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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7條修正簡介

輔導處 李海峰

一 . 前言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係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辦理,依本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規定,符合本條例所定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經基層農會、漁會初審後,檢送初審名冊等相關資料送勞工保險局審核,原申請審查作業程序,相關初審資料均未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易落實輔導監督老農津貼業務,有必要建立老農津貼核發作業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連結關係。

二 . 修正重點說明

  依 98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發布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7 條規定:「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造冊連同申請書送勞工保險局。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應將每月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人員之電腦異動資料,於次月三日前送達勞工保險局。」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除提供電腦異動資料送勞工保險局比對,以篩除重複領取社會福利資源情形外,為加強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對農會、漁會辦理老農津貼核發業務之監督輔導功能,並利審計機關查核時,主管機關亦能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本次修正第 7 條第 1 項,增訂各基層農會、漁會應將初審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以利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發現有不合規定情形,得本權責予以督促改正。

三 . 結語

  近年來,老農津貼每年核發金額達 500 餘億元,受益之老年農民達 73 萬 5 千餘人,藉由強化主管機關對所轄農會、漁會辦理老農津貼業務之輔導監督,避免溢領老農津貼事後追繳所造成的行政資源浪費,期使老農津貼核發作業更為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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