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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農業金融法規修正之方向

農業金融局   黃秀觀

壹 . 前言

  93 年 1 月 30 日農漁會信用部改隸農委會一元化管理後,採取諸多改進措施,包括督導積極清理逾期放款、提足備抵呆帳及加速轉銷呆帳、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加速累積淨值充實自有資本、提升金融專業能力、鼓勵承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實施會計師簽證制度及財務公開揭露制度,以全面改善資產品質,健全業務經營。然而面對日益激烈的金融競爭環境,除健全信用部之經營體質外,允宜考量規模差異或城鄉差異以兼顧其業務發展,奠定營運利基。

  以規模差異為例,截至 98 年 5 月底止,台灣農會信用部共有 264 家、漁會信用部 25 家,淨值規模最大的板橋市農會信用部( 48.34 億元),與淨值規模最小的湖內鄉農會信用部( 6 百萬元),相差 807 倍。存、放款前十大農會信用部分別占全體信用部 17.7 %、 20.9 %;而存、放款規模最小 10 家農會信用部只占全體信用部 0.3 %、 0.15 %。

  此外,在面臨城鄉差異問題方面,都市型農會信用部與鄉村型農會信用部其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性、耕地面積、農戶人口比、區域內金融機構競爭及正會員、贊助會員比例均大不同。因此,面對信用部的規模差異及城鄉差異,如何因應業務開放,提升其競爭力,配合信用部業務發展予以調整相關管理法規,乃為主管機關監理之重要課題。

貳 . 相關法令規章

  現行之農業金融相關法規中,部分法規已依據信用部經營指標之良窳,採取不同之管理措施,以引導信用部健全經營,如農業金融法、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及農會考核辦法部分指標評分標準等,茲摘述如下:

一 . 農業金融法

(一)第 35 條: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 50 %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 8 %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二 .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一)第 4 條: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 100 %,但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 2 %且資本適足率高於 8 %者,得不超過150 %。

(二)第 5 條辦理非會員擔保授信業務 1. 第 1 項第 1 款:逾期放款比率未滿 5 %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動產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 5 %以上未滿 10 %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取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 10 %以上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

2. 第 3 項:逾期放款比率未滿 5 %之信用部,且為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參貸機構者,其擔保品坐落位置不受第 1 項第 1 款之限制。

3. 第 4 項:信用部業務財務狀況良好者,得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調整第 1 項業務。

三 .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一)第 3 條:有關資本適足程度評估標準,係以淨值對放款之比率、逾期放款比率、呆帳覆蓋率為指標,超過或未達一定標準者酌予加、扣分。

(二)第 4 條:有關經營績效評估標準,係以資本獲利率、員工平均獲利能力為指標,超過或未達一定標準者酌予加、扣分。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經營績效,依前項比率及金額級距,得減半計算之。

(三)第 5 條:為鼓勵信用部積極改善資產品質,提升經營績效之獎勵機制方面,信用部依據前述第 3 條、第 4 條規定,所累積之得分總額優於上 1 年度者,得再加計 1 分。

(四)第 8 條:信用部依第 3 條至第 5 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 6 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 6 條規定,且無第 7 條之情事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函轉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簡易外匯業務。

(五)第 9 條:信用部依第 3 條至第 5 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 6 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得提出申請調整業務項目及範圍,其申請以風險性低之業務為原則。

四 . 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所稱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 3/4 。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最近半年底( 6 月底或 12 月底)逾放比率達 2 %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 8 %,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 1 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 5 千萬元以上者。

五 .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一)第 7 條:規範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 8 %,屬於負面管制規範,例如: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 8 %須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 6 %將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等。

六 . 農會考核辦法

(一)信用服務考核項目中包括:

1. 農業發展基金及統一農貸放款。

2. 辦理內部查核及月算。

3. 逾期放款比率。

4. 提撥信用部事業公積比率。

5. 備抵呆帳提撥。

6. 信用部金融安全維護。

(二)上述信用服務考核各項目均定有計分標準,達基準者除基本配分外,對於高於基準者尚有累計加分之規定。近年來,尚有信用部業務績效項目列入農會考核辦法之特殊功過加分標準之獎勵機制。

(三)對於經營缺失部分,亦有累計扣分規定:

1. 信用部違規經營業務經主管機關處分且有處分書者。

2. 存放比率超過主管機關所訂標準者。

3. 備抵呆帳提撥比率低於 91 %者;備抵呆帳未於限期內提足者。

4. 對選聘任人員貸款逾期未依規定訴追者。

5. 金融檢查之缺失事項,經檢查單位或主管機關糾正者。

6.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業貸款之缺失事項,經主管機關糾正或其他裁罰處分者。

7.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事項逾期未改善或應提報事項逾期未據實提報者。

參 . 現行研議之法規修正方向

  隨著金融業務多元化綜效及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金融機構之整併帶來之威脅,規模較大或都市型農會信用部感受競爭程度愈強也愈深刻。本局正積極研究探討,如何透過業務放寬項目及新業務開放等,協助農漁會信用部因應日益激烈的金融競爭環境,建立市場機制,提升其競爭力。

茲就目前已研議業務放寬項目及新業務開放之鬆綁措施彙整如下:

一 . 修正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限制

(一)背景說明

  農業金融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信用部餘裕資金應一律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使該金庫背負沉重龐大存款之利息費用壓力,且一律轉存之規定亦影響信用部資金之靈活運用。

(二)修正方向

  全國農業金庫資金多數配置於固定收益商品,變現不易,一旦轉存款金額驟降恐影響其流動性,於兼顧農業金融體系安全性及流動性原則下,修正規定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 3/4 轉存於全國農業金庫。

(三)效益

  修正信用部餘裕資金一律轉存全國農業金庫規定,解決全國農業金庫收受信用部轉存款之沉重龐大存款利息費用之壓力,並強化信用部資金靈活運用之效能。

二 . 增訂信用部得投資有價證券之業務項目

(一)背景說明

  為配合信用部業務發展需要,提高信用部資金運用效率,強化競爭力,逐步開放得投資有價證券之業務。

(二)修正方向

1. 增訂信用部得投資有價證券項目。

2.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信用部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等,訂定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資格條件、種類及限額之辦法。

(三)效益

  協助信用部拓展業務,提高信用部資金運用效率,強化競爭力。

三 . 調降信用部之罰鍰額度

(一)背景說明

  現行農業金融法有關罰鍰之規定及金額係參照銀行法所制定,如第 46 條至第 51 條及第 54 條,違反法令規定有關罰鍰額度分為「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及「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等 3 級,惟信用部經營規模無法與銀行相提並論,如發生違法行為時,對金融市場秩序之影響程度亦有相當差異,且信用部淨值偏低,若逕課予高額罰鍰,恐將使該信用部之淨值更趨惡化,不利於信用部之穩健經營。

(二)修正方向

  參酌信用合作社法規定,將罰鍰額度分別調整為「新台幣 15 萬元以上 180 萬元以下」、「新台幣 9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及「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三)效益

  調降信用部之罰鍰額度,可避免信用部因高度罰鍰而導致淨值惡化,同時兼顧經營品質及監理素質。

肆 . 未來努力方向

一 . 續研議法規鬆綁措施,對經營績效良好之信用部逐步放寬業務範圍與開放新業務項目。

二 . 修訂農業金融法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將散見於各子法中業務項目、範圍相關之管理措施加以整合,建立一套完整監理標準,以提升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效率。

三 . 配合修訂涉及信用部業務項目、範圍及獎勵評比指標之農會考核辦法、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使一元化管理更臻完整。

四 . 配合信用部放寬業務之監理措施,建置預警系統;加強主管機關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全國農業金庫之密切配合,建立更完善之監理機制。

伍 . 結語

  農業金融局成立以來,積極強化各項信用部管理措施,近年已逐漸發揮成效,農漁會信用部在營運規模、風險承擔能力與獲利能力及放款品質等經營績效都有明顯改善。為因應環境變遷,建構一個農會漁會信用部服務業務多元化且安定可靠的農業金融體系,有必要藉由法規鬆綁適度開放業務,提升其競爭能力,以期農業金融產業在此微利時代得以成長、獲利並具有市場上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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