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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修正簡介

漁業署 陳秋錦

壹 . 前言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漁會法第 51 條之 2 授權訂定。自 65 年 10 月 30 日訂定發布本辦法以來,前後歷經 7 次修正,最近 1 次修正於 93 年 3 月 31 日。近年來由於社會變遷,漁會經營環境丕變,為加強會員服務、因應漁會創新轉型發展各項業務,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確有必要檢討修正,案經本會邀集地方政府、漁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等共同研商,就本辦法條文、會計科目予以修正,並將條文條次調整、漁會會計科目序號修正,於 99 年 1 月 7 日農漁字第 0981280891 號令修正發布。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原條文為 107 條,本次修正後條文為 115 條 ,修正重點如下:

  一 . 參考商業會計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明定權責發生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 . 明定會計報告之統一規定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條文第 6 條)

  三 . 參考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現金流量表在內,爰增加現金流量表。 (修正條文第 11 條)

  四 . 年報中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財務分析表均規定,應編造 2 年期比較,並增加 2 年期比較現金流量表,由事業損益部門個別編製。(修正條文第 12 條)

  五 . 增訂金融事業年報編製應依農業金融法第 33 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 49 條法規辦理。 (修正條文第 13 條)

  六 . 由於漁會各事業部門處理稅務需要及原有科目不足,增訂及修正附表 1 至附表 8 會計科目。(修正條文第 18 條)

  七 . 修正會計簿籍之名稱及種類 。( 修正條文 第 19 條)

  八 . 因應漁會業務電腦化之需要,增列漁會會計簿籍得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成冊代替,年度終了時並以電子媒體存放。( 修正條文 第 20 條)

  九 . 明確訂定以「前」年度收益比率為預算編訂基準。(修正條文第 35 條)

  十 . 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規定,最高設置員額為漁會依總收益比率計算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員額,爰修正總用人費依總收益比率提撥增加時,得免辦追加支出預算。 (修正條文第 46 條)

  十一 . 實務上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有以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填補累積虧損之規定,故增列以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彌補虧損,以符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 50 條)

  十二 . 83 年修正本辦法時,原 58 條之 1 、第 59 條之 1 及第 64 條之 1 因疏忽致漏列,本次修法將原漏列之條文增列為第 48 條、第 51 條及第 55 條。(修正條文第 48 條、第 51 條及 55 條)

  十三 . 漁會信用部固定資產淨額,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 52 條)

  十四 . 經濟事業及金融事業部門之特殊固定資產之購置,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行之。(修正條文第 54 條)

  十五 . 凡購置財產、營建財產、財產改良擴充等,如有違約金收入,不宜作為漁會之成本減項,修正為雜項收入,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 55 條)

  十六 . 漁會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增置之財產來源計有:專案補助、自籌經費、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將其會計科目列帳方式,依實際需要分類表達,以利漁會帳務處理(修正條文第 56 條)。

  十七 . 漁會處分財產所得之價款,超過帳面淨額及處分財產各項費用剩餘價值, 不宜 列為當年度之雜項收入,於次年再轉列資產公積,且不因事業別而分別處理,一律應悉數轉入資產公積。 ( 修正條文 第 57 條)

  十八 . 按財產之折舊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且為簡化財產折舊管理,明定具一定條件者得列為支出辦理,並增列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規定。 ( 修正條文 第 62 條)

  十九 . 為使漁會理事會、監事會能充分了解財務監督及稽核結果,受糾正及應改善事項,應由理事會討論作成具體改善決議及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修正條文第 73 條)

  二十 . 增列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運用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共設施;該經費於年度結餘,應轉入專案基金專款專用。(修正條文第 91 條)

參. 結語

  本次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可解決漁會財務處理所面臨之問題外,另增加專用漁業權補償費運用規定、漁會實務需求之會計科目,使漁會財務運作有明確法條及科目可遵循,以滿足當前漁會各事業部門轉型之需要,落實漁會財務健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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