商第一階段優先輔導項目 14 項,包括: 阿里山茶、鹿谷茶、杉林溪茶、文山包種茶、新竹米粉、池上米、西螺米與醬油、燕巢芭樂、宜蘭蔥、台灣鯛、東港三寶、南方澳鯖魚、澎湖水產、花蓮黃金蜆,請積極輔導適切團體或地方政府申請登記。

(3) 強化地方政府、產地團體及農民之教育訓練

  由於未善用產地標章最主要原因係不了解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新工具,故推動之第一步應由建立概念著手。故農委會自 95 年起每年針對地方政府及農民團體開辦產地標章專班 3 梯次以上,邀請智慧局及具申請經驗之申請單位講授,以深入各地方鄉鎮或農特產品產地進行宣導並協助相關申請事宜。

( 4 )持續輔導註冊及撤銷

  台灣農產品著名產地商標在中國遭搶註案件,經 96 年 9 月底再度調查,已達 174 件,較 96 年 1 月已逾倍數成長。故農委會於 96 年 11 月間再次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會議,請縣市政府依據前決議之撤銷優先順序原則,提列轄內擬撤銷名單及協調撤銷申請代表人,參考農委會已建立之撤銷模式,向中國提出撤銷或進而申請中國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本會將酌予補助,以期提高 被搶註商標之利害關係人之撤銷意願 及撤銷效率。

  此外,為加強農產業或行政團體對於產地標章之認識,並進一步運用以加值農產品價值及帶動產業效益,農委會每年均邀集所屬產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檢討,請適時於年度施政中增列加強輔導申請註冊項目,以符合產業發展需求及著名產地名稱保護之目標。

四. 產地標章推動實績

  產地標章推動實績,依搶註案之撤銷、註冊案之輔導及制度推動效益分述如下:

(一)搶註案之撤銷

  茶產地部分業經撤銷「阿里山」、「日月潭」、「梨山」及「霧社之春」等 4 案。其餘 4 項農產品撤銷案部分,經於 96 年 6 月遞件,「古坑」咖啡於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定撤銷,「池上」米於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定撤銷,「燕巢」芭樂於 97 年 6 月 18 日裁定撤銷,「西螺」醬油於 97 年 11 月 14 日裁定撤銷。惟古坑咖啡案商標註冊人不服裁定,商標異議成立,並進入異議復審答辯階段;池上米案所有權人不服裁定,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告,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二)註冊案之輔導

  目前已在國內獲准註冊之產地標章共 17 件,其中產地證明標章 10 件,分別為:池上米、西螺濁水米、鹿谷凍頂烏龍茶、嘉義縣阿里山高山茶、文山包種茶、杉林溪茶、竹山甘藷、高雄岡山羊肉、澎湖優鮮水產及澎湖西衛手作麵線(詳如表 1 );產地團體商標則有金門酒糟牛肉、苗栗三灣梨、桃園拉拉山水蜜桃、關廟鳳梨、鶴岡文旦、瑞穗天鶴茶及麻豆文旦等 7 件(詳如表 2 )。

  分析以上註冊案,註冊時間除池上米外,均為自茶搶註案發生後開始註冊並於 95 年起陸續獲准,並以近 2 ( 97 及 98 )年居多佔 7 成 6 ;鄉鎮級政府或團體較縣市級申請為多;產地團體商標並有後來居上之勢。

(三) 產地標章制度推動效益

  以發展最久之池上米為例, 推動效益包括:( 1 )提高農民收益:收購價以往 100 台斤約 1,000 元,目前約 1,650 元,扣除成本費用,收益成長 1 倍以上;( 2 )增加地方政府財源:鄉公所 97 年核發 128 萬張標籤,一張 2 元,標章收入即達 256 萬元;( 3 )杜絕仿冒保障權益:杜絶全台仿冒盛況曾高達近百種造成市場混亂之現象,保障消費者購得真正商品;( 4 )帶動農村經濟發展觀光:由於農民收益倍增,故農耕人口提高、休耕面積降低、土地價格提升,並因保留特色致得發展在地觀光產業;( 5 )促進產品品質提升:農民為爭取高穀價,配合各家米廠制定之品質量價標準要求,故稻穀品質得以提昇; (6) 傳承地方產業文化:池上鄉居民生計得續以稻作為主,池上便當文化得以持續遠近馳名。

  此外,具證明標章之阿里山茶每台斤售價約可提高 20 %;鹿谷鄉農會則將其原有品牌與證明標章充分結合運用,價格雖未調升惟銷售量增加。

五 . 產地標章推動面臨問題與策略建議

(一)面臨問題

  首先是概念問題,由於產地標章係可加值農產品之新形式智財工具,政府單位及農業團體對於標章內涵、價值及運用方式等普遍缺乏概念,進一步之運作經驗及專業則更形缺乏。儘管具備概念亦認知重要性,之後於執行實務階段,由於地方產業文化、業務運作各不同,加以派系問題複雜,尚需面臨地理區塊範圍劃定、註冊申請種類、申請或執行單位等整合不易之問題;此外,管理規範訂定不易、落實執行耗時費力、執行人力不足、投入成本需考量等,均增加執行之難度。最後,由於目前標章制度之市場商機利益未明、短期實質收益有限,亦影響執行單位之參與意願及資源投入。

(二)策略建議

  因應前述產地標章制度推行面臨問題,謹研擬推動策略建議如下:

1. 加強整合相關團體:建議地方應由縣政府出面整合相關團體以聚焦並共同推動,跨縣級區域或團體部分則由農委會整合協調,需整合事項包括地理範圍劃定、註冊申請種類、申請或執行單位及投入資源等。

2. 強化標章維護管理:標章價值長久應善加維護管理及運用,以維護標章之價值、公信力及可信度,另並可結合追溯碼、防偽設計以強化標章效益及管理機制。

3. 結合相關政策推動:由於標章之運作需要成本,故可結合農委會刻正推動之 CAS 優良農產品、 CAS 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吉園圃安全蔬果等標章及驗證制度,針對品質檢驗等管理規範採用共同標準,或推動多標章制度,以降低成本並借力使力達加乘效果。

4. 積極宣導推廣運用:標章需經使用及行銷,能見度始能提高,市場區隔及效益自可產生。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聯合相關團體整合推動資源,辦理國內外行銷推廣宣導活動,並搭配產品之比賽或展售,積極行銷產地標章。

5. 營造市場需求驅動:消費者一旦認同產地標章背後所代表的品質與聲譽,自然會要求供應端因應配合,故可由國內外市場消費需求端,驅動供應端因應配合。

六 . 結語

  產地標章具有提昇產品價值與形象、開拓國內外市場知名度與商機、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與產業發展及提高國際保護力度與商譽等功能與意義,係屬於該地理範圍內所有利益關係人的共同無形資產,可以加值實體農產品價值,並可以傳世、歷久彌新。

  台灣產地名稱保護制度已推動 6 年,雖仍處發軔期,惟相關效益已逐漸顯現,故可肯定產地標章之功能及意義,應可善加利用,值得續予推動。在我國有許多頗富盛名之地理來源識別標誌,皆有可能發展成為地理標示,使其成為具有經濟價值之智慧財產權的可能。惟無論係撤銷或註冊推動都需要成本,故應衡量產業規模、經濟利益、產業發展需要及地方需求,輔導具執行意願及執行能力之單位,持續努力推動,相信台灣產地標章制度未來應大有可為。

表 1 農產品產地證明標章註冊清單

表1 農產品產地證明標章註冊清單

 

 

 

表 2 農產品產地團體商標註冊清單
表2 農產品產地團體商標註冊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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